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信息披露中的責任人法律制度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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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以身份標準和功能標準相結合的立法和司法模式為主線,從責任主體和注意義務兩個方面探討了美國的證券信息披露責任人法律制度;分析了美國證券法在信息披露責任人制度上處理責任人的身份和功能不一致時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同時,借鑒美國的經驗,指出了我國的證券信息披露民事責任人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相應的立法建議。除前言和結束語外,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對各類信息披露民事責任主體進行了研究。本章的研究對象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為《1933年證

2、券法》第11節(jié)下的責任人,他們需要對信息披露注冊報告書負責;第二類為《1933年證券法》第12節(jié)下的賣出人的界定問題,在這方面有不同的判例和學說;第三類為《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0節(jié)b款下的責任人問題。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廢止了協助違規(guī)者的責任后,對該款下的責任人范圍的認定就變得更為重要了;最后是控制人作為責任人的問題。追究控制人的責任在美國證券法中有重要地位。 第二章分析了各類責任人的注意義務。不同的責任主體有不同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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