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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發(fā)展與僵化:宋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 宋代的法律制度一、法律指導思想及立法概況(一)立法指導思想立國之初,強化中央集權北宋中期,強調法制建設達到擺脫政治、經濟危機,由“諱言財利”轉向“利義均重”、“利義相輔”。南宋,確立程朱理學在政治思想中的統(tǒng)治地位,要求“存天理,滅人欲”。,(二)法律的制定1.《宋建隆詳定刑統(tǒng)》仿唐宣宗《大中刑律統(tǒng)類》,后唐《同光刑律統(tǒng)類》,后周《顯德刑律統(tǒng)類》,分為“門”,后附以敕令格式。是我
2、國歷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2.敕,編敕3.例,編例4.條法事類(《慶元條法事類》)以事類為標準分門的法規(guī),,二、刑事法律制度(一)加重懲治盜賊,立“盜賊重法” 1.宋仁宗嘉佑年間,制定了“重法地法”。即將京師開封及附近諸縣劃為重法地。規(guī)定,凡在重法地內犯盜賊罪者加重懲處。 2.盜賊重法:宋神宗熙寧四年制定了“盜賊重法”,其內容是重懲劫盜犯及其家屬。,,(二)立“折杖法” “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
3、得減決數(shù)”。,,(三)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時以寬宥死罪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處以決杖、流配、刺面三刑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是指將杖刑、刺面、流配三種刑罰合為一體施用,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適用對象主要是雜犯死罪被寬貸減死之人;犯強盜竊盜之罪者;被稱為兇惡之人的累犯等。,,(四)凌遲刑的施用 凌遲
4、之刑始于五代,仁宗時開始施用,南宋《慶元條法事類》中列為死刑法定刑。 凌遲,即碎而割之的極端殘酷的死刑,為元、明、清所繼承,直至清末才被廢除。,,,,凌遲,,三、宋代民事法律制度1、所有權 (1)對土地所有權的若干限制 1)限田 2)公田法 (2)所有權的憑證:“紅契” (3)族產的出現(xiàn) (4)永佃權,,2、契約制度 (1)買賣契約 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成立要件: 1)先問親鄰 “凡典賣
5、物業(yè),先問房親;不買,次問四鄰。其鄰以東、南為上,西、北次之,上鄰不買,遞問次鄰。四鄰不買,乃外招錢主。” 2)“輸錢印契” 3)“過割賦稅” 4)“原主離業(yè)”,,(2)典當契約 1)典當契約的形式 典賣是活賣,賣主將田產以較低的價格出典于人,在約定的期限內可以備價贖回,過期不贖,則視為絕賣。 2)業(yè)主的權利 得到錢主給付的典價;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可以原價回贖標的物。 3)錢主的權
6、利 契約期限內的使用收益權;在業(yè)主欲出賣該田產時有優(yōu)于其親鄰的先買權;待贖期內的轉典權;業(yè)主不回贖標的物時,錢主取得標的物的完全處分權。 (3)租佃契約,,(4)居間契約 牙人的產生與發(fā)展 3、財產繼承制度(1)親子的繼承權(2)繼子的確定與繼承權 命繼子、立繼子的確定與繼承權 私生子的繼承權(3)婦女的財產繼承權 1)在室女、歸宗女、出嫁女的繼承權 2)寡婦的繼承權(4)遺囑繼承 1)遺囑
7、不得侵害法定承分人的權益 2)有效遺囑須經官印押,,四、經濟法律制度 1、禁榷法(專賣法) 鹽、茶、酒,釩、香藥、鐵、石炭(煤)、醋等多種商品 私自煎鹽三斤、釀酒三斗、造酒曲十五斤、煉釩十斤,均處極刑。 2、貨幣法 “諸私鑄錢者,流三千里?!?“立偽造(交子)罪賞如官印文書法” “通情轉用并鄰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 “凡偽造(會子)者皆處斬,告發(fā)者賞錢千貫?!?
