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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清朝訟師作為一種社會存在,卻處于被主流社會在政治和道德上雙重拒絕的境地。清朝社會對訟師的非難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個層面:《大清律例》明文規(guī)定、設立官代書,從政治層面對訟師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地方長官、涉訟當事人以及一般文人對訟師則從道德層面進行價值批判。 對訟師的非難主要原因在于政治體制、司法體制與訟師的不兼容性和傳統(tǒng)倫理觀對訟師的排斥。但訟師在清朝社會仍然以其頑強的品質不絕于世,清朝社會的“健訟之風”便表明了其存在空間。 訟師

2、之所以禁而不止,與清朝社會經濟關系的變遷、封建宗族束縛的減弱及個人意識的萌芽等有極大關系,更由于訟師本身的特質滿足了民間訟事的需要,使得訟師不僅沒有跟清王朝一起崩潰,還延續(xù)到了近代社會。 本文除了擬從歷史學方面探討訟師存在的空間及其原因之外,還試圖對訟師作出社會學角度的解析——主要運用西方功能主義理論探討訟師運行的隱機制。筆者認為:訟師除了在訴訟過程中發(fā)揮著封建法學意義上的功能之外,還存在著一種不為人所注意的隱功能,即不僅參與了

3、清朝司法體系的運作,維護了封建司法秩序,也維護了封建社會經濟等級秩序、政治權力分配秩序,而且對傳統(tǒng)倫理道德的維護和鞏固發(fā)揮了重要的隱功能。綜上分析,訟師在一定意義上延緩了清朝司法體系崩潰的步伐,發(fā)揮著清朝社會安全閥的作用。當然由于清朝封建集權的高度發(fā)達,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日益發(fā)展的經濟需要,訟師也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這個時代日趨僵化、腐朽的司法制度,其自身也不可能自發(fā)的走入現(xiàn)代訴訟體系。 本文在結合社會學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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