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偵查訊問中律師在場制度的構建.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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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1996年修訂的新刑事訴訟法對律師辯護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尤其對律師介入刑事訴訟作出了改革性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據(jù)此,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后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介入偵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但由于律師介入偵查的權利極其有限,特別是沒有確立律師在場制

2、度,律師在偵查階段無法及時有效地介入偵查,也無法充分地為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偵查訊問時律師不能在場的一個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導致刑訊逼供或騙供、誘供等違法現(xiàn)象的發(fā)生,這對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是非常不利的,也與當今世界刑事訴訟法的發(fā)展趨勢背道而馳。 本文對律師在場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進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國有關偵查程序的現(xiàn)行立法和實踐,探討律師在場制度在我國缺失的原因,并進一步研究律師在場權制度在我國確立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對我國刑事訴

3、訟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價值、意義。最后簡要的考察了國外有關律師在場制度的立法規(guī)定,并在分析和借鑒國外經(jīng)驗,立足本土文化的基礎上,提出構建我國偵查訊問程序中的律師在場制度的一些建議。 本文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從無罪推定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價值平衡原則和程序主體理論的角度論述了律師在場制度存在的理論基礎?,F(xiàn)階段確立我國的律師在場制度是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實現(xiàn)其訴訟主體地位、保障控辯平等、體現(xiàn)程序正義的必然要求。

4、第二部分介紹了我國關于律師在場制度的立法缺陷,從傳統(tǒng)因素和現(xiàn)實狀況兩個方面分析了我國律師在場制度缺失的原因。 第三部分從保障人權、發(fā)現(xiàn)實體真實、提高訴訟效率、制約和監(jiān)督偵查權、促進控辯平等等七個方面論證了在我國偵查訊問程序中構建律師在場制度的必要性,通過域外關于律師在場制度的規(guī)定對我國的啟示,針對現(xiàn)實中對律師在場制度的反對意見和實際困難進行客觀的分析評價,從而論證在我國構建律師在場制度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主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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