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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 際 法,南通大學管理學院 曹??hj61578@ntu.edu.cnQQ:1765995390,前言:學習國際法的意義,司法考試的內容法學專業(yè)的核心課程法學素養(yǎng)的必修課:法理與民法法律淵源之一涉外法律業(yè)務必備的知識考研的一個方向理性地認識世界和中國,第一章 導 論,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名稱、性質與特征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第三節(jié) 國際法的編纂第四節(jié) 國際法的主體 第五節(jié)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2、 第六節(jié)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名稱、性質與特征,一、國際法的名稱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又稱國際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區(qū)別于主要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沖突的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國際私法并非國際法。國際法一詞最早源于古羅馬時代的萬民法,與市民法對稱;后經“國際法之父”荷蘭人格老秀斯延伸用于國家間關系,稱作萬國(公)
3、法。18世紀經英國著名法學家邊沁建議改用International Law,準確反映了該法律部門的本質特征(國家之間)。該術語經由日本翻譯,于清末法律改革時輸入中國,通用至今。,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荷),邊沁(英),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名稱、性質與特征,二、國際法的定義《奧本海國際法》的定義:國際法是國家在他們彼此往來中有拘束力的規(guī)則的總體,這些規(guī)則主要支配國家的關系。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調整國家間關系的,具有法律
4、約束力的各種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的總稱。,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名稱、性質與特征,二、國際法的定義2、國際法的特征 社會基礎是國際社會。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法律內容是適用于國際社會成員的龐大、復雜和綜合的法律體系。沒有超國家的立法機關,由國際法主體(國家等)通過協(xié)議(條約)或認可(習慣)的方式共同創(chuàng)制。依靠國家單獨或集體的強制措施保證實施。,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名稱、性質與特征,三、國際法的性質(一)國際法的法律性——國際
5、法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嗎? 極端的觀點:國際社會沒有最高立法者,沒有具有普遍強制管轄權的法院,沒有具有足夠強制力的中央執(zhí)行機構,而法律應該是“主權者的命令”,因此所謂的國際法只不過是“實在的國際道德”(英國奧斯丁語)。善良的人們:國際法常常遭到粗暴的踐踏和公然的違反,因而對國際法實際是否具有法律性產生懷疑。,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名稱、性質與特征,三、國際法的性質(一)國際法的法律性——對懷疑論者的反駁當今絕大多數(shù)國家都把國際法視為法
6、律。國際法在當今國際社會是得到遵守的。國際法雖有大量任意法規(guī)范,但是同樣存在強行法。最高立法當局不是法律的必要條件(從屬法之外還有同等法)。國際法不缺乏確定性,國際法不是國際道德或國際禮讓,國家為自己創(chuàng)制法律對國際法的遵守和執(zhí)行是有利的。 不應夸大外部制裁的作用。國際法并沒有比國內法更頻繁地受到違反;國際法不缺乏強制執(zhí)行手段 ,但具有允許自助、非暴力、分散性和對國家實施等特點。,國際法并不缺乏必要的強制力,“我們要譴責和懲罰的罪
7、行是經過如此精心的策劃,是如此的惡毒,是具有如此的毀滅性,以至于文明對之不能放任不管。因為,如果這些罪行在今后重現(xiàn),文明將不復存在。因勝利鼓舞和被傷害刺痛的四大國,停住復仇之手,自愿將俘獲的敵人交給法庭審判。這是權力向理性奉獻的最有意義的一種贊頌”。“紐倫堡審判的重要價值,并不在于它如何忠實地解釋過去,而在于它如何認真地儆戒未來”,“法庭的責任就是滿足文明社會的要求,運用國際法的法律效力、規(guī)則、禁律,特別是它的處罰,來捍衛(wèi)和平,這樣,
8、世界上所有心懷善良愿望的人們,才能在法律的保護下,自由幸福地生活”。 ——紐倫堡審判的首席檢察官杰克遜,國際法并不缺乏必要的強制力,“紐倫堡審判是國際法發(fā)展史上的一塊里程碑。在此之前,傳統(tǒng)國際法對侵略戰(zhàn)爭的發(fā)動束手無策,國際人權和持久的人類和平難以在法律上得到保障;紐倫堡審判則通過制裁侵略戰(zhàn)爭,通過規(guī)定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刑事責任,通過賦予軟弱的國際法以強制效力,改變了國際法的結構,奠定了現(xiàn)代國際法的思想基石。” ——見何勤華《紐倫堡審