8、,3.市舶條法⑴出港管理出港時匯報詳情,發(fā)給憑證;不得夾帶違禁品、逃犯;規(guī)定往返期限;去回須同一港口。⑵進港管理征購香藥、寶貨等禁榷物品;抽分 ⑶市舶司官員責任,五、行政法律制度 隋唐向明清行政體制的過渡時期(一)行政機關,2、地方行政機構 路-- 州-- 縣,經略安撫使(軍政)、轉運使(財賦)提點刑獄使(司法)、提舉常平使(賑災),府、軍、監(jiān),,,,,(二)職官管理1.任用
9、 科舉:“糊名”、“彌封”、“謄錄”,2.官、職、差遣制度官只表示官階俸祿品級,并不執(zhí)掌實權;職是加官虛銜,屬名譽稱號;只有差遣才握有實權,負有實際責任。3.考績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文官三年一任,武官五年一任4.行政監(jiān)察制度中央仍設御史臺,下設臺、殿、察三院,后又設立諫院。,六、司法制度1.司法機關中央:刑部,大理寺,審刑院,御史臺地方:開封府,提點刑獄司,州,縣2.訴訟審判制度皇帝躬親獄訟 恢復死刑復奏
10、制度重視證據,宋慈《洗冤集錄》(最早的法醫(yī)學著作),,訴訟時限制度 ▲ “務限法”:民間關于田宅、婚姻、錢績等糾紛必須于每年十月初一日后至正月三十日前把訴狀交于官府,三月三十日前官府必須審理裁定完畢。但侵奪財產案件,雖在入務期限,“亦許官司受理”。 ▲ “聽獄之限”。宋太祖時規(guī)定:在中央,大理寺審結案件,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刑部,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限五日。在地方,大事限四十日,中事限二十
11、日,小事限十日。如超過限期則給以處罰。(不同時期有不同規(guī)定),,“翻異別勘”制度 宋朝在審判令要求口供前后一致,才能斷罪定刑。如犯人否認其口供,且“所翻情節(jié),實礙重罪”,則這個案件就改換法官或改換司法機關審理。分為原審機關內的“移司別勘”和上級機關指定重審的“差官別推”兩種形式。為防止犯人“妄行翻異”,法律限制翻異一般不過三次?!镑蹲椃炙尽敝贫?鞫指審理,讞指判案,鞫讞分司就是將審與判二者分離,由不
12、同官員分別執(zhí)掌。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實行鞫讞分司制度。,第二節(jié) 元代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與立法概況(一)立法思想 1.“祖述變通”、“附會漢法”、“參照唐宋之制” 2.保存蒙制,民族分治(二)立法概況 《大扎撒》(成吉思汗時期) 《至元新格》(內容較簡) 《風憲宏綱》(關于監(jiān)察) 《大元通制》(包括條格、詔制、斷例等) 《元典章》(地方政府所編纂的法律匯編,創(chuàng)六部分篇體例,載五服圖) 《至正條格》( 《大元通制
13、》 修訂版),,二、法律內容的主要特點(一)公開肯定民族間的不平等 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第三等是漢人(原金統(tǒng)治下的北方漢人、女真、契丹人),第四等是南人(原南宋統(tǒng)治下的漢人和西南地區(qū)各族)。 官員選任,中央丞相必須是蒙古勛臣;大宗正府由清一色的蒙古王公貴族執(zhí)掌;刑部、御史臺主要控制在蒙古官吏的手中;各道提刑按察司都以蒙古人為正職。地方路、府、州、縣均設達魯花赤,由蒙古人或色
14、目人壟斷;漢人、南人冒充蒙古人而被委任的,以“違制”罪嚴加懲處。 科舉考試方面,蒙古、色目人為一組,只考兩場;漢人、南人為一組,要考三場。同是科舉出身,漢人、南人要降級使用。,,嚴禁漢人、南人私造、私藏兵器,違者處死,甚至不得制造一切鐵制器物;禁止?jié)h人、南人習武或聚眾狩獵,嚴禁私養(yǎng)私用馬匹。在江南地區(qū)長期實行宵禁制度,夜間禁止行人上街,居民不許燃燈,不準集眾祠禱或聚眾買賣,違者予以治罪。 對不同民族犯罪同
