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的道義經濟:以徐階案為例_12682.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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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以明代的正史、地方志、文集、律例文獻、判例等史料,借助于濱島敦俊等人有關江南區(qū)域史的研究成果,試圖對海瑞的“道義經濟”觀念進行考察。文章通過將徐階案放置于江南區(qū)域社會發(fā)展的脈絡,來重建當時的歷史場景。為此,本文注重借助歷史人類學的做法,在文獻中進行田野考察,以建立適當的“歷史感”或“地方感”;同時在研究過程中注意“表達與實踐”的區(qū)分。 “道義經濟”一詞,首先由愛德華·湯普森(E.P. Thompson)提出的,之后由詹姆斯·

2、斯科特(James Scott)進行闡發(fā)。本文對這一概念的使用,與斯科特稍有不同。斯科特是在“生存?zhèn)惱怼钡膶用嫔鲜褂么艘桓拍畹?;本文則是從一個較為寬泛的意義上來使用此一概念,它指的是“當時人心目中的一種較為具體的有關社會公正的觀念、權利義務的觀念和互惠的觀念”。因此,文中使用的這一概念的適用對象并非限定于“弱者”。 本文通過對徐階案的考察,得出三個結論。首先,要想弄清徐階案的實際運作過程,必須弄清三組關系: 1、“主-仆

3、”關系; 2、“典買主-典賣主”關系; 3、“田底主-田面主”關系。 它們都是在為規(guī)避當時法律對“投獻”的懲罰的過程中而產生的。其次,在海瑞看來,“財富”并非不可取,關鍵在于其獲取方式即“作”必須是有某種形式的“投入”的,它可以表現為“體力”,也可以表現為“資金”、“技術”等形式--這就是海瑞的道義經濟觀念,也是他在處理徐階案時的出發(fā)點。 最后,海瑞要求徐階“退田”的法律依據是“典賣”,此一判決對江南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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