9、判》,紐倫堡審判,國際法并不缺乏必要的強制力,聯(lián)合國安理會召開緊急會議,聯(lián)合國授權多國部隊解放科威特,正確評價聯(lián)合國和國際法的作用,“聯(lián)合國不可能,也從來沒有試圖去解決國際社會的所有問題,不過,聯(lián)合國卻是我們最有希望避免發(fā)生最壞情況和爭取最好結果的場所?!薄?lián)合國前秘書長佩雷斯.德奎利亞爾,聯(lián)合國大廈,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名稱、性質與特征,三、國際法的性質(二)國際法的國際性“國際性”的內涵:社會基礎的國際性、調整對象的國際性和
10、形成方式的國際性。正確理解“國際管轄事項”的含義。“某一事項是否純屬于一個國家的國內管轄事項,主要是一個相對的問題,取決于國際關系的發(fā)展”(常設國際法院在“關于突尼斯和摩洛哥國際法令案”中的咨詢意見) 。應樹立“全人類共同利益” 的理念。樹立國際正義與法治的信念。,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一、概述狹義淵源:指國際法作為有拘束力的規(guī)范的形成方式和表現(xiàn)形式,表現(xiàn)為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和一般法律原則。廣義淵源:國際法規(guī)范第一次出現(xiàn)的地方
11、,指與國際法規(guī)范有歷史聯(lián)系的證據。除狹義淵源外,還可包括國際性司法(或準司法)裁判、著名國際法學家的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甚至重要的外交文件、與國際法律事務相關的國內法文件和國內法院判例。國際法淵源的定義:國際法的原則和規(guī)則第一次出現(xiàn)的地方,以及使國際法的規(guī)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一、概述“(一)法院對于陳訴述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 (1)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xié)約,確立當事國明
12、白承認之規(guī)條者; (2)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 (4)在第59條規(guī)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二)前項規(guī)定不妨礙法院經當事國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則裁判案件之權?!薄秶H法院規(guī)約》第38條,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開庭,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史久鏞院長,顧維鈞副院長,倪征燠法官,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二、國際條
13、約 國際條約(“協(xié)約”)一般指國際法主體之間為確定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所締結的書面協(xié)議。國際條約的法律效力得到各種法律淵源的支持。除非被確認為具有掠奪性、侵略性,或與強行法相抵觸,條約對當事國均有約束力,是當代國際法的主要的、乃至是首要的淵源。正確理解:普遍條約與特別條約;造法性條約與契約性條約。,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三、國際習慣國際習慣又稱國際習慣法,指因各國(或國際組織)通過其重復類似的行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為規(guī)
14、范。物質要件:通例即各國或國際組織重復類似行為的存在,通例須具有時間的連續(xù)性、空間的普遍性、數(shù)量的多次性和方式的一致性,“包括其利益深受影響的國家在內的國家實踐應是廣泛和實際統(tǒng)一的”(見“北海大陸架案”)。心理要件:又稱“法律確信”,即上述通例被承認具有法律約束力,區(qū)別于國際禮讓和道德。,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四、一般法律原則《規(guī)約》的措辭:“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對其解釋有三種:解釋一認為指國際法基本原則。解釋
15、二認為指根據“一般法律意識”所產生的原則。解釋三認為指“當今世界各大法律體系所共有的原則”。這種觀點比較符合條文本意,《國際刑事法院規(guī)約》中“適當時從通常對該犯罪行使管轄權的國家的國內法得出的一般法律原則”,也印證了這種說法。具體如“定案原則”、“禁止反言原則”、“時效原則”、“善意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等。,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五、國際組織的決定和決議國際組織的決議一般不是直接和獨立的國際法淵源。以聯(lián)合國為例,按《聯(lián)
16、合國憲章》規(guī)定,聯(lián)合國大會只有討論和建議的職權,因此聯(lián)大的決議屬于建議性質,不具有法律拘束力(除非內容涉及聯(lián)合國內部事務,比如關于秘書長和國際法官的選舉的決議,具有國際行政法上的拘束力)。也有國際組織或其內設機構根據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有權通過有約束力的決議,如聯(lián)合國安理會就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通過的決議,國際刑事法院締約國大會以2/3多數(shù)通過的《程序和證據規(guī)則》等。,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六、國際司法判例指各種國際司法(或準司法)
