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持有人權利義務源泉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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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海商法》第七十八條只是規(guī)定了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關系是“依據提單的規(guī)定確定”,卻沒有對“提單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的來源做出明確解釋,后果是在司法實踐中對其性質產生了爭議,曾在學界掀起了提單是否是物權憑證的大討論,影響了司法審判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破壞了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雙方利益的平衡。因此,為保障提單信用機制,保護國際貿易的健康發(fā)展,有必要回歸到民法理論層面,確定權利義務之來源,厘清來源才能厘清權利義務之性質。
   本文共分為

2、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問題與解決思路。提出提單持有人權利義務的源泉研究,應從合同法層面進行研究。
   第二部分:從提單的產生、發(fā)展及其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的作用出發(fā),得出提單持有人的交貨請求權源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然后對提單持有人權利義務來源的學說進行評述,發(fā)現(xiàn)各學說都不能完整說明提單持有人權利義務的來源。
   第三部分:從“合同部分轉讓說”角度考察提單持有人權利義務的來源。簡要回顧合同轉讓制度的歷史,

3、結合《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并將合同轉讓與向第三人履行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進行比較。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合同部分轉讓,債權人變?yōu)閿等?托運人與提單持有人成為承運人的債權人,為提單持有人權利義務的來源在《合同法》層面上找到依據,建立一個完善的提單信用體系。另外提單還起到了通知債務人債權部分轉讓的作用,因而加強了憑單放貨的原則。
   第四部分:從無單放貨的司法解釋出發(fā),進一步論證提單持有人是合同部分轉讓的受讓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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