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社會歷史的因果描述論一種語言觀和由它派生的新名稱理論,陳波(北京大學哲學系),題外話如何按西方的學術標準做哲學,根據(jù)我自己的體會,必須注意四點在一個學術傳統(tǒng)中說話;在一個學術共同體中說話;說出一些新的、帶有原創(chuàng)性的話;關鍵之處,不能輕描淡寫,而要濃墨重彩,自從克里普克的大作命名與必然性于1972年發(fā)表以來,在關于名稱的描述論和直接指稱論之間發(fā)生了一場長達30多年的“戰(zhàn)爭”(LOWE,2007,27),它不僅發(fā)生在語言哲學領域,而且發(fā)生在形而上學、知識論和心靈哲學等領域,產(chǎn)生了廣泛而持久的影響。,回到正題,我對克里普克的名稱理論及其推論一直持懷疑態(tài)度,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懷疑不僅沒有減退,而且越來越強烈。200708年在牛津訪學期間,我決定去寫一系列中英文論文批評克里普克的有關學說,并由此發(fā)展出自己的替代性理論。,已經(jīng)完成的相關工作,荀子的政治化和倫理化的語言哲學一個系統(tǒng)性的詮釋、建構、比較和評論,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2008年第2卷,3萬字。拒斥克里普克和索姆斯反對描述論的論證,中國分析哲學2009,浙江大學出版社,約5萬字存在先驗偶然命題和后驗必然命題嗎對克里普克知識論的批評,學術月刊上海,2010年第89期,4萬多字社會歷史的因果描述論一種語言觀和由它派生的新名稱理論,4萬多字,待發(fā)表。,“XUNZI’SPOLITICIZEDANDMORALIZEDPHILOSOPHYOFLANGUAGE”,JOURNALOFCHINESEPHILOSOPHY,VOL362009,107140“PROPERNAMES,CONTINGENCYAPRIORIANDNECESSITYAPOSTERIORI”,FORTHCOMINGINHISTORYANDPHILOSOPHYOFLOGIC“DESCRIPTIVISTREFUTATIONSOFKRIPKE’SMODALARGUMENTANDSOAMES’SDEFENCE”,FORTHCOMINGINTHEORIA“ANINTERVIEWWITHTIMOTHYWILLIAMSON,”FORTHCOMINGINTHEORIA“FREGE,HISLOGICANDHISPHILOSOPHYINTERVIEWWITHMICHAELBEANEY”,JOURNALOFTHEGRADUATESCHOOLOFLETTERS,HOKKAIDOUNIVERSITY,VOL52010,128,本文是新近完成的一篇,分三節(jié)1一種語言觀社會歷史的因果描述論之預設;2社會歷史的因果描述論之要點;3對克里普克的論證和其他邏輯疑難的簡短回應。,本文的主旨是將語言的社會性、約定性和歷史性貫徹到底提出一種新的名稱理論社會歷史的因果描述論,以回應克里普克對描述論的批評和其他一些邏輯疑難,并反駁他本人的由嚴格指示詞和因果歷史鏈組成的直接指稱論,一、一種語言觀社會歷史的因果描述論之預設,我對語言的總看法(1)如海德格爾所說,“語言是存在的家園”。我們用語言去談論世界,通過語言去把握實在;世界或實在通過進入我們的語言而進入我們的認知。但語言對于實在同時有“彰顯”和“遮蔽”甚至“扭曲”的作用。,(2)語言濃縮和凝結了人類先前的認知成果,以至在學會一種語言的同時,我們就有意無意地接受了一套切分世界的方式,繼承了認知世界的一套價值系統(tǒng),對我們的先輩做出了一系列文化承諾。