17、機構的裁判。除國際法院的裁判外,還可援用國際常設法院、國際常設仲裁法院、各種臨時國際法庭、仲裁庭,其他司法機構(如國際刑事法院、WTO爭端解決機構等)的判例。國內司法判例不在其列,但是可以引用為國際習慣的證據。不適用英美法的“遵循先例”原則,但是國際刑事法院“可以適用其以前的裁判所闡釋的法律原則和規(guī)則”。司法判例列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七、其他輔助淵源權威(國際)公法學家的學說 ,承認為確定法律
18、原則之補助資料 者。,史久鏞,李浩培,趙理海,倪征燠,王鐵崖,著名外交家國際法學家顧維鈞博士,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國際法院成立于1946年,設在荷蘭海牙,是《聯(lián)合國憲章》規(guī)定的聯(lián)合國主要司法機關。主要職能是在當事國自愿的基礎上解決國家間的爭端,并為聯(lián)合國機構提供法律建議。國際法院由15名不同國籍的法官組成。根據法院規(guī)約,法官均為“品格高尚并在各自國家具有最高司法職位之任命資格或公認為國際法之法學家”。法官由聯(lián)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同時選舉產生
19、,候選人必須在大會和安理會均獲絕對多數(shù)票后才能當選。,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歷任中國籍法官,王寵惠:1921-1939年任常設國際法院(國際法院的前身)法官,曾任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長、北洋政府司法部長。鄭天錫:1939-1946年任常設國際法院法官,曾任北洋政府司法部次長。徐謨:1946-1957年任國際法院法官,曾任國民黨政府“外交部次長”。顧維鈞:1957-1967年任國際法院法官,曾任國民黨政府“外交部長”和“國務總理”。倪征燠
20、(音YU):1985-1994年任國際法院法官,為新中國第一位國際法院法官。史久鏞:1994年2月6日,任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大法官;2000年2月至2003年2月任國際法院副院長;2003年2月6日當選國際法院院長。薛捍勤:1955年出生,曾任外交部條法司司長、外交部法律顧問,聯(lián)合國過國際法委員會委員、主席,曾任中國駐荷蘭大使兼常駐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代表(駐海牙)。,第三節(jié) 國際法的編纂,一、概述 早期國際法主要是習慣規(guī)范,即便有成文
21、的條約也是分散不成系統(tǒng)的,因此缺乏精確性是其缺點。國際法編纂的目的是將國際法“法典化”,具體講就是以“法典”的形式(這種提法受到大陸法系的影響)把不系統(tǒng)和不成文的國際法規(guī)則系統(tǒng)化和條文化。嚴格意義上的編纂指對現(xiàn)有國際法規(guī)則的法典化,廣義地還包括對正在形成中的規(guī)則法典化,即國際法的|“逐步發(fā)展”。國際法編纂從形式上分為全面編纂和個別編纂;從效力上分為官方編纂和非官方編纂。,第三節(jié) 國際法的編纂,二、國際法編纂的歷史經英國邊沁首倡
22、,一些個人和民間機構早就對一些國際法專題進行過非官方編纂。進入19世紀,一些重要的外交會議也開始了官方編纂活動。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制訂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等一大批條約,對國際爭端法和戰(zhàn)爭法發(fā)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國際聯(lián)盟1929年關于戰(zhàn)俘待遇和改善戰(zhàn)地武裝部隊傷病者的兩個公約(與1899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28年《巴黎非戰(zhàn)公約(廢棄戰(zhàn)爭作為實行國家政策的工具)》一起,成為二戰(zhàn)后對軸心國戰(zhàn)犯審判的依據
23、)。,第三節(jié) 國際法的編纂,三、聯(lián)合國與國際法的編纂聯(lián)合國大會設有國際法委員會,是聯(lián)合國負責編纂國際法的主要工作機構。其成果有《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已成為現(xiàn)代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聯(lián)大第六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其他委員會、特設委員會或聯(lián)合國主持的專門外交會議也進行編纂國際法的工作,成果如《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聯(lián)合國的各專門機構也對國際法的編纂和逐步發(fā)展也作出了貢獻,如國際民用航空
24、組織起草的反劫機公約。聯(lián)合國機構不是超國家的立法機構,最終形成法律文件,必須通過外交會議方可達成國際條約。,第四節(jié) 國際法的主體,一、概述定義:國際法主體(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又稱國際人格者(International Person),指獨立參加國際關系,依據國際法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行為者。基本特征:傳統(tǒng)理論認為國際法主體須具備三項基本特征: 1)獨立(無須授權)參與國際法
25、律關系的能力,如在平等的基礎上締結條約或協(xié)定,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jié),對國際違法行為提出申訴等。一國的地方政府不能視為國際法主體。 2)直接承受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如享有平等權、締約權、外交權、訴訟權、求償權,履行條約義務、保護外國使館館舍和外交人員不受侵犯、避免從事戰(zhàn)爭法上的犯罪行為。 3)以自己的行為參與國際事務,具有國際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國際法主體傳統(tǒng)定義的反思,國際法主體指“其行動直接由國際法加以規(guī)定