15、罪異罰。蒙古人犯盜竊罪不準刺字。蒙古人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只能告官申理。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只需“斷罰出征,并全征燒埋銀”;而漢人毆殺蒙古人,則立即處死。蒙古人犯罪后,輕罪一般不被監(jiān)禁,必須收監(jiān)者則單獨關押,不受拷打,并由官府提供飲食。漢人、南人犯罪則倍受折磨,并由家人提供飲食。,,(二)極力維護僧侶的特殊地位 帝師法旨在西土地區(qū)(今西藏、青海一帶)與皇帝詔敕并行。 嚴格保護僧侶財產所有權,
16、許多寺廟有皇帝頒賜的“護持”詔書,僧尼憑此享有免稅免役的特權。 以“修佛事”、“作功德”為名,要求朝廷釋放在押重犯?!吧饬顨v代所同,獨以修佛事而釋重囚,則惟蒙古有之。” 設立宣政院,管理宗教事務,并負責審理僧侶的重大案件。后開始對僧侶加以制約,一些重大案件,改由御史臺與宣政院共同審理。,,(三)繼續(xù)保留蒙古傳統(tǒng)舊制 繼續(xù)維護奴隸制殘余,允許蒙古貴族占有和役使大量奴隸,并強化主奴之間的不平等關系
17、。例如:俘虜、因債務無力償還者、一部分罪犯及其親屬等往往成為奴隸,奴隸的子女也永遠為奴隸,導致奴隸數(shù)量不斷增加。雖然強調奴隸犯罪歸官府審斷,主人不得擅殺,但因奴隸毆罵,主人將其毆傷致死者,法律不予追究;主人故意殺死無罪奴婢,僅杖八十七。相反,奴隸殺傷主人,則處死刑;故意殺死主人,凌遲處死;控告主人,也要處刑。奴隸與一般良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良人因斗毆殺死他人奴隸,杖一百零七,征燒埋銀五十兩;因嬉戲殺死他人奴隸,杖七十七,征燒埋銀五十兩;
18、而奴隸殺死良人,一律處死。,,維護地主與佃戶的不平等關系,允許地主對佃戶進行奴役。元朝法律規(guī)定殺人者死,但殺死佃客卻不包括在內;地主毆死佃客,只杖一百零七,征燒埋銀五十兩。法律禁止佃戶私逃,但地主主卻可隨意撤佃,并將佃戶與土地同賣;而且地主犯罪,可由佃客替主人入獄服刑。 保留原有的一些婚姻習俗。在婚姻制度方面,對蒙古和漢人適用不同習俗和規(guī)定。例如:法律允許良賤之間通婚,良男與婢女所生子女為良人,良女與男奴所生子女為奴隸;蒙
19、古人父、叔、兄、弟死后,允許子、侄、弟、兄“收繼”庶母、嬸母、嫂、弟媳為妻;對居喪期間或親屬之間的相奸行為,處刑也較輕;如“居父母喪,奸收庶母者”,僅杖一百零七。,,刑罰制度也受到傳統(tǒng)習俗的影響。元朝基本沿襲唐宋五刑制度,但死刑增加了凌遲,并新增了劓、黥、醢、剝皮等酷刑;又以“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 為由,將隋唐以來的笞杖刑改為以七為尾數(shù),分為笞七至五十七共六等,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共五等。元朝刑罰往往株連親屬,重罪除本人處
20、死外,妻女強行改配他人,甚至“族滅”。,,三、司法制度 1.司法機關(1)中央: 刑部,大宗正府,御史臺,宣政院,樞密院與中書省 ,中政院,道教所 大宗正府:審理蒙古宗室、王公貴族及京師地區(qū)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訴訟案件; 宣政院:審理宗教僧侶重大案件糾紛; 樞密院與中書?。簩徖砩婕败姍C的重要案件; 中政院:審理宮內人員的違法犯罪案件; 道教所:可兼理與道
21、教有關案件。,,(2)地方 行省,路(道)、府、州、縣 江南、陜西兩個行御史臺,各道提刑按察司(肅政廉訪司) 各路總管及府、州、縣行政長官之上設達魯花赤,有權干預或直接參與案件的審理。 軍人、軍戶案件由各管軍官奧魯審斷; 佛教僧侶案件,州有僧正司,縣有都綱司或寺院住持自行審理; 道教案件由道觀職事審理。2.司法實踐中的半軍事化特征3.訴訟部分獨立成篇,,
22、第三節(jié) 明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與立法概況(一)立法思想 1.肅正綱紀,重典治國 (重典治吏、治民 ) 2.法貴簡嚴,使人易曉 3.明禮導民,明刑弼教 (二)立法概況1.大明律(7篇,30卷,460條 )洪武六年、二十二年、三十年制定才最終完成。歷時三十多年。開始模仿唐律,以后體例出現(xiàn)比較大的變化,改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后面附上大誥中的精選內容。,,2.大明令3.明大誥(236條 )《御制大誥
