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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盜竊罪的客觀方面疑難問題研究</p><p> 【摘 要】文章分為五部分詮釋了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明確竊取需以秘密性作為必備要件;借鑒“搶劫罪”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多次盜竊”;強調入戶盜竊時須有盜竊故意且入戶的行為包括合法進入;全面分析“攜帶”與“兇器”的內涵;辨析扒竊的場所要素和扒竊之物與人身的聯(lián)系,為盜竊罪的司法適用探尋道路。 </p><p> 【關鍵詞】盜竊;多
2、次;入戶;攜帶兇器 </p><p><b> 一、竊取的秘密性 </b></p><p> 首先,必須明確秘密性是相對的,局限于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其次秘密性是一種主觀認識而非客觀產物,即以犯罪人的主觀認識作為判斷標準。 </p><p> 二、多次盜竊的認定 </p><p> ?。ㄒ唬岸唷钡亩x </
3、p><p> 首先,必須明確“多”指的是“幾次”。98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第四條“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對于該規(guī)定,隨著修正案八的出臺應當重新理解,但并不影響“多次”指的是“3次以上”的規(guī)定繼續(xù)有效,且把“多次”解釋為三次以上亦符合大眾的社會觀念。 </p><p> (二)“次”的定義 </p><p> 2005年
4、最高院發(fā)布《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于“多次搶劫”有如下規(guī)定,“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xù)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xù)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xù)
5、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依據該條精神,聯(lián)系盜竊罪,筆者認為判斷“次”的實質即為辨析竊取行為與占有的關系。多個竊取行為侵犯一個占有亦或一個竊取行為侵犯多個占有都只構成一次盜竊。當且僅當多個竊取行為侵犯了多個占有時才構成多次盜竊。需注意兩點:(1)刑法上的一個行為指的是在行為人主觀意志之下的身體動靜。因此一個盜竊行為必須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2)客觀上基于同一或概括故意的行為必須具有連續(xù)性,不能中斷。 </p>
6、<p> 三、入戶盜竊的認定 </p><p> ?。ㄒ唬皯簟钡亩x </p><p> 從刑法用語的統(tǒng)一性和連續(xù)性而言,“入戶盜竊”與“入戶搶劫”的“戶”應當是同一的。2005年最高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戶”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們生活
7、習慣的改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單位的集體宿舍或者長期租用賓館居住,一住就是幾年,實際上已把宿舍或者賓館當做自己的私人空間,在主觀上和自己的住房沒有什么兩樣,因此在實踐中須區(qū)分具體情況,切勿對宿舍和賓館一刀切。 </p><p> (二)“入戶”的行為方式 </p><p> 1、“入戶”包括合法進入。筆者認為“入戶”的方式當然包括合法與不合法兩種方式進入,例如甲欺騙主人乙其是警察要來搜查
8、而進入家中伺機進行盜竊,該行為無疑是非法進入。但如果甲確實是警察出于工作須進入他人家中,同時又帶著盜竊的故意。此種情形真警察盜竊造成的惡劣影響當然要大于冒充警察進行盜竊,前者顯然比后者對社會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如果入戶不包括合法進入的話,對于前者的懲罰力度就比后者要小,這顯然違背舉輕以明重的精神。 </p><p> 2、“入戶”須有盜竊故意。 “入戶”與“盜竊”之間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兩者是在同一個故意支配下的
9、,如果兩者之間發(fā)生斷裂,即行為人在“入戶”時是沒有“盜竊”故意,僅僅是在戶內后臨時起意的,則不具備手段與目的的關系,不宜認定為入戶盜竊。 </p><p><b> 四、攜帶兇器盜竊 </b></p><p> ?。ㄒ唬皟雌鳌钡恼J定 </p><p> 2000年最高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把“攜帶兇器搶
10、奪”解釋為“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它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對于兇器的認定,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踐中甚至出現(xiàn)過指甲鉗殺人的案例。例如同樣一把剪刀,在生活中可以用它來剪紙,但在特定環(huán)境下同樣也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 </p><p> ?。ǘ皵y帶”的認定 </p><p> 攜帶兇器,具體可分為三種,一為兇器外露性攜
11、帶,二為暗示兇器型攜帶,三為隱匿兇器型攜帶。本處的“攜帶兇器”,首先排除第二種,前文已明確竊取行為須以秘密性為要件,因此如果行為人向受害人暗示兇器的存在,則可能構成搶劫罪而非盜竊罪。其次,第三種隱匿型兇器當然屬于盜竊罪的“攜帶兇器”,因為大部分攜帶兇器的盜竊罪行為人只是想壯膽防止意外事件的發(fā)生,與其說想傷害別人不如說想更好得保護自己。而兇器外露性攜帶一般也認為是本罪攜帶兇器的方式,只要被害人沒有看到兇器,或者被害人看到而行為人認為被害人
12、沒有看到即可。 </p><p><b> 五、扒竊 </b></p><p> 公共場所的扒竊行為與非公共場所的盜竊行為相比,前者蘊含對人身的危險高于后者,但即使要進行刑法評價,也不能夠脫離人口聚集這種現(xiàn)實條件。因此扒竊的場所應當限定與人口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即使是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當處于人口稀少或不營業(yè)的時候,就不應當認定為扒竊成立所必備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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