通常所謂的人類認知中的先驗性、分析性因素,最好從這個角度去加以理解和說明。,(3)語言是人類公共交流的平臺,人們運用語言去表達思想,提出訴求,相互溝通,達成相互理解,建構有序的社會生活。因此,語言與世界、與人對這個世界的認知,與人類的相互交流和理解密切相關。由此,我要強調語言的如下三大特質,1.語言是社會性的。語言是人之為人的最重要的標志之一,它們隨著人類社會的形成而產(chǎn)生,并且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而發(fā)展。兒童習得其母語的過程,就是他∕她成人化和社會化的過程?!矮@得某一種語言就意味著接受某一套概念和價值。在成長中的兒童緩慢而痛苦地適應社會成規(guī)的同時,他的祖先積累了數(shù)千年而逐漸形成的所有思想、理想和成見也都銘刻在他的腦子里了。”,語言至少是在兩個人之間交相作用的一個方式一個言者和一個聽者。它要預先承認一個組織起來的群體,而這兩個人是屬于這個群體之內(nèi)的,而且他們是從這個群體中獲得他們的語言習慣的,所以它是一種關系,而不是一個特殊的事情。再者,記號的意義總是包括人和一個對象之間所共有的東西。當我們把意義說成是言者所具有的屬性,而把它當作他的意旨時,我們就把共同執(zhí)行這個意旨的另一個人以及這個意旨所由實現(xiàn)的、獨立于有關的人之外的那些東西都視為理所當然。人和事物必須同樣成為一個共享的后果的手段。這種共同參與就是意義。杜威經(jīng)驗和自然,根據(jù)這樣的看法,語言不是作為一個抽象的形式系統(tǒng)自動地與外部世界發(fā)生關系;躲在語言背后的是“人”,正是使用語言的“人”(語言共同體)讓語言與世界發(fā)生關系,通常是指稱和表述的關系。語義學并非不考慮語言使用者,它只是不考慮個別的語言使用者,而必須考慮語言共同體。在語義學層次上談語言表達式的意義和指稱,都是相對于語言共同體而言的意義和指稱。因此,語言作為自主自足的體系是一種虛構,脫離人去理解語言與世界的關系是一條歧途。,2.語言是約定俗成的。一個語言成為它現(xiàn)在所是的樣子,沒有什么先天必然的邏輯,而是該語言共同體無意識選擇的結果,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產(chǎn)物。當然,這種“約定俗成”不是以立契約、簽協(xié)議的形式完成的,而是一個潛移默化的漸進過程。,由語言的社會性和約定性,我們可以推知語言表達式不會自動地具有意義,是使用這些表達式的人賦予它們以某種關系和意義;它們也不會自動地指稱或表述特定的對象,是它們的使用者讓它們?nèi)ブ阜Q或表述這些對象。并且,語言表達式的賦義主體不是個別的語言使用者,而是整個語言共同體。個別人的賦義活動必須得到語言共同體的認可,才能轉化為公共的賦義活動;否則,該賦義活動將因得不到認可和傳播而失敗。,3.語言是有生命的。由于人所面對的世界是不斷變化的,人對這個世界的認知也是不斷變化的。為了適應人的生活、實踐、認知的需要,語言共同體不斷地對語言及其意義做出適應性調整。這會導致語言像一個有機的活物,處在不斷的生長、變化和發(fā)展的過程中。語言及其意義總是處于生長和變化的過程中,這一論題是得到證成的。,我認為,克里普克的名稱理論背后所假定的語言觀與上述語言觀是根本沖突的。證據(jù)有三,(1)克里普克把下面兩個問題截然區(qū)分開來一是“名稱如何指稱對象”,這似乎僅僅是名稱與其所指對象之間的一種客觀關系,也就是語言和世界之間的一種形而上學關系,與名稱的使用者“我們”無關;二是“我們?nèi)绾未_定名稱的所指”,這才是名稱、名稱的所指以及名稱使用者三者之間的關系,因而是一種社會歷史性關系。他對前者的回應是“嚴格指示詞理論”,對后者的回應是“因果歷史鏈條”。,我認為,克里普克所給出的這幅畫面是不正確的。