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畢業(yè)論文--論盜竊罪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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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本科畢業(yè)論文</p><p><b>  目  錄</b></p><p><b>  摘  要</b></p><p><b>  引 言1</b></p><p><b>  1盜竊罪概述2</b></p>

2、<p>  1.1盜竊罪的概念2</p><p>  1.2盜竊罪的犯罪構成2</p><p>  1.2.1盜竊罪的犯罪客體2</p><p>  1.2.2盜竊罪的犯罪客觀方面4</p><p>  1.2.3盜竊罪的犯罪主體5</p><p>  1.2.4盜竊罪的犯罪主觀方面6</

3、p><p><b>  2盜竊罪的認定7</b></p><p>  2.1盜竊罪與非罪的界限8</p><p>  2.2盜竊罪的犯罪形態(tài)9</p><p>  2.2.1盜竊罪的著手9</p><p>  2.2.2盜竊罪未遂的特征10</p><p>  2.2

4、.3盜竊罪未遂的標準10</p><p>  3盜竊罪與相關犯罪的區(qū)別11</p><p>  3.1盜竊罪與搶劫罪11</p><p>  3.2盜竊罪與詐騙罪12</p><p>  3.3盜竊罪與搶奪罪12</p><p>  3.4盜竊罪與侵占罪12</p><p>  4特

5、殊盜竊行為探析13</p><p>  4.1使用盜竊13</p><p>  4.2網(wǎng)絡盜竊14</p><p>  4.3單位盜竊15</p><p>  4.4利用ATM機故障惡意取款行為15</p><p>  4.4.1許霆案回顧15</p><p>  4.4.2 ATM

6、機的性質15</p><p>  4.4.3關于案件爭議15</p><p>  5盜竊罪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建議15</p><p>  5.1我國盜竊罪存在的缺陷15</p><p>  5.2完善我國盜竊罪的建議15</p><p><b>  結  論15</b></p&g

7、t;<p><b>  引 言 </b></p><p>  恩格斯曾經(jīng)指出:“從動產的私有制發(fā)展起來的時候起,在一切存在著這種私有制的社會里,道德戒律一定是共同的:切勿偷盜?!敝袊灿泄庞枺骸熬訍圬?,取之有道?!痹诜缮蟿?chuàng)設所有權制度,通過法律保護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財產所有權不受非法侵害,是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共同選擇。各國法律都規(guī)定了多種侵財犯罪,其中盜竊罪是侵財犯罪中

8、最為普遍、常見的罪名。</p><p>  盜竊罪是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也是現(xiàn)代社會最常見、最多發(fā)的一種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多發(fā)的盜竊犯罪造成了國家和人民財產的巨大損失,同時也更容易造成民眾的恐懼感和生活的不安全感。所以,世界各國均將盜竊罪視為主要的犯罪類型,盜竊罪自然就成為司法實踐中最經(jīng)常遇到的問題,也是在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最具有疑難性的犯罪之一。</p><p>  同時,盜

9、竊罪也是一類常新的犯罪。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一些特殊的盜竊犯罪現(xiàn)象不斷涌現(xiàn)。例如: “使用盜竊”、“盜竊網(wǎng)絡虛擬財產”、“利用ATM機漏洞惡意取款的行為”等等,這些特殊犯罪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傳統(tǒng)盜竊理論的沖擊。司法疑難呼喚著刑法學界對盜竊罪的理論發(fā)展。因此,加強對這些特殊的盜竊犯罪的研究,對于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均有重要意義。</p><p>  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打擊侵犯財產犯罪,完善我國立法,為國家創(chuàng)造一個穩(wěn)定的發(fā)展環(huán)

10、境,為國民營造一個和諧的生活空間,正確地分析、認識和看待盜竊犯罪是十分必要的。</p><p><b>  1盜竊罪概述</b></p><p><b>  1.1盜竊罪的概念</b></p><p>  按照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行為。由此可見我國關于盜竊

11、罪的概念是對盜竊犯罪行為各種特征的綜合,是對盜竊犯罪現(xiàn)象總體上的抽象概括。97刑法規(guī)定 :“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增加了罰金刑,限制了死刑的適用。對于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復制他人電信號碼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行為,在1997年刑法典中也明確規(guī)定為盜竊罪。</p><p>  1997年刑法典頒布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通過

12、了《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盜竊罪的概念、盜竊的數(shù)額、多次盜竊、情節(jié)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和規(guī)定。同時我們應當注意《解釋》第1條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边@種對盜竊罪的定義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采納。</p><p>  1.2盜竊罪的犯罪構成</p>&l

13、t;p>  我國刑法學界和我國絕大多數(shù)的刑法教科書中對犯罪構成采用了四要件說即由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四個要件構成。</p><p>  1.2.1盜竊罪的犯罪客體</p><p>  按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盜竊罪的客體要件是公私財產所有權。任何盜竊行為都是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即便是以贓物、違禁物為對象的盜竊行為,同樣也侵犯到財產所有權。關于盜竊罪的客體

14、,馬克思指出盜竊林木這一“犯罪行為的實質并不在于侵犯了作為某種物質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國家神經(jīng)——所有權本身。”這段論述揭示出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qū)別,并且明確指出盜竊罪客體為財物所有權。</p><p>  作為盜竊罪客體的所有權是抽象的,它必須通過一定的載體表現(xiàn)出來,這一載體就是盜竊罪的對象。盜竊對象一般是對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的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筑物上的門窗等

