淺析我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保護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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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淺析我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保護</p><p>  [摘 要]在我國文化事業(yè)蓬勃發(fā)展的今天,各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愈來愈受到重視,但是由于職務作品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其作者權益常被人們所忽視,繼而難以實現法律的保護。我國在對職務作品著作權保護制度方面雖然有著詳細的規(guī)定,卻依然存在著欠缺,同時,現有的制度已難以適應當下職務作品的發(fā)展與保護。在此,筆者將依次分析職務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職務作品概念

2、、我國現行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對于職務作品著作權保護制度改善的幾點建議。 </p><p>  [關鍵詞]職務作品;著作權;著作權法;權益均衡 </p><p>  一、職務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 </p><p>  瑞士洛桑國際管理開發(fā)研究院每年公布一次的《國際競爭力報告》把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作為衡量一個國家科技競爭實力的重要指標,而我國也出臺了相應的

3、政策加強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近年來,我國著作權案件不斷攀升,職務作品著作權保護方面也出現了不少經典案例,如2005年的重慶教案著作權糾紛案,2006年的鴻海集團訴第一財經日報的兩名記者侵權案等,引發(fā)了社會的高度關注和熱議,同時也引發(fā)了筆者對職務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思考。 </p><p>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對于職務作品的立法制度吸收了兩大法系的立法思想,其立法之細中外罕見,但是卻缺乏獨立的立法精神和對我國

4、當下國情的適應性。職務作品界定模糊、著作權人權利配置不合理、相關立法的不協(xié)調等都使得作者和單位之間產生了一系列理論與實踐上的困境,由此使《著作權法》關于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guī)定亟待于做出適應我國社會發(fā)展的修改。 </p><p>  二、職務作品概念明晰 </p><p>  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對職務作品的涵義進行了界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新的《

5、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1條又指出,《著作權法》第16條第1款關于職務作品的規(guī)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根據這些規(guī)定,職務作品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p><p>  1.作者與所在工作機構應具有勞動關系。也就是說,作者應當是在該機構領取固定薪水的職業(yè)人員,而非臨時為創(chuàng)造而締結的非勞動關系的人員。 </p><p>  2.創(chuàng)作的作品應當屬于作者的職責

6、范圍。即作者創(chuàng)作的作品范圍應當在作者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之內,而不能以作者的專業(yè)研究范圍為界定標準。 </p><p>  3.對作品的使用應當屬于作者所在單位的正常工作任務或業(yè)務范圍之內,需滿足《著作權法》對“工作任務”的限定。 </p><p>  4.作品是單位意志和作者個人意志的結合。職務作品是作者為完成本職工作或者單位交給的工作任務而創(chuàng)作的,既滲透了作者的個人思路和

7、寫作習慣,也符合單位對該作品的要求。 </p><p>  三、我國職務作品立法現狀及問題 </p><p>  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規(guī)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 </p><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p>

8、<p>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p><p>  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p><p>  目前學界的通說認為該規(guī)定將我國的職務作品分為了一般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兩者的著作權歸屬不同,在一般職務作品中,其

9、著作權屬于事實作者,即自然人作者,但又對其著作權做了以下限制: </p><p>  1.作品完成后,作者所在的單位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該作品。 </p><p>  2.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p><p>  3.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

10、所獲報酬,由作者與所在單位按照約定比例分配。 </p><p>  4.作品完成兩年后,單位仍然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無償使用,但是作者許可第三人使用無需經單位同意。 </p><p>  而在特殊職務作品中,作者享有署名權,作者所在單位享有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單位可以給予作者適當獎勵。 </p><p>  筆者認為,上述規(guī)定看似詳盡,實則存在著模糊的判斷標準和漏

11、洞,主要有以下問題: </p><p> ?。ㄒ唬┪凶髌放c職務作品難以區(qū)分 </p><p>  所謂委托作品是指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創(chuàng)作的作品,又稱定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職務作品都有按照委托人或單位意志要求創(chuàng)作的意思表示,所以兩者較易混淆,筆者認為兩者主要有以下不同: </p><p>  1.作品意志體現的主體不同:委托作品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進行創(chuàng)作,體現的是

12、委托人的意志,而職務作品是作者意志和其所在單位意志的共同體現。 </p><p>  2.創(chuàng)作人與單位或(委托人)關系性質不同:委托作品的作者和委托人是基于要創(chuàng)造的作品而建立的合同關系,二者往往只是臨時合作,而職務作品的作者與所在單位是固定的、長期的勞動關系。 </p><p>  3.當委托人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時,作者與單位或(委托人)關系結構不同:委托作品可以由單位以外的人完成,而職

13、務作品則必須由本單位的人完成。 </p><p>  4.著作權的權利歸屬不同: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主要通過委托合同約定,約定不明時才從法定,職務作品則主要通過法律規(guī)定,且多數權益通常都歸單位所有。 </p><p> ?。ǘ┮话懵殑兆髌放c特殊職務作品界限模糊 </p><p>  我國《著作權法》對特殊職務作品的界定如下(有合同事先約定的在此不予論證): <