23、》,《御制大誥續(xù)編》,《御制大誥三編》,《大誥武臣》 主要內容:(1)案例(2)峻令(3)訓戒 特點:(1)特別刑事法規(guī),法外之法。(2)新增罪名與刑罰,十分殘酷。(3)百分之八十打擊貪官污吏。(4)過于嚴酷,為后世皇帝所不用。,,《大誥》者,太祖患民狃元習,徇私滅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誥》。其目十條:曰攬納戶,曰安保過付,曰詭寄田糧,曰民人經該不解物,曰灑派拋荒田土,曰倚法為奸,曰空引偷
24、軍,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長解賣囚,曰寰中士夫不為君用。其罪至抄劄。次年復為《續(xù)編》、《三編》,皆頒學宮以課士,里置塾師教之。囚有《大誥》者,罪減等。于時,天下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十九萬余人,并賜鈔遣還。 ——《明史·刑法志》,,4.條例孝宗,《弘治問刑條例》世宗,《嘉靖問刑條例》神宗,《萬歷問刑條例》《真犯雜犯死罪條例》,《充軍條例》 明朝中期以后,
25、以條例附于律后,采取律例合編形式。 5.明會典孝宗,弘治,《大明會典》武宗,正德,《正德會典》世宗,嘉靖,《嘉靖續(xù)纂會典》神宗,萬歷,《萬歷重修會典》,,二、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原則 1. “輕其輕罪,重其重罪” 子孫違反教令;聞父母喪不舉哀 謀反,大逆;盜竊;欺隱田糧賦役 “大抵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 律為重;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明律則又較唐律為重,亦可以觀世變矣?!?/p>
26、 ——薛允升《唐明律合編》2.“化外人犯罪,依律擬斷”,,(二)罪名1. 嚴禁奸黨交結 “奸黨” :“凡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亦斬。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zhí)法律,聽長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
27、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而符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上言大臣德政”:“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zhí)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黨,務鞫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zhí)大臣知情,與同罪?!?,2.嚴治官吏贓罪 六贓圖標于《大明律》之首 (監(jiān)守贓、常人贓、竊盜罪、 枉法贓、不枉法贓、坐贓 ) 條文增多,規(guī)定更加細密全面。明律
28、中專列“受 贓”一卷,量刑明顯重于唐宋元各律。監(jiān)察官贓 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懲罰。 《大誥》懲治貪官污吏的規(guī)定更加嚴厲 朱元璋還利用民眾懲治貪贓官吏,允許各 地百 姓監(jiān)督、陳告、扭送贓官,并可越級訴訟,直至 進京。(“許民間高年有德者,民率精壯拿赴京來” ) 3.文字獄,,(三)刑罰 1.凌遲 2.充軍 “定制,分極邊、煙瘴、邊遠、邊衛(wèi)、沿海、附近。軍有終身,有永遠?!?3.