15、,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從盜竊對象的形態(tài)上說,主要是有形物。但盜竊能源如電力、煤氣等無形財產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成為盜竊罪對象的財物必須具備以下特征:</p><p>  第一,財物必須具有可支配性。盜竊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通過自己的非法占有而排除他人的占有權,從而影響到他人對特定財物所有權的行使,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jù)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假如財物是人力所不能支配的東西,如陽光、空氣等自

16、然能源,那么盜竊行為就不可能發(fā)生。然而在可支配性方面,我國現(xiàn)行刑法沒有特別指出可供支配的公私財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動產因其可移動性可以被秘密竊取,因此被大家認可為盜竊對象。不動產因其不可移動性,不能用“竊取”手段占有,同時不動產的所有權關系的轉移和變更必須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不可能通過犯罪行為人的簡單盜竊行為而加以占有并因此而排斥原所有人的占有。因此不主張把不動產列為盜竊對象。</p><p>  第二,具有一定

17、的經(jīng)濟價值。我國盜竊罪構成的標準之一是“數(shù)額”問題,而且“數(shù)額”還是定罪量刑的根據(jù)。從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盜竊罪的對象是財物而不是一般物,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應當具有經(jīng)濟價值,在現(xiàn)實生活中,財物的經(jīng)濟價值是指財物的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另外某些禁止流通物,如稀世國寶等,不能因為它們不能進入流通領域,沒有價格,就否定其經(jīng)濟價值。</p><p>  第三,他人的財物。如果財物不被任何人控制支配,不在國家、集體、個人的

18、占有下,這樣的財物是不可能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的。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寄售、托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財物,也應視為:“他人的財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員在現(xiàn)實中監(jiān)視、控制、出售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設施等。</p><p>  第四,盜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jù)《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

19、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qū)別。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家庭成員勾結外人盜竊自己家里的或近親屬的財物,屬于共同盜竊行為。</p><p>  第五,必須不為法律所排除。某種物品雖然具有可占有性和經(jīng)濟價值,也正為他人所合法占有,但由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而使其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盜竊這些物品構成犯罪的,不成立盜竊罪而成立其它犯罪。如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由于法律的特

20、別規(guī)定,不成立盜竊罪而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p><p>  1.2.2盜竊罪的犯罪客觀方面</p><p>  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如下兩種行為,即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和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p><p>  所謂秘密竊取是指秘密地以非法手段破壞他人對財物的支配關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對財物的一個新的非法支配關系。這里所講的秘密竊取是

21、有特殊含義的。首先,所謂秘密并不是對任何人的秘密,而僅僅是針對竊取當時財物控制人而言,如果竊取行為人竊取財物時被財物控制人以外的第三人發(fā)覺,只要還沒有被財物控制人發(fā)覺,則不影響竊取財物行為的秘密性。其次,所謂秘密只不過是行為人主觀上的自我認識,也就是行為人自以為財產控制人不知道或沒發(fā)覺其竊取財物的行為,至于客觀上財產控制人是否發(fā)覺行為人的竊取行為,對秘密竊取的成立并無影響。如果在秘密竊取的過程中,行為人的行為被財物控制人發(fā)覺,行為人馬上

22、公開奪取或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這已經(jīng)超出了秘密竊取的范圍,應認定搶奪罪或搶劫罪。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我國刑法第269條規(guī)定了轉化犯罪,即犯盜竊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盡管行為人取得財物的行為是秘密竊取,但因其取得財物后行為的暴力性,刑法采取了另外的評價標準,定其搶劫罪。這是一種罪的轉化規(guī)定。</p><p>  根據(jù)刑法典的有關規(guī)

23、定及司法解釋可知,盜竊數(shù)額和盜竊次數(shù)對于盜竊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所以二者是盜竊罪客觀方面的重要內容。</p><p>  第一,盜竊數(shù)額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已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shù)額。刑法典中規(guī)定的盜竊數(shù)額分為三個不同的檔次,分別為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但是,數(shù)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相對性。該司法解釋同條還規(guī)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

24、,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p><p>  第二,所謂多次,根據(jù)《解釋》中規(guī)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所以“多次盜竊”因司法解釋的限定而有了較為固定的含義,這種限定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 第一,時間的限定?!岸啻伪I竊”必須是指行為人在一年內的盜竊次數(shù),超過一年以上發(fā)生的盜竊則不

25、能與一年內的盜竊次數(shù)累計計算。第二,地點限定。“多次盜竊”中所指的盜竊行為必須是入戶內盜竊或在公共場所扒竊,如果盜竊不是在入戶內或公共場所,則不能累計計算盜竊次數(shù)。第三,次數(shù)限定?!岸啻伪I竊”所指的盜竊累加次數(shù)必須是三次以上含三次。正因為成立“多次盜竊”具有嚴格限制,才能防止把某些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小偷小摸,多次偷拿他人財物的行為認定為犯罪。</p><p>  1.2.3盜竊罪的犯罪主體</p>&l

26、t;p>  盜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可以成為盜竊罪的主體。</p><p>  79年刑法規(guī)定,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97年新刑法對此作了修改,總則規(guī)定:己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還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

27、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說,盜竊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己滿16周歲,對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行為人無論其盜竊數(shù)額是否巨大,是否多次盜竊,均不應追究刑事責任。</p><p>  對于盜竊罪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我們可以根據(jù)1997年刑法第18條進行認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