一個語詞對于一名使用者來說要成為名稱,該使用者必須知道它是那個對象的名稱,否則他就不能把該語詞分辨為一個名稱,而只是一個純粹的噪音。例如,我發(fā)出聲音“索伊拉”;克里普克的例子“NANCY”,我認為,說明語詞與對象關聯(lián)的方式只有兩種實指和描述。實指命名,即用手指指著一個在場的對象給它命名。但大部分對象不在我們的視野之內(nèi),能夠被我們實指的對象是很少的。因此,大部分語詞不能通過實指的方式成為名稱,唯有通過某種程度的描述才能成為名稱。在建立名稱與對象的關聯(lián)時,最小程度的描述性信息,通常由“系詞分類詞(SORTAL)”組成,例如,“A是一顆新發(fā)現(xiàn)的行星”,“B是一個人”,“C是一條狗”,“D是我最近新買的一幅畫”,甚至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克所談到的那兩個問題,即“名稱指稱什么”和“我們?nèi)绾未_定名稱的所指”,是彼此相關的,前者的補全版本應該是“我們用名稱指稱什么”。那兩個問題并不是一個與“我們”(語言共同體)無關,另一個與“我們”有關,而是都與“我們”有關,它們是同一問題的兩種不同問法“我們用名稱指稱什么”,“我們?nèi)绾未_定名稱的所指”,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側重于如何使用名稱去指稱對象,后者側重于如何確定名稱所指稱的對象(特別是對于名稱的后來使用者而言)。于是,關于名稱的語義學和語用學的區(qū)分就成為名稱的社會用法和個人用法的區(qū)分。名稱的社會用法,是一個語言共同體對名稱的共同的一般的使用;名稱的個人用法,是一特定的人在特定的語境中對名稱的特殊使用。借用克里普克的術語,社會用法涉及名稱的“語義學指稱”,個人用法涉及名稱的“說話者指稱”。,(2)在克里普克反對描述論的語義論證中,他使用了一些例證,用以證明,與名稱相應的摹狀詞既不是識別和確定名稱所指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在我看來,這些論證也假定了“名稱或摹狀詞如何指稱對象”這個問題僅僅是名稱和對象、語言和世界之間的一種客觀關系,與使用名稱、摹狀詞和語言的“我們”無關。虛構的例證哥德爾∕施密特真實的例證皮亞諾∕形式算術公理的發(fā)現(xiàn)者∕戴德金歷史人物例證約拿∕亞里士多德,(3)克里普克不贊成普特南關于語言分工的說法。克認為,一個名稱指稱什么對象,哪些對象處于其外延內(nèi),這是一個語義學問題,有確定的答案,與說出該名稱的時間無關,例如,“黃金”一詞的外延在阿基米德時代和在化學非常發(fā)達的當代是一樣的;也與說該名稱的人無關,例如,無論是從我嘴里還是從專家嘴里說出它,它都意指它所意指的對象,都有其確定的外延。,“專家”在解決語義學問題上沒有任何權威,他們并不具備一種特殊的語義能力?!皩<摇庇锌赡懿粔蚋?,例如煉金術士或星相學家;即使是夠格的專家也有可能出錯,例如他對名稱所指對象的信念大多數(shù)是錯誤的;甚至在有些名稱那里,根本就不存在能判定其外延的“專家”。,可以這樣說,我在名稱理論上與克里普克的分歧和對立,實際上源自于我們在語言觀上更為根本的分歧和對立。如果我前面所述的語言觀是正確的,那么,克里普克的名稱理論及其推論就是錯誤的。下面將證明這一點。,二、社會歷史的因果描述論要點,論題1.名稱(包括專名和通名)起源于對于一個或一類對象的廣義的“命名儀式”,命名常常通過實指來進行,特別是對物理個體的命名有時候也通過描述來進行,特別是對科學中理論實體的命名,例如“光子”克里普克的論題C“對于任何一個成功的名稱理論來說,說明都不能是循環(huán)的在表決中使用的各種特性本身都不準以最終無法消除的方式包含指稱的觀念”,某些元語言描述論者主張一專名N的意義可以用這樣的限定摹狀詞來刻畫“那個叫做‘N’的個體”,“是‘N’的承擔者的那個對象”。