26、,因而其權利義務直接從國際法發(fā)生的那些實體”?!皣H法主體是多種多樣的,其地位也各不相同。這種地位的不同,在把主權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相比較時,特別明顯”;“主權國家是完全的國際法主體,因為國際法全部適用于它們,它們也享有和負擔國際法上的全部權利義務,而絕大部分其他國際法主體只是部分的國際法主體,它們也只享有和負擔國際上的部分權利義務”;“承認主權國家以外的國際法主體(可稱為非主權的、次要的、派生的主體),已是現(xiàn)代國際法學說的不容否認
27、的趨勢” ——李浩培法官,第四節(jié) 國際法的主體,二、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 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并非惟一主體)。國家是擁有主權的實體。國家之間的關系仍是當今最基本的國際關系 。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國家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四節(jié) 國際法的主體,三、國際組織是國際法的重要主體1、國際組織概述國際組織專指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組織因國際交往和各國共同利益的需要而產生。國際組織分為全球性與區(qū)域性;
28、綜合性、政治性、經濟性與技術性等多個類別。國際組織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就是基于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國際組織一般意義上的國際法律人格,也得到條約、習慣和判例的承認。(國際法院“執(zhí)行聯(lián)合國職務時遭受傷害的賠償咨詢案” ),“執(zhí)行聯(lián)合國職務時遭受傷害的賠償咨詢案”(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1948年,聯(lián)合國雇員貝納多特(瑞典人)作為調解人被派到巴勒斯坦調解以巴糾紛,在耶露撒冷被猶太恐怖主義分子殺害。聯(lián)合國撫恤死者親屬后,準備以自
29、己的名義向負有國際責任的以色列政府要求賠償。但是,這種要求在國際法成立嗎?聯(lián)合國是否可以作為一個國際法主體來行使外交保護權和求償權?為此,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請國際法院就兩個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一)聯(lián)合國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期間受到損害時,聯(lián)合國作為一個國際組織是否有權對一個國家的政府為(1)聯(lián)合國和(2)受害者本人請求賠償?(二)如果對問題一(2)的答案是肯定的,聯(lián)合國的求償權和受害國本國的求償權應該如何協(xié)調?,“執(zhí)行聯(lián)合國職務
30、時遭受傷害的賠償咨詢案”(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關于聯(lián)合國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要求賠償。法院指出,該問題以聯(lián)合國是否有國際人格即是否是國際法主體為轉移。首先應適用《聯(lián)合國憲章》,由于《憲章》沒有規(guī)定,故應根據《憲章》精神探究聯(lián)合國的性質。國際法院考察了聯(lián)合國的形成、目的、任務、以及會員國簽署的《聯(lián)合國特權與豁免公約》等等因素,認為:聯(lián)合國各會員國有意使該組織行使和享有、聯(lián)合國也確實行使和享有了一些職能和權利,如果沒有國際人格,聯(lián)合國就不可能
31、行使這些職能和權利,實現(xiàn)其創(chuàng)立國的意思。因此,聯(lián)合國是一個國際人格者。這并不等于說它是一個國家,它當然不是一個國家;也不等于說它的法律人格和權利義務與國家的法律人格和權利義務相同;更不等于說它是一個超國家。……只是說它是一個國際法主體,有能力享有國際權利和義務,包括享有國際求償?shù)臋嗬?。至于?lián)合國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出求償,還是必須通過會員國求償(所謂行為能力問題),法院認為,如果必須由58個國家的外交部同時共同行動,那么聯(lián)合國的職
32、能是不可能有效地完成的,所以法院認定會員國已經賦予聯(lián)合國自行提出國際求償?shù)模ㄐ袨椋┠芰?。?5:0),“執(zhí)行聯(lián)合國職務時遭受傷害的賠償咨詢案”(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關于聯(lián)合國是否有權為受害的工作人員或其親屬提出國際求償。法院認為問題的實質是聯(lián)合國對其工作人員是否有外交保護權。傳統(tǒng)國際法上只有國家才擁有外交保護權,但是法院根據國際法原則和聯(lián)合國行使職能的實際需要出發(fā),認定聯(lián)合國有權對其工作人員行使一定程度的職能保護(區(qū)別于外交保護),這種保
33、護無論對會員國還是對非會員國都可以行使。(11:4)關于第二個問題,法院認為應當由受害人的國籍國與聯(lián)合國協(xié)商解決。(10:5)本案的結果是,1950年以色列向聯(lián)合國賠償54628美元。該案是關于國際法主體問題的著名案例,其意義不僅在于肯定了聯(lián)合國是國際法的主體,更在于提出的一些原則和理由,可以用來解決與國際法主體有關的許多其他問題。,第四節(jié) 國際法的主體,三、國際組織是國際法的重要主體2、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主體的特點 主體地