28、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p><p>  1.2.4盜竊罪的犯罪主觀方面</p><p>  盜竊罪的主觀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盜竊罪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秘密竊取行為會發(fā)生侵害他人對較大公私財物占有的危害結果,或明知多次秘密竊取的行為會發(fā)生侵害他人

29、對財物占有的危害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其具體內涵包括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p><p>  盜竊罪“明知”內容即盜竊故意的認識因素。其中包括對盜竊行為的“明知”和對盜竊對象的“明知”。</p><p>  第一,對行為的認識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行為的秘密性。 其次,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非法性。對于這兩方面的理解在論文第一部分已

30、經(jīng)論述,不再贅述。</p><p>  第二,對盜竊對象的認識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首先,行為人必須明知其盜竊的公私財物具有經(jīng)濟價值,其次,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普通的財物”即該財物沒有被刑法作為其他犯罪的對象加以特別的規(guī)定。最后,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竊取財物時,該財物正在他人的控制支配下。這里的“明知”是指只要行為人根據(jù)社會生活常識,可以推知該財物正在被他人控制支配就足夠了。</p><p>

31、;  第三,行為人主觀必須預見到盜竊財物的數(shù)額達到了較大,或明知盜竊財物的行為達到了“多次盜竊”。行為人只有預見到所要盜竊公私財物的數(shù)額達到較大,才可能形成盜竊罪故意,才能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理。如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天價葡萄”、“太空豆角”等案件的爭議的焦點也就在此。</p><p>  意志因素方面,根據(jù)行為人所持的是希望還是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把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從認識因素來說,

32、兩者是一致的,即都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意志因素卻有區(qū)別,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fā)生,間接故意則是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睆拿孛芨`取行為的特點可知,行為人主觀上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所以“盜竊罪的主觀方而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間接故意?!币虼吮I竊罪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也就是行為人主觀所追求、所希望達到的危害結果。盜竊罪故意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tǒng)一。但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相比,決定行為性質的

33、是意志因素而不是認識因素。所以超出意志因素之外的財物范圍,盡管行為人可能有所了解,但也不能作為認識因素的內容。</p><p>  對于犯罪目的,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盜竊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理論上的通說一直認為,應該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含義是:“非法”既包括為法律所明文禁止,又包括為一般社會觀念所不允許。 “占有”指事實上的支配狀態(tài),指排除他人的支配轉移給自己支配。非法占有不僅包括

34、自己占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占有。因此,非法占有為目的就是指行為人意圖通過盜竊行為,而使財物轉移為自己不法占有,使自己取得對所竊取財物具有類似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地位,能夠將竊取的財物充當歸自己的財物,并能利用該物所具有的經(jīng)濟價值。</p><p><b>  2盜竊罪的認定</b></p><p>  2.1盜竊罪與非罪的界限</p><p>

35、  根據(jù)刑法典及司法解釋,影響盜竊罪定罪的情節(jié)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筆者認為應從盜竊數(shù)額因素、盜竊次數(shù)因素和盜竊其他情節(jié)因素三個方面具體進行考察。</p><p>  第一,盜竊數(shù)額。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盜竊罪定罪的數(shù)額標準最低為盜竊數(shù)額較大,而刑法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也不可能規(guī)定數(shù)額達到多少才算數(shù)額較大,應該根據(jù)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的狀況以及地區(qū)之間的經(jīng)濟發(fā)展程度來具體確認。</p><p>  根據(jù)19

36、97年的《解釋》,對于盜竊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情節(jié)輕微的不作犯罪處理,包括4種情形:</p><p>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p><p>  2、全部退贓、退賠的;</p><p>  3、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p><p>  4、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l

37、t;/p><p>  由此可見,“盜竊數(shù)額”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標準。正確區(qū)分罪與非罪,就只能是盜竊數(shù)額而不可能出現(xiàn)其他可以為司法實踐所接受的統(tǒng)一標準。數(shù)額因素作為定罪的重要標準是刑法謙抑性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盜竊案件是最經(jīng)常、最普遍發(fā)生的財產犯罪,很多盜竊案件因盜竊數(shù)額較小,其社會危害性較小,運用行政處罰手段足以進行有效控制,根木無需上升到刑法領域,因此,規(guī)定“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使一般的盜竊行為不能進入刑法

38、規(guī)制的領域,刑法謙抑性得到保證。</p><p>  第二,盜竊次數(shù)。根據(jù)刑法典規(guī)定:當盜竊數(shù)額沒有達到較大的要求,但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多次盜竊,仍然可以構成盜竊罪。因為行為人多次盜竊本身也同樣可以反映其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典把“多次盜竊”與盜竊“數(shù)額較大”作為并列的兩個定罪情節(jié),足以說明多次盜竊對定罪的影響。</p><p>  第三,其他情節(jié)。對于盜竊案件的處理,必須將

39、取得財物的數(shù)額和作案的原因、手段、社會影響,行為人的一貫表現(xiàn)動機與目的等情節(jié)相結合,進行綜合評價。對于盜竊財物未達到數(shù)額較大標準,或者盜竊未遂,但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并非絕對地不能認定為盜竊罪。《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體現(xiàn)了這一宗旨。</p><p>  同時我們還應當注意對刑法典第265條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缎谭ā返?65條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