某些因果描述論者主張,專名N的指稱由像“那個在初始命名儀式上被命名為N并且其名稱N在因果鏈條上傳遞的個體”,或“在我所在的社會共同體中或被我的對話者稱為N的對象”這樣的摹狀詞確定。,描述論者為了確定“亞里士多德”的指稱,必須求助于一個或一些描述,例如“亞歷山大的老師”。問題是,該描述中又包括了新名稱“亞歷山大”,它的指稱如何確定如果反過來求助于這樣的描述“亞里士多德最有權勢的學生”,這是明顯的循環(huán)說明。,我認為,為了避免循環(huán)困境,描述論者必須補充一個環(huán)節(jié)從一開始,任何對象都需要一個如克里普克所說的“初始的命名禮”INITIALBAPTISM,在一物理對象在場的情況下對那個對象實指地命名,或者通過某些描述而引入一個名稱,例如,對科學中理論實體如“光子”的命名沒有這個初始環(huán)節(jié),描述論者就無法擺脫“自我循環(huán)”或“無窮倒退”的困境正是克里普克的論題C及其相關評論使我這個堅定的頑固的描述論者意識到了這一點,給對象命名是一個社會化事件這意味著命名者必須具有適當?shù)纳鐣矸莼蛏鐣匚?,不是隨便什么人都能給一個對象命名的;命名必須在公開場合進行,是一場被命名者、命名者和其他人員以及隱身其后的一整套社會建制共同參與的游戲;由此開始的名稱傳播過程也必定是社會性的,命名的合適性還要接受社會的評價和裁決。,為了確保給對象成功地命名,大致有三種途徑1由具有適當社會身份的人通過實指的方式給對象命名2由具有適當社會身份的人通過描述的方式給對象命名3對于大眾很不熟悉的科學對象,則由相應領域的專家給它們命名這意味著,至少在命名這件事情上,存在著如普特南所說的“語言勞動的分工”現(xiàn)象,論題2.在由人們的社會交際活動所構成的因果歷史鏈條上,所傳遞的是關于名稱所指對象的描述性信息,因果鏈條是一根連續(xù)的信息傳播鏈條。只有那些被語言共同體認可了的信息才能進入該名稱的“意義”。,問題在因果歷史鏈條上,究竟是直接傳遞名稱的所指還是主要傳遞關于名稱所指對象的信息,名稱后來的使用者根據(jù)這些信息去確定名稱的所指克里普克認為,直接傳遞指稱;為了確保傳遞的成功,名稱的后來使用者必須與先前使用者的指稱意圖保持一致。我追問在所指對象不在場的情況下,如何去確保一名稱的后來使用者與它的先前使用者在指稱意圖上保持一致這才是一個真正重要的問題。,我認為,為了保證指稱的成功傳遞,必須給出關于名稱所指對象的足夠多的描述性信息否則,會發(fā)生指稱失?。恢阜Q新生;指稱轉移;等等,現(xiàn)象,論題3.被語言共同體所認可的那些描述性信息的集合構成了名稱的意義,這些描述摹寫了名稱所指對象的一些區(qū)別性特征,并且該描述集合是永遠開放的。,在因果歷史鏈條上所傳遞的關于對象的信息并不會都被保留下來,有些描述性信息未得到語言共同體的認可,會逐漸被過濾或淘汰掉,只有那些得到語言共同體認可的信息才會保留下來,口耳相傳,成為人們的共識,并最終進入辭典或百科全書。因此,辭典和百科全書實際上是人類先前的認知成果的濃縮和總結,具有經(jīng)驗的起源和經(jīng)驗的意義,本質上可以被人類后來的認知成果所修正甚至取代。對于名稱的后來使用者來說,最重要的是被語言共同體所認可的那些描述性信息,它們構成了關于該名稱用法的一個文化和歷史傳統(tǒng),并且它們決定著名稱的所指。,由此觀之,克里普克的語義論證中所提到的那些描述論的反例都不是真正反例。所謂的“哥德爾∕施密特反例”;所謂的“皮亞諾∕戴德金等反例”;所謂的“約拿、亞里士多德等反例”,論題4.相對于認知者的實踐需要,可以在作為名稱意義的描述集合中排出某種優(yōu)先序,某些描述比其他的描述更重要一些。