29、遷徙 4.枷號 5.刺字 6.廷杖 7.(五刑制度中)徒刑五等分別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別附加杖一百。,,三、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權(強調先占)1.土地 凡逃棄荒田,一律歸先占開墾者所有,舊主即使回歸也喪失土地所有權,只可請求返還房屋墳墓。 土地的魚鱗圖冊2.其他財產(遺失物與埋藏物 )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召人識認,于內一半給予得物
30、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若于官私地內掘得埋藏之物者,并聽收用?!?,(二)契約制度 1.租佃契約 土地租佃契約,明確租佃標的物、地租、交租期限與方式、承佃人其他義務、違約責任、保人連帶責任等等。地租包括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三種形式。 2.永佃權 一田二主、一田三主 3.典賣制度 一物不得兩典 典期屆滿后,典賣人“備價取
31、贖,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三)婚姻家庭制度 禁收繼婚與中表婚 進一步鼓勵寡婦守節(jié) “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節(jié)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四)繼承制度 1.爵位繼承——無嫡長子,立嫡長孫 2.財產繼承 奸生子繼承權的上升,,四、經濟法律制度(一)工商禁榷制度 明朝第一次將“鹽法”、“茶法”納入律典。 鹽商、茶商必須取得“鹽引”、“茶引”等
32、官方發(fā)給的專賣許可證,才能經營;否則構成私鹽、私茶罪。凡犯私鹽罪者徒流,拒捕者斬。買食私鹽者杖,買后又轉賣者徒。(二)稅收制度 土地稅和人口稅以黃冊和魚鱗冊為征收依據。 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 (合并稅目,以貨幣計征)(三)貨幣制度(律典中專列錢法和鈔法)(四)海外貿易(禁海政策與朝貢貿易),,五、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機關1.中央 廢丞相及三省制度,皇帝直接掌管六部 內閣的建立,輔臣,首輔(元
33、輔)2.地方, 省、府、縣 省權分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揮使司與提刑按察使司(二)職官選任 科舉制度完善,分鄉(xiāng)試(省試)、會試(京試)、殿試(廷試)三級,考試內容為經程朱注解的四書五經,形式為八股文(三)監(jiān)察 御史臺改為都察院,地位與職權上升 六科給事中監(jiān)察六部,十三道監(jiān)察御史監(jiān)察地方,,六、司法制度(一)司法機構 1.中央司法機構——三法司 大理寺從審判機關變成復核監(jiān)督機構地位降低 都察
34、院負責監(jiān)察糾舉 刑部審判 2.地方司法機構——三級:縣、府、省 3.軍事機構司法官 各衛(wèi)所的鎮(zhèn)撫司、省都指揮使司的斷事司(二)訴訟制度 1.涉軍訴訟一般不受普通司法機構管轄,,2.明確地域管轄原則 原告就被告,輕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發(fā) 就先發(fā)3.調解息訟 明朝各地基層鄉(xiāng)里組織設有“申明亭”,由本鄉(xiāng) 人推舉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負責調處民 間糾紛爭訟。經調解后不愿和解者,
35、也可向官府 起訴。 (三)特務司法( “廠”、“衛(wèi)”司法) 廠衛(wèi)包括內廷的東廠、西廠和內行廠,外廷的 錦衣衛(wèi),是受皇帝指使的法外司法機關,具有獨 立的偵查、緝捕、審訊權,為政治斗爭的工具。,,(四)會審制度 廷審是由皇帝親自審訊犯人的一種特別審判。 三司會審源于唐朝的“三司推事”,是由刑部、大理 寺、 都察院三法司長官共同審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九卿圓審是對特別重大案件或二次翻供不服