40、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該條規(guī)定的是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儲備、設施而使用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適用本條,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牟利的目的。第二,行為人必須具有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行為。第三,行為人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對權利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41、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才能構成犯罪。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依照刑法典第265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定罪處刑。</p><p>  2.2盜竊罪的犯罪形態(tài)</p><p>  故意犯罪形態(tài)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fā)展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出現(xiàn)結局所呈現(xiàn)的狀態(tài),包括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在司法實踐中,盜竊的預備形態(tài)和中止形態(tài)一般沒有作犯罪處理。盜竊罪既遂與未遂形態(tài)的認定是司法實踐中最為復雜的問

42、題。</p><p>  2.2.1盜竊罪的著手</p><p>  關于著手的認定在刑法理論一直是有爭議,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己經(jīng)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guī)范里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這實際上是一種形式的客觀說。</p><p>  筆者認為,當行為侵害法益的危險達到緊迫程度時,就是實行行為的著手,至于何種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性,

43、則應根據(jù)不同的犯罪以及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就盜竊罪而言,因為其本質是對他人對財物占有的侵害,因此侵害他人對財物的占有的行為開始時,就是盜竊罪的著手。</p><p>  2.2.2盜竊罪未遂的特征</p><p>  根據(jù)刑法第23條的規(guī)定,盜竊未遂應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是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施盜竊行為。犯罪的著手是指犯罪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條文所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的實行行為。著手標志著盜竊預備階段

44、已經(jīng)結束,是盜竊未遂與盜竊預備相區(qū)別的分水嶺。第二是盜竊犯罪沒有得逞,即盜竊犯罪沒有完成,還沒有達到既遂就停止下來,這是盜竊未遂與既遂相區(qū)別的核心。第三是盜竊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行為人破壞他人對財物的占有而希望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的意志,而客觀上使盜竊不可能得逞或者行為人認為不可能得逞而被迫停止盜竊犯罪的原因。這種原因違背了盜竊行為人的本意,與其盜竊犯罪意志相沖突,包括二種情況:第一種,抑制盜

45、竊意志的原因,即某種事實使得行為人自己認為客觀上已經(jīng)不可能行竊,從而被迫停止盜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是否繼續(xù)進行盜竊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選擇余地,只好被迫放棄。比如行為人剛好打開保險柜,突然聽到警笛聲,以為警察抓來了,認為不跑不行了,沒拿錢而逃走。第二種,抑制盜竊行為的原因,即某種情況使行為人在客觀上已不能繼續(xù)行竊。比如行為人剛打開保險柜,還未來得及拿錢,便被警察抓住。在上面的</p><p>  2.2.

46、3盜竊罪未遂的標準</p><p>  關于盜竊罪既遂未遂的劃分標準,我國的刑法理論界有各種各樣的學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接觸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接觸到被盜財物為標準,凡實際接觸到財物為盜竊既遂,未實際接觸到財物的為盜竊未遂。第二種,轉移說,主張應以行為人是否已將盜財物移離原場所為標準,凡已移離原在場所位置的為盜竊既遂,未移離原場所的為未遂沒。第三種,藏匿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是否已把被盜財物藏匿起來為標

47、準,凡己將財物藏匿起來的是盜竊既遂,未藏匿起來的是盜竊未遂。第四種,失控說,主張應以財物的占有人是否喪失對財物的占有即控制為標準。凡盜竊行為已使財物占有人喪失了財物的控制的,即為盜竊既遂,否則即為未遂。第五種,控制說提出應以行為人是否已獲得對被盜財物的實際控制為標準,行為人已實際控制財物的為既遂,未實際控制財物的為未遂。第六種,失控加控制說,認為應以被盜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人的控制并且實際置于行為人控制之下為標準,被盜財物己脫離占有人的控制

48、并且已實際置于行為人控制之下的為盜竊既遂,否則為未遂。第七種,損失說,主張應以盜竊行為是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為標準,凡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為既遂,否則為未遂。</p><p>  筆者原則上贊同失控說,即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不論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該財物都應認定為盜竊既遂。所有權的損害結果表現(xiàn)在所有人或持有人控制之下的財物因被盜竊而脫離了其實際控制,一般而言,也意味著被盜竊財物已被行為人控制,二者是一致的。因此

49、,從對客體的損害著眼,以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對被盜財物的控制作為既遂的標準,符合盜竊既遂得本質。至于行為人是否最終達到非法占有并任意處置該財物的目的,不影響既遂的成立。</p><p>  3盜竊罪與相關犯罪的區(qū)別</p><p>  3.1盜竊罪與搶劫罪</p><p>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

50、與搶劫罪的區(qū)別包括:第一,盜竊行為僅指向財物,而搶劫行為不僅指向財物,還危害到了搶劫對象的人身安全;第二,盜竊采取的是秘密竊取手段,搶劫則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第三,搶劫罪比盜竊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相應刑罰也要重,其定罪不受搶劫數(shù)額的限制,而構成盜竊罪是有數(shù)額限制的。</p><p>  在研究盜竊罪時,還應當注意盜竊罪在一定條件下可能轉化為搶劫罪。根據(jù)《刑法》第269條規(guī)定,行為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

51、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p><p>  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刑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以搶劫罪處罰。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行為;第二,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第三,實施暴力和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p><p>  3.2盜竊罪與詐騙罪</p><p

