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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2013 年 3 月 8 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41 號公布根據2020 年 3 月 19 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96 號《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
2、行政區(qū)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xiàn)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道路通行管理,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依法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進行監(jiān)督管理。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門負
3、責對收集、貯存、處置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實施監(jiān)督管理。第九條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應當回收利用。電動自行車銷售商及蓄電池銷售商負責回收廢舊蓄電池,并交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tǒng)一處理。第三章登記管理第十條購買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車之日起 30 日內,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登記事項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第十一條申請登記,應
4、當現(xiàn)場交驗車輛,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二)電動自行車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憑證;(三)電動自行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有效且按規(guī)定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xù),當日核發(fā)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第十二條《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18)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未經登記的,應當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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