34、位的取得:國際組織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應根據其創(chuàng)立條約的明文規(guī)定,若無規(guī)定,則根據該組織的目的和職能推斷。權利義務的范圍:國際組織是部分的國際法主體,不同國際組織的權利義務范圍也不相同。第三,國際人格的效力 :國際組織沒有“客觀人格”,不能向會員國以外的國家主張,但是聯(lián)合國是例外。,[案例]關于一個國家在武裝沖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詢意見案 (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1993年8月27日,世界衛(wèi)生組織依據其大會決定,申請國際法院就下述問題
35、提供咨詢意見:“鑒于核武器的使用對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的影響,一個國家在戰(zhàn)爭或其他武裝沖突中使用核武器是否違反其依照《世界衛(wèi)生組織章程》在內的國際法之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義務?”。,[案例]關于一個國家在武裝沖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詢意見案 (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1993年9月3日,國際法院受理該項申請。經審理,于1996年7月8日以11票對3票作出決定,認為:依照《聯(lián)合國憲章》和《國際法院規(guī)約》的規(guī)定,世衛(wèi)組織有權請求國際法院就相關問題出具咨詢
36、意見,且此次提交的問題確系法律問題,但是該問題明顯超出了世衛(wèi)組織的活動范圍,依照《聯(lián)合國憲章》第96條第2款之規(guī)定(該問題必須屬于該申請組織的活動范圍),國際法院認為自己不具備咨詢管轄權,因而不能就此出具咨詢意見。這也是國際法院歷史上惟一一次作出拒絕出具咨詢意見的決定。,[案例]關于一個國家在武裝沖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詢意見案 (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法院認為:世衛(wèi)組織章程授權該組織處理使用核武器或從事其他危險活動所帶來的后果,并采取
37、保護性措施以維護使用這類武器或從事這類活動時人類的健康。而當前提交法院的問題,與使用核武器給人類造成的后果無關,無論發(fā)生什么后果,世衛(wèi)組織處理這些后果的能力并不取決于引起該類后果行為之合法性。使用核武器總會產生健康和環(huán)境方面的后果,但并不意味著合法性判斷的問題就歸屬于世衛(wèi)組織的職能范圍之內。世衛(wèi)組織章程不能理解為授權該組織提出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問題,也不能理解為它具有就此問題向法院請求咨詢意見的能力,否則是對“專業(yè)原則”的忽視。世衛(wèi)組織
38、的國際責任有必要限制在“公共健康”領域,并且不能侵入聯(lián)合國體系其他部門的職責范圍,毫無疑問,關于使用武力和軍備增減的問題,處于聯(lián)合國能力范圍之內,而不能由專門機構越俎代庖。,[案例]關于一個國家在武裝沖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詢意見案 (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值得注意的是,3名投反對票的法官的異議意見,并非反對多數(shù)法官主張的“專業(yè)原則”,而是認為世衛(wèi)組織提出的問題恰恰是在該組織的權限范圍之內。如科羅馬法官認為:核武器一旦使用,就很難分辨平
39、民和非平民,也不會使被核武器襲擊后為生存所必需的醫(yī)院和飲用水儲備得到幸免,同時,核武器會給受害者造成多余的傷害和不必要的痛苦,以至于會阻止對他們的救治,他強調:醫(yī)療問題是和平進程的支柱,健康問題亦然,或如世衛(wèi)組織章程所言,“全人類的健康是實現(xiàn)和平和安全的最基本要素”。,聯(lián)合國大廈,經社理事會,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安全理事會,國際法院全家福,聯(lián)合國大會,第四節(jié) 國際法的主體,四、其他國際法主體爭取獨立的民族:由其領導組織或自治政府代表。
40、交戰(zhàn)團體或叛亂團體:如美國內戰(zhàn)時的南部同盟。羅馬教廷和梵蒂岡市國。國際紅十字委員會。,爭取獨立的民族,如一戰(zhàn)后的捷克斯洛伐克和波蘭的民族委員會 ,巴解組織及現(xiàn)在的巴勒斯坦民族權利機構。,阿拉法特,巴民族權力機構主席阿巴斯,羅馬教廷和梵蒂岡市國,羅馬教廷由于其在西歐國家中具有的宗教上的最高權威和經常參加國際政治,向來被認為是一個國際法主體。1929年,意大利與羅馬教廷簽訂條約,建立梵蒂岡市國,該國面積0.44平方公里,人口1000
41、人左右,元首為教皇,是一個永久中立國。,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國際紅十字運動的組織結構:1)按國內法設立的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2)非政府國際組織“各國紅十字會聯(lián)合會”;3)按瑞士民法設立的“國際紅十字委員會”;4)作為國際紅十字委員會咨詢機構的“國際紅十字會議”。,日內瓦銀行家亨利.杜南,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愿服務、統(tǒng)一、普遍,關于個人的國際法主體資格,我聯(lián)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