52、>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者的區(qū)別關鍵在于客觀方面。盜竊罪取得財產的方式是秘密竊取,詐騙罪取得財產的方式是騙取,但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構造比較復雜,一般認為包括五個要素:行為人的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物——行為人或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害。五者缺一不可,雖然二者在理論上區(qū)別非常明顯,但在復雜的社會生活中,許多的盜竊行

53、為與詐騙行為往往在非法取得財物的犯罪過程中同時存在,使得對許多行為的定性產生疑問。</p><p>  在我國取得財產的犯罪分為:違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財產的犯罪與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犯罪。盜竊罪屬于前者,詐騙罪屬于后者。也就是說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非法占有財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騙,就應當定詐騙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竊取,則應定盜竊罪。</p>

54、<p>  3.3盜竊罪與搶奪罪</p><p>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但沒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等侵犯人身權利的方法。搶奪罪也是一種侵犯財產的犯罪,搶奪罪與盜竊罪的區(qū)別也主要在于客觀方面,即在取得財物的方式上,搶奪罪是乘人不備、公然奪取,而盜竊罪的行為方式是秘密竊取。</p><p>  而搶奪罪中的“奪”決定了行為必須要使用不法有

55、形力,而不可能以平和方式施,這是區(qū)分搶奪罪和盜竊罪的關鍵。就公然實施而言,應該承認,多數(shù)搶奪罪是公然實施的,即搶奪行為發(fā)生在公共場所,在不特定多數(shù)人在場的情況下實施。但是搶奪罪的成立不以此為限。如在被奪取的事實而突然把財物奪去的,行為不是公然實施,但也認定為搶奪。</p><p>  3.4盜竊罪與侵占罪</p><p>  盜竊罪的基本特征,是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將他人占有

56、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將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轉移為自己所有,或者將脫離了占有的他人財產轉移給自己所有。因此,區(qū)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于判斷作為犯罪對象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jīng)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財物而事實上由他人占有時,仍然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侵占罪則不僅可能侵占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

57、財物,因為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占有的財產不法較變?yōu)樗小?lt;/p><p><b>  4特殊盜竊行為探析</b></p><p><b>  4.1使用盜竊</b></p><p>  關于“使用盜竊”概念,在學術界有不同的認識。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使用盜竊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使用(非法獲利)為目的

58、竊取財物,使用后隨意拋棄、毀壞而不歸還的行為或使用后財物價值損失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钡诙N觀點認為,“使用盜竊,是指行為人以非法臨時使用為目的,或者無法查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竊取并使用他人貴重財物,使用后加以歸還的行為?!钡谌N觀點認為,使用盜竊是指“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某一特定財物的犯罪目的,只是出于一時使用的需要而占有該財物,并且事后予以返還?!?lt;/p><p>  第一種觀點,他將非法使用與非法獲利等

59、,同看待,并且未強調非法使用時間的臨時性。第二種觀點該觀點強調了必須“使用”被盜財物(“秘密竊取并使用他人貴重財物,使用后加以歸還”),即竊取財物還不足以構成用盜竊,而必須有使用行為才可以認定,不適當?shù)乜s小了使用盜竊的范圍。綜上筆者比較贊同第三種觀點。</p><p>  我國刑法沒有規(guī)定使用盜竊罪,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解釋》雖未正式規(guī)定“使用盜竊罪”一詞,但是從其立法精神來看卻有限制的承認了使用

60、盜竊罪。該《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為實施其他犯罪盜開機動車的盜竊罪和實施的犯罪數(shù)罪并罰,實施犯罪后返還的盜開車輛行為作為從重情節(jié);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并丟失的論以盜竊罪,偷開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按交通肇事與盜竊罪并罰;偷開機動車并造成車輛毀損的論以毀損公私財物罪;偶爾偷開機動車的,情節(jié)輕微的,不應論以盜竊罪?!?lt;/p><p>  通過對我國現(xiàn)行司法解釋的分析可以看出問題的癥結在于:對于可罰

61、的使用盜竊行為如何定罪處罰。上述司法解釋的尷尬都是由于立法對此沒有明文規(guī)定,而司法解釋又無力解決所導致的。使用盜竊是我國近年來日益受到關注的問題,可罰的使用盜竊行為是確實存在的,我們可以通立法的方式予以解決。因此,筆者建議,可以借鑒國外刑事立法的經(jīng)驗,在刑法中增設“使用盜竊罪”來解決使用盜竊行為產生的紛爭問題。</p><p><b>  4.2網(wǎng)絡盜竊</b></p><

62、;p>  網(wǎng)絡虛擬財產是一種數(shù)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廣義上的網(wǎng)絡虛擬財產包括網(wǎng)絡游戲、電子郵件、域名、網(wǎng)絡尋呼等一系列信息類產品。通常所說的網(wǎng)絡虛擬財產一般是狹義的概念,也稱之為網(wǎng)財、虛擬財產,是存在于網(wǎng)絡游戲空間,屬于特定游戲參與者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等級、累積的虛擬貨幣、裝備、寵物等。 </p><p>  網(wǎng)絡虛擬財產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擬制性。網(wǎng)財不存在于客觀實在的空間,而是以數(shù)字技術作為存在基礎