14、;/p><p>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的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 </p><p>  2.作品的責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p><p>  根據《實施條例》第11條的解釋,物質技術條件,是指為公民完成創(chuàng)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但這一表述過于籠統(tǒng),幾乎所有的職務作品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都會用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是否是“專門”提供更難以辨別,故這一要件

15、難以為特殊職務作品“正名”。   而作品的責任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這一要件也顯得本末倒置。根據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原則,權利是義務的基礎,倘若該作品的著作權主體為單位,那么單位理應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但不能說單位承擔了責任,就成為了著作權主體,顯然這一要件是有悖邏輯的。 </p><p> ?。ㄈ┦聦嵶髡叩臋嗬徊缓侠矸蛛x </p><p>  在特殊職務作品中,作者僅享有署名權,其他

16、權利歸單位所有,這一規(guī)定將署名權同作者應有的其他權利分離開來,作者就難以享受到其署名權帶來的實際性利益,所謂的署名權也只能是聊勝于無。 </p><p> ?。ㄋ模秾嵤┘殑t》關于職務作品之規(guī)定與《著作權法》不完全對應 </p><p>  《實施細則》第12條規(guī)定: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而《著作

17、權法》第16條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將職務作品分為了一般職務作品和特殊職務作品,在特殊職務作品中,作品的實質權利都屬于單位,也就不存在作者經單位同意將作品許可他人使用,并獲取報酬的情形。 </p><p> ?。ㄎ澹┈F行《著作權法》將著作權權益過多賦予單位 </p><p>  在一般職務作品中,雖然作者享有著作權,但對作者著作權的行使又做了諸多限制;在特殊職務作品中,只賦予了作者署名權,而將除

18、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都賦予了單位所有。這一規(guī)定使作品難以物盡其用,并且倘若單位不使用該作品,但無正當理由也不同意他人使用還會損害作者的潛在利益,打擊作者創(chuàng)作的積極性。 </p><p>  四、我國職務作品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完善 </p><p>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fā)現,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的核心問題就是在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之間的權衡。在此筆者將從著作權立法方面提出以下建議: <

19、;/p><p>  1.對委托作品出臺更細化的司法解釋?,F行《著作權法》對委托作品的規(guī)定較為簡單和散亂,缺乏系統(tǒng)的歸置,應當結合實踐經驗,出臺細化的司法解釋,以便同職務作品區(qū)分。 </p><p>  2.建議取消特殊職務作品的區(qū)分規(guī)定?,F行《著作權法》關于兩者的區(qū)分規(guī)定本就無甚意義,且這一規(guī)定已成為了當下職務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桎梏。根據現在國內學者對于職務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研究和司法實踐來看,很

20、難為其區(qū)分提出合理的界定。倘若取消該區(qū)分,提出一個通用規(guī)定,就可不再為其辨別而困惑。 </p><p>  3.在職務作品著作權保護制度中優(yōu)先采取合同約定原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種形式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正處于百花齊放的崢嶸景象,采用書面合同來具體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著作權歸屬等事項的方式已經流行開來,為多數作者所接受,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國立法應予采納。但應注意,此修改須對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作出妥當的規(guī)定。

21、 </p><p>  筆者認為,此情形下應將著作權賦予作者,原因如下: </p><p> ?。?)對于職務作品來說,單位和個人并非平等主體,個人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立法應對個人予以更多的保護。 </p><p> ?。?)此舉有利于激發(fā)作者的創(chuàng)作激情,進而刺激文化市場的繁榮和我國文化競爭力的提高。 </p><p> ?。?)將著作權賦予事

22、實作者,避免了將作者的署名權同其他實際權利分離,而導致事實作者難以享有其實質權利的尷尬。 </p><p>  此外,在該情形下,法律還應注意對單位的利益予以保護,具體如下: </p><p> ?。?)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該作品,但不損害單位利益的情況下,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p><p> ?。?)職

23、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該作品的,所得報酬,應與單位按照約定的比例分配。 </p><p> ?。?)作品完成兩年后,單位仍然有權在其業(yè)務范圍內優(yōu)先使用,但作者許可第三人使用無需經單位同意。 </p><p><b>  五、結語 </b></p><p>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現行的《著作權法》已難

24、以適應職務作品的保護實踐,而我國現在關于職務作品保護的研究較少,可參考資料也不多,筆者學力尚淺,僅由于幾個案例引發(fā)了對于這一制度的思考,很多表述還很欠成熟。本文通過對職務作品的概念的明晰、我國現有立法及不足的解釋說明,進而提出對于職務作品保護制度的一點建議,粗略地表達了一下個人的想法。在此期望能夠看到更多相關案例的討論、更加科學合理的研究理論,為我國職務作品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完善添磚加瓦。 </p><p><

25、;b>  [參考文獻] </b></p><p>  [1]劉春田.知識產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四). </p><p>  [2]金海軍.知識產權私權論[M].背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一). </p><p>  [3]王芳.論職務作品的界定及著作權的歸屬[J].科技與出版,2005(1). </p

26、><p>  [4]楊延超,曹滿貴.我國職務作品制度的不足與完善[J].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5). </p><p>  [5]張曉玲,張莎莎.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探析[J].科技與法律,2005(3). </p><p>  [6]涂茵.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的界定[J].圖書館建設,2005(1). </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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