埃文斯也指出,在關于名稱所指對象的“信息體”中,有些信息占據(jù)優(yōu)勢或支配地位DOMINANCE,它們在確定名稱的所指時起關鍵作用,克里普克版的本質主義(1)本質是一個事物在反事實談論中保持自身同一性的最低條件,即是說,一個事物的本質特性就是它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必須具有的特性,即它的必然特性。(2)對于個體來說,其起源或構成材料是其本質。(3)對于自然種類來說,其內(nèi)在結構是其本質。(4)一個或一類事物除了其本質特性不可改變之外,其他一些特征特別是其所有的外顯特征都可以改變。這隱含著一個事物的本質與其外顯特征之間沒有什么關聯(lián),至少沒有密切的關聯(lián)。(5)關于事物的本質的陳述是必然陳述,但人們可以通過經(jīng)驗的途徑去發(fā)現(xiàn)事物的本質。因此,存在著所謂的“必然后驗命題”。(6)在確定一個特性是否為一個對象的本質特性時,容許有某種程度的模糊性。,陳波版的本質主義,“本質相對性學說”(1)一事物的本質是決定該事物的身份同一性的東西,但在不同的視角下該事物可以有不同的身份。(2)一事物的本質具有派生、解釋該事物的非本質特性的功能,前者是后者產(chǎn)生和存在的原因或根據(jù)。因此,不可能出現(xiàn)如克里普克說到的那種情況事物的非本質特性都變了,唯有其本質保持不變。(3)個體和自然種類都具有本質。個體的本質既不是它所從屬的類的本質,也不是克里普克所說的該個體的起源,而是該個體的全部歷史中的核心事件??梢哉f,個體的歷史對于個體是本質性的。自然種類的本質則是它所具有的內(nèi)在結構。(4)本質是相對于人的實踐需要而言的,也就是說,在確定事物的本質時,要把人的實踐需要考慮在內(nèi)。這會導致本質的相對性和模糊性,但應該允許這種模糊性。,在本質問題上,我與克里普克的主要差別在于他所談的是對象在形而上學意義上的本質,而我更多地關注對象在認知意義上的本質??梢哉f,克里普克持有本質主義的形而上學版本,我則持有它的認知版本。我傾向于認為,對象沒有形而上學意義上的本質,形而上學版本的本質主義是錯誤的。,論題5.名稱都有所指。很多名稱的所指是現(xiàn)實世界中的對象,即物理個體或自然種類;但有些名稱的所指是抽象對象,或虛構對象,或內(nèi)涵對象。按我的理解,指稱關系不僅是名稱與外部對象之間的一種客觀關系,而且還與名稱的使用者人有關人們打算用一個名稱去指稱什么。所以,對指稱關系的完整理解應該包括三個要素人使用名稱時的意向,人賦予名稱的內(nèi)涵,以及所意指對象的狀況。由此觀之,我把名稱的所指大致分為四類物理對象,抽象對象,虛構對象,內(nèi)涵對象。,有些名稱的所指是物理對象,即那些存在于現(xiàn)實的時空中、能夠被我們的感官感知、能夠對我們發(fā)生因果作用的對象。有些名稱的所指是抽象對象,即奠基于或依賴于個體的各種存在物,如性質、關系、類、事實、時空、規(guī)律,等等有些名稱的所指是虛構對象,即不在現(xiàn)實時空中、而是由人類理智創(chuàng)造的各種對象,如神話人物和文學人物。有些名稱的所指是內(nèi)涵對象,它們依附于物質性的語言包括聲音和文字,被相應的語言表達式所表達,并且被人類的理智所理解,可以為不同的人所共同把握,具有主體間性INTERSUBJECTIVITY,包括概念、命題、信念、思想、主義、學說等,我的觀點總括現(xiàn)實性存在實在物理對象依附性存在物。觀念性存在虛構對象內(nèi)涵對象。隨著人類社會的發(fā)展,觀念性存在對物質世界和人類社會的影響也越來越大。,論題6.名稱的意義是識別、確定名稱的所指的依據(jù)、標準或憑借。