63、,以二進制的邏輯結構作為存在空間。其表現(xiàn)形式為符號、顏色、圖像等。第二,不穩(wěn)定性。虛擬財產會因技術安全隱患、電腦病毒、黑客攻擊、游戲運營商終止經(jīng)營等因素而滅失,凝結于其中的游戲者勞動價值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第三,可交易性。網(wǎng)絡交易途徑有兩個:第一種是在網(wǎng)絡世界通過游戲煉級的方式,不斷提高自身虛擬貨幣數(shù)量、經(jīng)驗值、等級、裝備規(guī)格等。第二種是通過交易的方式獲得裝備、級別積分等。 第四,客觀性。游戲設有既定的規(guī)則與運行程序,虛擬財物的性質功能也

64、是設定的,玩家必須遵守網(wǎng)絡潛規(guī)則和游戲規(guī)則才能進行游戲,獲取虛擬財產。第五,依附性。虛擬財產的存在依附于一定的游戲程序設置,與特定游戲者掛鉤,關鍵在于玩家游戲資格是否存在,運營商是否維持游戲運行。第六,有用性。玩家通過虛擬財產所代表的身份、等級獲取現(xiàn)實世界所沒有的精神滿足和榮譽感、認同感;通過虛擬財產的交易獲取現(xiàn)實世界的物質回報。</p><p>  學界關于虛擬財產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財產屬性的問題爭論頗多,主要有

65、兩種觀點,否認說和肯定說。否認說認為虛擬財產是虛擬存在的,故不具有使用價值;或認為虛擬財產對非游戲者沒有意義,不具有交換價值,因此不能作為法律保護對象??隙ㄕf認為虛擬財產具有特殊的屬性,具體觀點有物權說、智力成果說、債權說、無形財產說等。筆者認為,虛擬財產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它包含有價值、使用價值、交換價值這幾個關鍵要素,并具有稀缺性、可交易性、可支配性等特征,應當將之作為法律保護對象。</p><p>  盜

66、竊他人的虛擬財產,是指行為人采用非法手段獲取他人游戲賬號和密碼,并進入他人的游戲賬戶,竊取存貯其中的武器、裝備、寶物、貨幣等虛擬財產。由于網(wǎng)絡財產的虛擬性,網(wǎng)絡財產所有權人不必像傳統(tǒng)方式一樣占有財產,而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享有財產所有權,如控制賬號和密碼即可支配財產。行為人通過竊取、攔截、控制、破壞權利人賬號和密碼,導致所有權人失去虛擬財產的支配權,即可認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網(wǎng)絡游戲中盜竊虛擬財產行為雖具有智力性、虛擬性的特點,但與現(xiàn)實生

67、活中盜竊一般財產行為的本質相同。盜竊虛擬財產具有社會危害性,可以盜竊行為定性。</p><p><b>  4.3單位盜竊</b></p><p>  所謂單位盜竊,是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經(jīng)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單位負責人決定,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p><p>  單

68、位盜竊行為能否定罪成為當前司法實踐中一個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檢察院早</p><p>  在1996年就做出了《關于單位盜竊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1996年《批復》),其中規(guī)定:“單位組織實施盜竊,獲取財物歸單位所有,數(shù)額巨大,影響惡劣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盜竊罪依法批捕、起訴”。之后,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2年8月13日施行的《關于單位有關人員組織實施盜竊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

69、題的批復》(高檢發(fā)釋字〔2002〕5號,以下簡稱《批復》)更加明確地規(guī)定:“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2002年公布的《批復》施行后, 1996年《批復》就自行失效。但仔細分析,該批復仍面臨尷尬境地。具體表現(xiàn)為:第一,將單位盜竊以自然人犯罪論處,無法完全實現(xiàn)社會正義將單位盜竊以自然人犯罪論處,人們內心并不能完全接受。第二,從最終的效果來

70、看,《批復》確立的處罰模式易侵犯公民權利,有損刑罰的公正性。單位實施盜竊卻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這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有損刑罰的公正性。</p><p>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與自然人盜竊相比,單位盜竊在構成特征上有其特殊性:主觀方面它要求行為人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須基于為謀取單位利益的動機驅使;客觀方面行為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必須經(jīng)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單位負責人決定。</p><p>  

71、4.4利用ATM機故障惡意取款行為</p><p>  隨著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人們對貨幣的使用方式越來越多。為了方便人們更加自由的支配自己的貨幣,ATM機被廣泛的運用。談到利用ATM機故障惡意取款行為我們就不得不提備受關注的許霆案。</p><p>  4.4.1許霆案回顧</p><p>  2006年4月21日,許霆與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即每扣掉卡上一元

72、錢就可以取出1千元,許取出17.5萬元,郭安山取出1.8萬元。事發(fā)后,郭安山主動自首被判一年徒刑;而許霆潛逃一年落網(wǎng),2007年12月一審被廣東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發(fā)回廣東市中院重審;3月31日,許霆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除退賠惡意取得的款項外,還需繳納兩萬元罰金。</p><p>  4.4.2 ATM機的性質</p><p>  本案中一審與二審結果的差距之

73、大,原因在于法院對ATM機的性質的認定不相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jīng)營資金?!盇TM機是否屬于金融機構是此案定罪量刑的關鍵,但現(xiàn)行的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對ATM機是否屬于金融機構進行明確的定義,現(xiàn)行刑法是建立在傳統(tǒng)概念之上的,對ATM機并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因此許霆的行為不能用現(xiàn)行刑法類推適用,根據(jù)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不能對ATM機做工作廣義的解釋。</p><p>  4