36、案件,由 三法司長官會同吏、戶、禮、兵、工五部尚書及通政使 等九家重要官員共同審理的制度。 朝審即由三法司長官與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 每年霜降后共同審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它直接影響到清 朝的朝審制度。 大審是由皇帝委派太監(jiān)會同三法司官員共同審錄罪囚 ,每五年一次,是明朝獨有的宦官參與會審的制度。 熱審是由司禮監(jiān)傳旨刑部會同都察院、錦衣衛(wèi)于小滿 后十余天暑熱季節(jié)進行的會審制度。目的是清理牢獄。,,
37、第四節(jié) 清代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與立法概況(一)立法思想 1. “參漢酌金” ( 1644年以前 ) 2. “詳譯明律、參與國制” (入關后) 3. “正人心、厚風俗”(二)立法概況 1.大清律及附例 (1)世祖順治《大清律集解附例》(2)圣祖康熙《現(xiàn)行則例》(3)世宗雍正《大清律集解》(4)高宗乾隆《大清律例》,,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47卷,436條▲附例 內容:詔令
38、、法令、成例、明朝的例 地位:“既有定例,則有例不用律”,以例代律成為定制 乾隆十一年確定:“(所附)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后成定制。2.各院部則例 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理藩院、八旗、國子監(jiān)、內務府等各個重要機構或部門都分別制定有各自的則例,,3.大清會典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朝會典體例:以官統(tǒng)事、以事隸官4.適用于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法律制度(1)蒙古地區(qū)的立法《蒙古律
39、例》、《理藩院則例》(2)青海地區(qū)的立法《西寧番子治罪條例》《禁約青海十二事》(3)新疆地區(qū)的立法《回疆則例》(4)西藏地區(qū)的立法《欽定西藏章程》 (5)臺灣地區(qū)的立法《臺灣善后事宜》,,二、刑事法律制度(一)刑罰制度 1. 清朝律例將笞杖刑的刑具改為竹板。對滿人、旗人往往適用鞭刑。 2.清朝律例將明條例的“充軍”定為重于流刑的刑罰種類,分為附近、近邊、邊遠、極邊、煙瘴五等。但罪犯充軍至某地后往往并不編
40、為軍戶。 3.清朝特別創(chuàng)立的刑罰有“發(fā)遣”。發(fā)遣是將罪犯發(fā)配至邊疆地區(qū)給駐防八旗官兵當差為奴的刑罰。發(fā)遣為僅次于死刑的重刑。 4.清律例將死罪(指“真犯死罪”)按是否秋后處決分為絞監(jiān)候、斬監(jiān)候、絞立決、斬立決四種,分別在律文之后注明。,,5.在附加刑方面,清朝律例大大擴大了刺宇刑的適用范圍,受刺宇的罪犯刑滿釋放后必須充當“巡警之役”三年。(二)推行重刑高壓政策 1.清律擴大了謀反大逆罪的范圍及株連范圍。 上
41、書言事不當或犯忌諱,常按大逆重罪處罰;“倡立邪教”、“編造邪說”者,比照反逆及謀叛定罪;異姓人歃血訂盟,結為異姓兄弟,也比照謀叛定罪。 2.以“文字獄”的形式懲罰異端思想,推行文化專制政策.,,三、 民事法律制度 人身依附關系不斷減弱佃戶;雇工,雇工人;匠戶;賤民;奴婢四、經濟法律制度1.賦役立法 “攤丁入畝”: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下詔宣布,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shù)為定額(2462萬)征收丁銀,今后“滋
42、生人丁,永不加賦”。2.海外貿易立法 清初頒布“禁海令”,嚴令“寸扳不得下海”。接著又頒布了“遷海令”,強制閩、粵、蘇,浙沿海居民內遷五十里,越界者立斬。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規(guī)定僅廣州“一口通商”,且必須通過壟斷代理商行“十三行”進行。,,3. 加強對礦冶業(yè)的管禁,限制民間自由開礦 清朝政府出于政治的原因對礦冶嚴加管禁,限制民間自由開礦。規(guī)定貴金屬的開采、冶煉均由官府經營。鐵礦民間開采必須由官府發(fā)給
