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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浙江大學遠程教育學院《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制史》課程作業(yè)課程作業(yè)姓名:姓名:陳敏聰學號:號:712077042029年級:年級:2012年秋年秋學習中心:學習中心:海寧海寧—————————————————————————————一、禮與刑的關系(不少于一、禮與刑的關系(不少于1000字)字)答:中國上古時期社會里,主要有兩種社會關系:一是貴族之間的關系,二是貴族與平民、奴隸之間的關系。禮主要用于調整和約束貴族內部的血緣等級關系及其行為,具
2、有指引、規(guī)范的功能;刑主要用以維護貴族的統(tǒng)治,控制平民和奴隸的行為,具有暴力的性質。二者性質有別,對象有異,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此之義。禮與刑,都體現(xiàn)了立法者的利益意志,建立和維護了宗法等級關系。但二者發(fā)揮作用的形式卻不同:禮在于區(qū)別等級,維持親和;刑在于禁止邪惡,處罰犯罪。同時,“禮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適用不同的情形。周禮作用的發(fā)揮,需要刑的配合,還需要其他規(guī)范和手段的共同作用,從而構建為“禮治”體系。禮
3、是我國奴隸制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西周的禮是西周初期大政治家周公旦在繼承、整理和增刪夏商的禮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從而形成適合西周統(tǒng)治需要的,維護奴隸制宗法等級制度的一套完備而嚴謹?shù)牡湔轮贫?。同夏商政權相比,西周的領土范圍更為遼闊,人口也有所增加,為了鞏固姬周政權,周公創(chuàng)建了奴隸制的宗法等級制政治制度,即根據(jù)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進行多層次的分封,從而在奴隸主貴族內部,形成了從周王到諸侯,從諸侯到卿、大夫,從卿、大夫到士的等級森嚴的金字塔式的上
4、下級結構。這種制度是在奴隸主階級內部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將人們之間血緣上的尊卑關系、政治上的上下級關系和經(jīng)濟上的賜予與接受賜予關系聯(lián)系在一起,其本質特征是人與人之間社會地位的等差性。而周禮作為調整西周時期統(tǒng)治階級內部人們行為規(guī)范的典章制度,既是維護這種制度的道德規(guī)范,也是維護這種制度的法律規(guī)范,自然也就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等差性,這就是周禮的本質特征。禮與刑的關系。禮與刑是西周時期法律的兩種表現(xiàn)形式,二者的作用各有側重,又相輔相成。首先,二
5、者有著同一性方面。它們的本質是共同的,體現(xiàn)的都是奴隸主貴族的意志與利益。二者互為表里,禮是刑的基礎,刑是依據(jù)禮的原則制定的。符合禮的言行,也就得到刑的認可和保護,違背禮的言行,自然會受到刑的否定和制裁。其次,二者又有著差異性方面。第一,表現(xiàn)在它們的作用不同,禮是積極的規(guī)范,它從正面告訴人們應當怎樣做,不可怎樣做,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防患于未然”;刑是消極的規(guī)范,它從反面告訴人們不可以怎樣做,對違犯者實施嚴厲的制裁,“懲惡于已然”。禮和
6、刑從不同角度維護著統(tǒng)治階級所需要的社會秩序,二者相輔相成,“出禮則入刑”。第二,表現(xiàn)在禮和刑的適用原則不同:禮主要適用于奴隸主貴族范圍,刑主要適用于庶人范圍,即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當然,“禮不下庶人”并非是說庶人就完全不受禮的約束,而是說適用于奴隸主貴族的禮,的我國的治國需要,并非現(xiàn)代國家治理的最佳方略。但是,儒家強調道德教育的作用,強調“為政以德”、強調立良法、選廉吏等主張,對于我們現(xiàn)在實施法治方略仍是借鑒意義。三、三、中
7、國固有法的體例及立法形式的變化(不少于中國固有法的體例及立法形式的變化(不少于1000字)字)答:1、夏商:禮——繼承原始社會的道德習慣和人們的道德習慣,與后來的周禮一脈相承。刑——《禹刑》、《湯刑》,隨著社會發(fā)展而逐步修訂、擴充而成。君王命令——軍法命令性質的誓(《甘誓》、《湯誓》),其中《甘誓》是第一部軍法。政治文告性質的誥。訓及臣民的訓。單行法規(guī)(商)——《湯之官刑》、“棄灰之法”2、西周:禮——周禮(帶有國家根本大法的性質),是
8、區(qū)分貴賤、尊卑、親疏的標準,是國家施政的原則,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也是規(guī)范行為的指南,評判是非的準繩。刑——刑法典:《九刑》和《呂刑》,補充周禮的重要內容,不成文。誓——誓詞(周王或諸侯所發(fā)布的戰(zhàn)前動員令,屬于軍令):《牧誓》等。誥——訓誡之詞(周王對諸侯發(fā)布的命令):《大誥》等。命——王命(周王對某一具體事物臨時發(fā)布的命令):《文侯之命》等。夏商政權等前代的舊法或遺訓——適用于特定地區(qū)。禮和刑的關系——都是為了調整社會關系和規(guī)范人們
9、的行為,互相聯(lián)系,互為補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禮重教化,刑重制裁,“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3、春秋:法——春秋處于亂世,后期成文法公布才有正式的法出現(xiàn)。4、戰(zhàn)國:律——《國律》(趙國制)、《秦律》(秦國制)法——《奉法》(燕國制)、《七法》(齊國制)、《離次之法》(楚國制)令——《憲令》(楚國制)符——《刑符》(韓國制)經(jīng)——《法經(jīng)》(魏國制)5、秦朝:律——秦朝法律的主體,商鞅變法時改法為律,通過正式立法程序制
10、定、頒布、實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穩(wěn)定性、規(guī)范性和普遍適用性。令(制、詔)——就君主一時一事而以命令形式頒布的法律文件,比“律”,具有更高的效力,后來改名為“制”、“詔”,正式成為法律形式。式——關于朝廷機關工作原則、工作程序的法律文件,如《封診式》。廷行事——秦朝的司法判例,可作為審判時的參考。課、程——朝廷頒布、實施的行業(yè)性法律規(guī)范。法律解釋——以答問的形式對律文所作的官方解釋,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6、漢朝:律——漢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11、,具有穩(wěn)定性和系統(tǒng)性,漢朝法律體系的主干。令——皇帝針對具體事件發(fā)布的政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較強的靈活性,對律起到增補、修改的作用,加強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啤獜那爻摹罢n”發(fā)展而來,是法司針對某一事項制定的單行法規(guī),涉及行政管理和定罪量刑方面的規(guī)定,不是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比——即“決事比”,附援引以往典型案例作為裁判依據(jù),相當于秦朝的廷行事?!洞呵铩方?jīng)——地位相當于憲法,法律儒家化的法律表現(xiàn)。法律注釋著作——得到皇帝認可的法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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