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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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第694號2006年10月25日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yè):為了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逐步理順礦產資源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資源節(jié)約,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guī)范礦產資源開發(fā)秩序的通知》(國發(fā)

2、[2005]28號)和《國務院關于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的有關要求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就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探礦權、采礦權全面實行有償取得制度。國家出讓新設探礦權、采礦權,除按規(guī)定允許以申請在先方式或以協議方式出讓的以外,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二、探礦權、采礦權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

3、價款,除本通知另有規(guī)定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律不再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三、對本通知發(fā)布之前探礦權、采礦權人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包括中央財政出資、地方財政出資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下同)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清理,并對清理后的探礦權、采礦權進行評估,其中:采礦權按照剩余資源儲量進行評估。探礦權、采礦權人按照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管理機關確認、核準或備六、探礦權、采礦

4、權價款經批準以折股方式繳納的,其股份按擬折股的價款額占企業(yè)凈資產的比例進行計算。折股所形成的股權按照以下原則管理:(一)由中央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其價款以折股方式繳納所形成的股權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持有(二)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其價款以折股方式繳納所形成的股權,由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和地方有關機構按照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自的出資比例分別持有。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及所形成股權劃歸中央

5、地質勘查基金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七、經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或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已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探礦權、采礦權人首先應當向國家以資金方式補繳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資金方式補繳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探礦權、采礦權人也可以自愿選擇將已轉增的國家資本金以折股方式繳納。繳款事宜按照本通知上述有關規(guī)定辦理。八、本通知發(fā)布之前探礦權、采礦權人已無償取得的屬于地方財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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