除此之外,識別名稱的所指對象時,還要考慮說話者的意向、話語的背景條件、知識網(wǎng)絡等因素??死锲湛藢γ枋稣摰闹肛熑绻枋稣撌钦_的,簇摹狀詞構成了名稱N的意義或部分意義,則這些摹狀詞必定提供了確定N的指稱即對象X的充分必要條件但這些摹狀詞不能提供這樣的充分必要條件,故描述論是錯誤的,充分必要條件假設是錯誤的1它是對描述論的誤讀塞爾“我不知道描述論者當中有誰曾經(jīng)堅持過這種看法,盡管弗雷格有時談起,好像他可能會對此表示同情但無論如何,這從來就不是我的觀點,我相信,它也從來不是斯特勞森或羅素的觀點”普特南“關于意義理論,令人驚訝的是這個話題陷于哲學誤讀的時間是如此之長,而且這種誤讀又是如此之強烈一個又一個的哲學家把意義等同于一個充分必要條件在經(jīng)驗主義傳統(tǒng)中,又是一個又一個的哲學家,把意義等同于證實的方法而且這些誤讀還不具有排斥性的優(yōu)點有不少的哲學家都主張,意義=證實的方法=充分必要條件”,2尋求確定名稱N的所指的充分必要條件,就等于尋求對N的所指對象X做完全充分的描述,并且克里普克還要求,這種描述必須跨越不同的可能世界保持不變,識別出N在那些可能世界中的所指。這在原則上不可能做到克里普克說“人們可能永遠也達不到一組充分必要條件”3該假設違背了我們的語言常識和直覺。,不過,我認為,名稱的意義仍然是識別其所指的向導、依據(jù)、標準或途徑。如塞爾所言,憑借與名稱N相關的某些描述,加上N使用者的意向,加上關于N所指對象的知識網(wǎng)絡,加上某些語境或背景條件,我們最后總能夠識別和確定N的所指。即是說,與N相關的描述與許多其他因素一起決定了N的所指,確定名稱所指的活動也是一種社會性活動,需要許多社會性因素的參與。,全域、超域和“話語論域”“那個穿紅衣服的女孩”;卡普蘭“拉美西斯八世”,“我們對之一無所知的埃及法老”唐奈蘭泰勒斯/挖井人/隱士/青蛙,三、對克里普克的反描述論論證和其他邏輯疑難的簡短回應,“一個邏輯理論可以通過其解疑難的能力而得到檢驗。在思考邏輯時,腦袋里裝盡可能多的難題,這是一種有益的方法,因為這些疑難與物理科學中的實驗差不多服務于同樣的目的。”羅素論指稱,一對克里普克的三個論證的回應,1認知論證如果相應的(簇)摹狀詞構成名稱的意義或其部分意義,那么,一個主詞是名稱、謂詞是相應的摹狀詞的陳述,例如“亞里士多德是形而上學一書的作者”,就應該是一個先驗為真的陳述,不依賴于任何歷史的或經(jīng)驗的發(fā)現(xiàn)。但實際情形并非如此。因此,關于名稱的描述論在認知事實上出錯。P1如果描述論是正確的,則“N是THEF”應是先驗可知的。P2事實上,“N是THEF”不是先驗可知的。C描述論是錯誤的。,根據(jù)SHCD,我只接受前提P2,即承認“‘N是THEF’不是先驗可知的”,但不接受前提P1,因此不接受結論C。若我們有關于名稱的意義的一部完善和確定不變的辭典,里面給出了關于該名稱的完整而確切的意義,那么,相對于這樣一部辭典,“亞里士多德是形而上學一書的作者”就是分析的,先驗地為真。但是,我們并沒有這樣一部辭典,現(xiàn)實的辭典都是對于我們的語言活動的描述、報道、精釋、校正,具有經(jīng)驗的起源和經(jīng)驗的內(nèi)容。并且,我們對于語言(包括名稱)的使用是變動的,它們的意義處于生長和變化的過程中隨著新證據(jù)的發(fā)現(xiàn)和確認,關于某個對象的有些先前的描述被否證,從而退出作為相應名稱意義的描述集合;關于該對象的另外一些描述得到確認,從而進入作為該名稱意義的描述集合。于是,該描述集合隨著一些描述的“進進出出”而有所變化,該名稱的意義范圍也相應地擴大或縮小。這就是我們要不斷地更新我們的辭典和百科全書的原因。所以,克里普克的認知論證不成立。,2.