74、.4.3關于案件爭議</p><p>  許霆案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后在社會上引起極大的反響,對于法院認定的許霆構成盜竊罪法律界有著不同的意見。</p><p>  第一種,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犯罪,但是許霆構成何種犯罪也有不同的意見。</p><p>  第一,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許霆的行為具有秘密性并且侵犯了銀行的財產所有權,其行為符合盜竊罪

75、的構成要件。第二,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由于人工智能發(fā)生故障,取款機不能正確識別。而行為人明知取款機故障,利用其識別不能而連續(xù)多次取錢,這個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特征。第三,認為許霆的行為構成侵占罪。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許霆的行為是代為保管銀行的財物,后拒不退還的行為。</p><p>  第二種,認為許霆的行為無罪,而是民法上的不當?shù)美?。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銀行和儲戶的關系,本質上看,還是一種合同關系,雙方是基于

76、特定的契約而達成的合意。許霆第一次操作后,發(fā)現(xiàn)ATM機有了新的承諾方式,因此,按照自己的意愿,頻頻發(fā)出要約,均被ATM自動交易系統(tǒng)接受,而自動交易系統(tǒng)接受即代表了銀行的接受。顧客與銀行之間首先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事發(fā)后,銀行應該首先采用民事手段來實現(xiàn)民事救濟,如果不行,才應當提起動用公共權力。</p><p>  在前面筆者介紹了盜竊罪的四個要件,那么結合許霆的行為進行分析:</p><p&g

77、t;  首先,客體要件:許霆利用ATM機故障取出17.5萬元現(xiàn)金,多取的17.4829萬元并不屬于她所有,許霆多取了17.4829萬元現(xiàn)金并帶走,使該筆資金脫離銀行的掌控,已構成侵犯銀行經(jīng)營資金的所有權。</p><p>  其次,客觀方面:許霆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爭議最大就在盜竊罪的客觀方面。在本案中許霆也承認其取款的時候認為銀行并不知情。那么根據(jù)我國刑法的通說許霆的取款行為具有秘密性。并且銀行雖然有記錄和監(jiān)控錄

78、像但并不能改變許霆行為的“秘密竊取”的本質,它們只是事后讓財物占有者知道情況的證據(jù)。另外,即使當時就有人進行同步觀看錄像,也不能否認秘密竊取的性質。</p><p>  再次,主體要件:許霆是年滿十六歲的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人,符合盜竊罪的主體要件。</p><p>  最后,主觀方面:許霆明知是銀行所有的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在這里許霆曾辯解說自己是替銀行保管財物,沒有想

79、占有這筆錢。但是從許霆實際的行為可以看出其在發(fā)現(xiàn)自動柜員機出現(xiàn)異常后,既沒有向公安機關報警,也沒有按銀行卡上的電話號碼聯(lián)系銀行相關部門,更沒有像其辯解的那樣在取款后向所在單位報告和上交款項,而是連工資都不要了便攜款逃匿。取款后攜款潛逃一年之久,且將這筆巨款揮霍殆盡,非法占有之目的明顯。</p><p>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許霆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成立盜竊罪。</p><p>  5

80、盜竊罪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的建議</p><p>  5.1我國盜竊罪存在的缺陷</p><p>  通過筆者在前面所做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國關于盜竊罪的立法存在相當?shù)牟蛔阒帲?lt;/p><p>  第一,法律本身的問題。任何法律的制定具有滯后性。首先,現(xiàn)行刑法是建立在傳統(tǒng)概念之上的,對ATM機并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也沒有相關的解釋,這就導致了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很難

81、操作,出現(xiàn)一審與二審結果大相徑庭也就不足為奇了。其次,《解釋》是1997年11月4日出臺的,依照當時的國民收入水平和物價水平,認定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公私財產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規(guī)定是合理的。然而,在10年后的今天,隨著國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及物價的飛速上漲以致通貨膨脹的出現(xiàn),如果仍然認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即為盜竊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話,頗為不合理。</p><p>  第二,我國司法解釋的

82、缺陷。當法律本身出現(xiàn)滯后,但司法解釋并也沒有跟上社會發(fā)展的腳步,且過于僵化時,還在談公正恐怕是太過于牽強了。首先,從現(xiàn)行立法看,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在刑罰上,沒有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量刑幅度。因為從刑法264條的規(guī)定來看,只要是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就應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因而,對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就沒有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量刑幅度了,這顯然是立法上的疏忽和用語不當造成的。對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不分情節(jié)輕

83、重,一律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不僅造成中間的量刑幅度脫檔,而且顯然也是不科學的。但是司法解釋也沒有對此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不得不說是一種遺憾。其次,縱觀我國的司法解釋,很輕易就用數(shù)字化的量化的標準作為法律的適用標準。有的時候,對于犯罪的危害性衡量而言,錢物的價值數(shù)字可以是其中一個重要依據(jù),但更多時候,應結合具體情勢做出綜合考量才具有全面性,也更能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與公正。本案許霆偶然發(fā)現(xiàn)了ATM機難得一遇的漏洞,繼而利用而盜取銀行十幾萬元現(xiàn)金,她