42、不堪言之戰(zhàn)禍,重伸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chuàng)造適當環(huán)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不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 ——摘自《聯(lián)合國憲章》序言,中國代表董必武簽署聯(lián)合國憲章,第五節(jié)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國際法基本原則指國際社會公認、適用于國際法一切領域、構成國際法基礎、具有強行法性質的重大法律原則特征:1)得到國際社會的公認
43、。國際社會作為整體、或者說大多數(shù)國家以反復出現(xiàn)的條約、習慣等方式接受。2)適用于國際法的一切領域。具有普遍意義,區(qū)別于個別領域的具體原則。3)構成國際法的基礎。這些原則是國際交往得以實現(xiàn)的起碼的行為準則,構成國際法大廈的基石。4)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強行法指“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公認為不可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的一般國際法規(guī)范始得更改之規(guī)范”。,第五節(jié)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二、有關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文件 1、《國際爭端和平解決公
44、約》等文件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秶H爭端和平解決公約》經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訂立,各締約國“都愿盡力于國際爭端之和平解決”。1919年《國際聯(lián)盟盟約》締約國“為增進國際間合作并保持其和平與安全起見,特允諾承受不從事戰(zhàn)爭之義務(以三個月和平解決為限)”。1928年《巴黎非戰(zhàn)公約》,各締約國承諾放棄戰(zhàn)爭權利,各國間的爭端或沖突“不論屬何種性質,因何發(fā)端,永遠不得用和平以外的方法解決之”,第五節(jié)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45、,二、有關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文件 2、《聯(lián)合國憲章》會員國相互關系中應遵守的七項原則。1)會員國主權平等原則;2)各會員國應善意履行憲章義務原則;3)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原則;4)各會員國不得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原則;5)各會員國對聯(lián)合國依憲章采取的任何行動,應盡力給予一切協(xié)助的集體協(xié)助原則;6)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范圍內,應確保非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 7)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
46、轄事項的原則。,第五節(jié)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二、有關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文件3、《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xié)定》(1954年) 該協(xié)定雖然只是雙邊條約,但是被認為第一次歸納倡導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表述,得到國際的廣泛認同(如被1955年第一次亞非會議或稱萬隆會議確認),被認為其與《聯(lián)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宣言》
47、相一致,且從一個規(guī)范國家間雙邊關系的原則體系而言,是中國對國際法的重大貢獻。,,五項原則得到萬隆會議認同,第五節(jié)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二、有關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文件4、《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1960年) 明確了民族自決原則,即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有權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地發(fā)展經濟、社會和文化。5、《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4年) 該文件將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適用范圍從傳統(tǒng)的政治
48、領域擴展到經濟領域。,第五節(jié)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二、有關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文件6、聯(lián)合國《國際法基本原則宣言》(1970年,全稱《關于各國依聯(lián)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 1)各國在其國際關系上應避免為侵害任何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之目的,或以與聯(lián)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脅或武力之原則;2)各國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之原則;3)依照憲章不干涉任何國家國內管轄
