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與點評——合同訂立有技巧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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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與點評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與點評——合同訂立有技巧合同訂立有技巧[案例]振興鋁合金門窗廠與安居建筑安裝企業(yè)簽立了一份加工承攬合同,合同規(guī)定:1.振興鋁合金門窗廠受安居建筑安裝公司委托,負責加工總價值50萬元的鋁合金門窗,加工所需原材料由鋁合金門窗廠提供。振興鋁合金門窗廠共收取加工費及原材料費30萬元。2.振興鋁合金門窗廠提供零配件,價值5萬元。該份合同振興鋁合金門窗廠交印花稅(300000+50000)0.5‰=175(

2、元)[分析]由于合同簽立不恰當,振興鋁合金門窗廠在不知不覺中多繳納了稅款。我國印花稅稅法對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有如下規(guī)定:1.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如有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金額,可不并入計稅依據;但受托方提供輔助材料的金額,則應并入計稅余額。2.加工承攬合同規(guī)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若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應分別計稅:加工費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適用0.5‰稅率計稅;原材料金額按購銷合同適用0.3‰稅率計稅

3、,并按兩項稅額相加的金額貼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兩項金額,而只有混記的總金額,則從高適用稅率,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適用0.5‰稅率計稅貼花。由此可見,在此案例中,如果合同中將振興鋁合金門窗廠所提供的加工資金額與原材料金額分別核算,則能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如加工費為10萬元,原材料費為20萬元所需貼花的金額為: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7.對國際貨運,凡由我國運輸企業(yè)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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