語義論證假如關于名稱的描述論是正確的,即一個名稱與相應的(簇)摹狀詞嚴格同義,那么,名稱的意義就應該是確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條件,或者說唯一性條件。即是說,任何滿足與該名稱相應的(簇)摹狀詞的對象,就是該名稱的語義所指(意義對于確定所指的充分性);或者,任何不滿足相應的(簇)摹狀詞的對象,就不是相應名稱的語義所指(意義對于確定所指的必要性)。但實際情形并非如此。因此,描述論在語義事實上出錯。,該論證可以簡單表述如下P1如果描述論是正確的,則名稱的意義必須是確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條件。P2事實上,名稱的意義不是確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條件。C描述論是錯誤的。類似地,根據(jù)SHCD,我只接受前提P2,但不接受前提P1,因此不接受結論C。,我對語義論證的回應是(1)認為描述論者主張專名可以被相應的摹狀詞窮盡地分析,這是一種誤解或曲解;(2)我們不能要求給出名稱意義的那些摹狀詞與名稱嚴格同義,不能要求給出確定名稱所指的充分必要條件,因為我們不可能得到這樣的充分必要條件。而在語義論證中,克里普克隱含地假設了如果名稱有意義的話,其意義必須是確定其所指的充分必要條件。這一假設是錯誤的。(3)當根據(jù)名稱的意義去確定名稱的所指時,不應該只考慮作為一名稱的意義或部分意義的那些描述與對象之間的客觀的符合關系,還應該考慮到說話者的意向、相關的知識網(wǎng)絡和背景,所有這些東西一起決定了該名稱的所指。,3.模態(tài)論證如果關于名稱的描述論是正確的,即一個名稱在語義上被同義地定義為(簇)摹狀詞,那么,該名稱和相應的摹狀詞就應該有相同的模態(tài)身份,以該名稱做主詞、以該摹狀詞做謂詞的句子就應該是必然的。舉例來說,假如“亞里士多德”被同義地定義為“亞歷山大的老師”,下面的句子就應該是必然的(1)亞里士多德是亞歷山大的老師。但是,在反事實談論中,(1)可以為假。因為可以設想這樣一種情景亞里士多德從未做過教師,當然也就沒有做過亞歷山大的老師,而是另外某個人做了亞歷山大的老師。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是在談論亞里士多德這個人沒有做過那些事情的情形,亞里士多德仍為亞里士多德,但亞歷山大的老師卻是某個另外的人。因此,關于名稱的描述論在模態(tài)事實上出錯。,該論證可以簡單表述如下P1如果描述論是正確的,那么,名稱和相應的摹狀詞就應該有同樣的模態(tài)身份,像(1)這樣的句子就應該是必然真的。P2事實上,名稱和相應的摹狀詞有不同的模態(tài)身份,像(1)這樣的句子不是必然真的。C描述論是錯誤的。,對于模態(tài)論證,我接受前提P1,但不接受前提P2,因此不接受結論C。我與克里普克的分歧在于對名稱和摹狀詞的指稱作用理解不同??死锲湛税衙Q看作嚴格指示詞,它們在相應對象存在的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指稱該對象,甚至在該對象不存在的可能世界中也指稱該對象。但他卻把摹狀詞看作漂浮在不同可能世界之間的一個描述,以致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可被不同的對象所滿足,因而也就指稱不同的對象。,按我的理解,所謂“嚴格指示詞”可以歸結為(非嚴格的)名稱相對于模態(tài)詞取寬轄域,也就是關于現(xiàn)實個體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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