43、執(zhí)照。嚴禁無照私自買賣鐵器,尤其嚴禁運銷海外。對于銅礦冶,清政府還推行“預借工本,官收銅斤”,由官府壟斷銅的買賣,強制礦產主將銅低價賣給“官銅店”,如果私相買賣,一經查獲,銅沒收,人治罪。,,五、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機關1.中央 內閣,六部(六部長官只能奏請皇帝頒發(fā)必要的詔令,無權向地方直接發(fā)布命令。) 軍機處,明發(fā),起草的詔旨經內閣傳達,廷寄,不經內閣,直接達督撫。 ▲管理民族、皇族事務的機關:
44、 理藩院 宗人府 內務府,,2.地方:省、道、府、縣 省,總督(制臺), 巡撫(撫臺) 布政使(藩臺),按察使(臬臺) 道,道臺 府,知府 縣,知縣(二)中央官員選任的滿漢復職(三)官員考核( “京察”與“大計” ) 標準為“四格六法”。四格為評價選項:守(廉、平、貪)、政(勤、平、怠)、才(長、平、短)、年(青、中、老) ;六法為處理衡量選項:“不謹、罷
45、軟無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四)官員監(jiān)察六科給事中并于都察院,科道官密折言事制度,,六、清朝法制的兩個特點(一)注重維護宗族族權 默認宗族及鄉(xiāng)紳在一定條件下實行有限度的“自治”,官府不予干涉, “祖宗舊規(guī)”、“族規(guī)鄉(xiāng)規(guī)”等規(guī)范成為國家法制的組成部分。(二)確認和維護滿族特權 1.政治上,滿人作官常不經科舉途徑,而是依靠特權。凡是重要的軍事、財政部門和地方要沖之地,均為滿官壟斷。 2.經濟上,清律
46、保護旗地旗產,禁止?jié)h人典買旗地旗產,并由官府出資贖回。 3.司法上,大清律特別賦予滿族人犯罪后享受種種特權,可享有“減等”、“換刑”等特殊優(yōu)待。滿人犯法不歸一般司法機關審理。,,七、司法制度(一)司法機構1.中央:刑部、大理寺、都察院2.地方:縣;府;省按察司;總督、巡撫3.審理滿人案件的司法機關 清朝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理滿人案件,而由特 殊的司法機關負責審理。①滿族宗室案件由宗人府審理;②內務府所管轄
47、滿人的笞杖刑訴訟案件由內務府慎刑司審理;③京師地區(qū)普通滿人的訴訟由步軍統(tǒng)領衙門審理;④外省滿人訴訟,由滿州將軍和副都統(tǒng)審理。,,4.審理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案件的司法機關 清朝中央設有理藩院,是管理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數(shù)民族聚居區(qū)的最高國家機關,也是受理這些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上訴案件的最高司法機關。其流刑案件由理藩院理刑司會同刑部審理,死刑案件則由三法司上報皇帝最后裁定。 中央派駐各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的大臣、將軍、都統(tǒng)等,也
48、擁有轄區(qū)的司法審判權。(二)刑名幕友(師爺)的出現(xiàn),,(三)清朝會審制度 1.三司會審 2.九卿會審 3.秋審:秋審是中央司法機關復審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每年秋天舉行而得名.秋審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斬監(jiān)候、絞監(jiān)候案件。 (定擬意見:情實、緩決、可矜、留養(yǎng)承祀) 4.朝審。朝審是對刑部判決的案件以及京師附近斬監(jiān)候、絞監(jiān)候案件進行復審的制度,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舉行,冬至前復審完畢。 5.熱審。是指每年小滿后十日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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