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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小學離崗代課教師經濟補償及養(yǎng)老保險補繳管理辦法》《中小學離崗代課教師經濟補償及養(yǎng)老保險補繳管理辦法》第一條本辦法依《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離崗代課教師,是指曾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全部時間擔任教學任務但并非因自身違反《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而被動離崗的代課教師。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離崗的代課教師。第四條各級政府要為每一位申請補償并經過相關程序確
2、認的離崗代課教師建立檔案。第五條對離崗代課教師的補償主要包含經濟補償與社會養(yǎng)老保險補繳。第六條對于離崗代課教師,單位經濟補償標準為該市(州)2009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第七條離崗代課教師的教齡為每擔任一個自然年的代課任務為1年教齡,不足六個月的按0.5年計算,超過六個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計算。第八條對離崗代課教師的經濟補償總額為教齡乘以單位經濟補償標準。第九條在代課期間,用人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養(yǎng)老保險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和
3、社保部門為其進行補繳。教育部門提供補繳名單,社保部門制定標準,財政部門提供專項經費。費用總額經上報,由中央及省一級人民政府核準后按一定比例進行轉移支付。第十條對于教齡不足15年的,按實際教齡補償社會養(yǎng)老保險費用,累計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選擇逐月繳納或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者,可根據學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應聘,在同等條件下,可優(yōu)先錄用。第二十條對于離崗代課教師中有特殊困難的,由各級教育部門調查上
4、報,作為政府救濟對象,在社會救助資金中列專項進行重點救助。第二十一條對于離崗代課教師,經其本人書面申請,可參加當地就業(yè)部門開展各種類型的技能提升培訓,培訓資金從再就業(yè)的專項資金中列支。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代課教師福利基金,用于代課教師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健、困難補助、死亡撫恤、喪葬等開支,使老弱病殘代課教師的生活得到社會保障。第二十三條各級相關部門在進行資格審核時,一定要公開、公平、公正,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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