84、的主關惡性相對來說是小的,從這一點來看,重審的判決在法定刑下量刑是合理的,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應該是</p><p>  第三,立法技術不夠完善。針對論文第四部分提出的一些特殊的盜竊罪,我國現(xiàn)行刑法典都沒有相關的規(guī)定,實踐中發(fā)生了此類案件,法官也只能參照適用現(xiàn)有的與之最接近的規(guī)定,或者報最高院,由最高院做出答復,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使個案得到了及時公正的解決,但他的弊端也不容忽視:出現(xiàn)了司法解釋立法化的嫌疑,一是與《

85、立法法》相違背,二是不利于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穩(wěn)定性,法律的規(guī)范作用也難以實現(xiàn),三是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p><p>  第三,對于財產的不平等保護。1997年刑法規(guī)定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盜竊其他財產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這一規(guī)定既取消一般情況下盜竊罪的死刑以做到“限制死刑的適用”,又出于保護銀行金融資產或者珍貴文物的需要,在極為例外的場合保留了盜竊罪的死刑。

86、但是,刑法盜竊罪應該實現(xiàn)對于所有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而不應該“厚此薄彼”。從保護法益和剝奪法益的對等性角度考慮,也從嚴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終廢除死刑的論斷出發(fā),消除《刑法》第264條中關于兩類特殊情況下加重處罰乃至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的規(guī)定(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固定在無期徒刑)應該是一個符合潮流的選擇。</p><p>  5.2完善我國盜竊罪的建議</p><p>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我

87、國盜竊罪的規(guī)定還有相當需要完善的地方:</p><p>  第一,完善立法,使法律的規(guī)定符合時代發(fā)展的需要。修改那些與現(xiàn)實生活不符的法律概念,將一些新的并且具有普遍意義的概念和行為納入到刑法保護的范圍。例如,對于盜竊珍貴文物的,用單獨的刑法條文規(guī)范。珍貴文物具有特殊性,一般不能直接用數(shù)額計算其價值,具體價值一般難以認定,因而,用上述標準來適用盜竊珍貴文物,是十分困難的,也是不切合實際的。我們認為,這樣規(guī)定,突出了

88、盜竊珍貴文物的特點,比較科學,也有利于正確定罪量刑。</p><p>  第二,司法解釋的出臺要及時并且合理。法律的制定具有滯后性,法律一旦頒布生效為了保證他的穩(wěn)定性和嚴肅性一般不會輕易的修改,所以這就要求司法解釋的出臺要及時合理,并且操作性情強。否則司法解釋將變成一種擺設。</p><p>  第三,改變單一的以數(shù)額作為量刑依據(jù)的做法,將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程度同數(shù)額大小相結合。犯罪數(shù)額大的,

89、一般情況下應該處以較高的法定刑,但是也要同犯罪情節(jié),比如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和案件的偶發(fā)性等相結合,數(shù)額巨大但是其他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也不一定要處以較高的刑罰,而數(shù)額不是很大,但是行為的其他方面危害較大的也要判處較高的刑罰,嚴格限制法定刑下量刑的適用。</p><p>  第四,應當單獨設立特殊類型的盜竊罪。筆者認為有必要單獨設立使用盜竊罪,對已使用為目的的盜竊行為予以規(guī)范,并規(guī)定單獨的量刑標準,使行為人的使用不當行為

90、給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以作為結果加重的一種情節(jié),這樣在量刑上可以分開檔次。對于單位盜竊罪也是一樣,了盜竊罪設立能夠把它與自然人盜竊和盜竊集團有效的區(qū)分開來,是刑事法治科學化的需要,也是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同時隨著網(wǎng)絡的發(fā)展和運用,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進行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加,其危害性越來越嚴重。犯罪人使用計算機網(wǎng)絡技術,直接將盜竊的電子貨幣、電子資金在網(wǎng)上支付,網(wǎng)上購物,網(wǎng)上炒股以及其他網(wǎng)上交易,或者將竊取的虛擬財產出售,自己使用或者轉

91、送給他人的,均認為是侵犯了他人財產。因此,在刑法上設立計算機網(wǎng)絡盜竊罪是可行的。</p><p><b>  結  論</b></p><p>  盜竊犯罪是我國歷史上最早出現(xiàn)并沿用至今的罪名之一,也是目前我國發(fā)案率最高的一種犯罪。據(jù)統(tǒng)計,全國盜竊犯罪案件一般占整個刑事案件的60%一70%,這類案件的公正處理,對提高整個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將會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盜竊

92、案件,看似簡單,其實并非如此。它涉及許多內容,因此,盜竊犯罪是一種非常重要、非常復雜的犯罪,雖然我國1997年刑法典已將盜竊罪從詐騙、搶奪規(guī)定的同一條文中分離出來,但其內容仍然過于簡單,與現(xiàn)行盜竊犯罪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應借鑒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有關做法,在立法上應加以進一步的完善、在司法上應作進一步的統(tǒng)一。</p><p>  由于本文的篇幅及自己的水平有限,在這里僅對盜竊罪的概念、構成要件、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

93、區(qū)別以及特殊盜竊罪等五個方面的內容作一些粗淺的分析與探討。詳細分析了廣州許霆案件爭議的各個方面,認為之所以存在如此的爭議,主要是由于我國當前關于盜竊罪的規(guī)定有些缺陷。雖然我國修改后的《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作了詳細的闡述,然而,這些規(guī)定相對于實踐中盜竊罪的復雜案情來說,仍舊顯得過于抽象化并且操作性不強,這也就導致了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對盜竊罪的認定產生了很多問題,本文在對基本理論探討的基礎上,結合以上的分析和當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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