49、事件之原則;4)各國依照憲章彼此合作之原則5)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與自決之原則;6)各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7)各國應一秉誠意履行其依憲章所負之義務之原則。,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歸納,1)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2)互不侵犯原則;3)互不干涉內政原則;4)平等互利原則;5)國際合作原則;6)民族自決原則;7)忠實履行國際義務原則;8)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適用,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可以在法律實務中直
50、接援用的。經典案例是國際法院1984年對“在尼加拉瓜境內及針對尼加拉瓜的軍事與準軍事活動案”(尼加拉瓜VS美國)的判決,該判決主要適用的就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不干涉、國家主權等原則。國際法院在司法判決中也會對相關基本原則加以重申和確認,如國際法院在1995年“東帝汶案”(葡萄牙VS澳大利亞)中確認“自決權利原則是當代國際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用語精煉抽象,容易造成任意解釋。為了正確運用這些法律原則(而不是僅僅將
51、其用作政治口號),應認真研讀《國際法基本原則宣言》等的具體解釋。,第六節(jié)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一、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一元論的國內法優(yōu)先說:國際法是“對外公法”,其效力來源于國內法。一元論的國際法優(yōu)先說:國際法與國內法同屬一個法律體系,其中國際法在法律位階上居于上位,一切法律規(guī)范的效力均來源于“條約必須遵守”這一最高規(guī)范。二元論的國際法與國內法平行說: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獨立的、平行的法律體系,彼此分離,也無沖突的
52、可能。二元論的國際法與國內法聯(lián)系:在承認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的前提下,指出兩者可以通過“轉化”、“接受”、“采納”、“協(xié)調”等方式發(fā)生聯(lián)系。,第六節(jié)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二、國際法在國內法律秩序中的適用 (一)國際習慣法在國內法律秩序中的適用1、國際法規(guī)則“每一國均有責任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公認之國際法原則與規(guī)則所負之義務”(《國際法基本原則宣言》)。2、國內法規(guī)定各國均把國際習慣法視為國內法的一部分。英國
53、嚴格區(qū)分條約和習慣,其中習慣無需一個“納入”的程序,既可被法院承認并適用;相反條約則須經過議會的立法程序方可在國內適用,但是政府會促成這樣的立法通過。,第六節(jié)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二、國際法在國內法律秩序中的適用(二)國際條約在國內法的適用1、國際法規(guī)則 :“條約必須遵守” 原則。2、國內法規(guī)定 :并入模式(美國),即原則規(guī)定,將條約作為國內法的一部分直接適用,無需制定國內法。轉化模式(英國),即需要制定新的國內法,賦予條
54、約以國內法效力。,英國是轉化模式的典型,締約權在國王,而立法權在議會,但是歐盟法律可以直接適用。,根據美國憲法,聯(lián)邦締結的“條約”,須經體制下,國會批準,是美國最高法律的一部分,法院應當適用。但在實踐中,總統(tǒng)在國際場合締結的條約常常無法得到國會的支持。,第六節(jié)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二、國際法在國內法律秩序中的適用(二)國際條約在國內法的適用3、我國的做法:1)直接將國際條約引入國內法;2)原則性規(guī)定凡我國參加的國際
55、條約,均在我國直接適用,條約與我國國內法不一致時,優(yōu)先適用條約,但我國保留的條款除外;3)根據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國內法作出補充修改,或者專門制定法律法規(guī)。,第六節(jié)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三、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沖突不管國家的具體實踐如何,國家應當誠信履行其國際義務,而不能借口遵守國內法去違反國際法?!稐l約法公約》規(guī)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guī)定為理由不履行條約”,否則必須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比如美國的《與臺灣關系法》。)當國內法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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