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外流文物的跨國追索.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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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從戰(zhàn)爭時期戰(zhàn)勝國大肆掠奪戰(zhàn)敗國的文物作為戰(zhàn)利品,到現代社會文物走私演變?yōu)閮H次于毒品的第二大國際性犯罪,文物的外流現象無不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為了保護文物來源國的利益、保證文物市場的正常運行,大多數國家都支持外流文物的返還并積極尋求各種追索方式。由于文物的巨大經濟利益和特殊文化價值,國際民事訴訟程序的適用情形并不樂觀。
   目前,跨國文物訴訟案件所適用的一般性民事規(guī)則和民事訴訟規(guī)則存在很多不足之處。首先,文物是一種可移動的有形財

2、產,易于攜帶。在跨國文物返還案件中,如果一味適用文物所在地管轄規(guī)則則和文物所在地法,容易導致非法分子挑選對其有利的國家進行文物交易。國家的主權豁免也可能阻礙法院管轄權的行使。其次,在國家以法律形式獲得文物所有權的情形下,法院可能不會認定或不予執(zhí)行該法律。而且,大陸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及時效規(guī)則也不利于文物原所有權人。
   不過,部分國家已制定出專門的法律以規(guī)制文物的轉讓行為。這些新近制定的法律考慮到文物財產的特殊性,更有利于文物

3、的返還。美國的最低限度接觸管轄規(guī)則,時效制度的新發(fā)展,法院對國家商業(yè)活動、賦予國家文物所有權的法律性質的實質認定,都對原有訴訟規(guī)則進行了完善,以及英美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均對文物的返還工作有著很大的推動作用。
   面對文物的大量外流,我國通常使用回購、捐贈及外交等非法律方式進行追索。國際民事訴訟方式的較少使用,除了因為存在上述訴訟障礙外,還因為目前我國缺乏有力的法律規(guī)定。為此,本文從國際法和國內法角度,對完善我國外流文物的追索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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