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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919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部長金人慶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政府采購信
2、息,是指規(guī)范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的總稱。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fā)布。第三條第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公告政府采購信息。前款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代理機構。第四條第四條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發(fā)布及時、內
3、容規(guī)范統(tǒng)一、渠道相對集中,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第五條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職責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一)確定應當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二)指定并監(jiān)督檢查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媒體。第六條第六條財政部負責確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圍和內容,指定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負責確定本地區(qū)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范圍和內容,可以指定本地區(qū)政府
4、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除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購信息的發(fā)布媒體。第七條第七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3(二)采購項目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標日期(注明招標文件編號);(四)本項目招標公告日期;(五)中標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七)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姓名和電話。第十三條第十三條采購信息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5、(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二)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三)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四)采購項目聯(lián)系人和電話。第十四條第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公告,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事由、處理機關和處理結果等內容。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投訴處理決定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二)采購項目名稱及采購日期;(三)投訴人名稱及投訴事項;(四)投訴處理機關名稱;(五)處理決定的主要
6、內容。第三章第三章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第十六條第十六條公告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第十七條第十七條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fā)布媒體上分別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內容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的信息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十八條第十八條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發(fā)布媒體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時間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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