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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我國典權制度及其存廢</p><p> 一、典權的概念和中國典權的立法狀況 </p><p> 典權制度是一項中國特有的傳統(tǒng)法律制度。據(jù)有關學者研究發(fā)現(xiàn),典權制度早在我國漢、唐時代就已在民間廣泛流傳,一般認為,典權是典權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財產(chǎn)的一種限制物權,典權人支付典價使用收益財產(chǎn),出典人收取典價并決定是否回贖財產(chǎn)。通說認為,典權標的物應限于不動產(chǎn)。 <
2、;/p><p> 在2007年中國新《物權法》通過實施之前,學者對典權這項中國傳統(tǒng)法律制度給予高度重視并對其存廢問題展開了激烈的探討。但基于種種原因的考慮,最后立法者并未將典權規(guī)定在新《物權法》當中,我國關于典權的規(guī)定,只在民通意見120條有所體現(xiàn):"在房屋出典期間或者典期屆滿時,當事人之間約定延長典期或者增減典價的,應當準許。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價回贖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價的,應當按照
3、回贖時市場零售價格折算。"從這條款可以看出來,我國大陸地區(qū)承認典權。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私合營中典權入股的房屋應如何處理的回函中,最終判決被告能夠回贖房屋,也體現(xiàn)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我國典權制度的認可。另外,我國典權標的物僅限于房屋。 </p><p> 二、有關我國典權制度存廢問題的探討 </p><p> 關于典權的存廢問題,爭論由來已久,主張廢除典權者有之,主張保
4、留典權者也不在少數(shù),兩種觀點爭鋒相對?!段餀喾ā奉C布之前,立法機關在這一問題上也是舉棋不定:《物權法》草案前兩稿均設典權之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物權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則刪除了有關典權的規(guī)定。 </p><p> ?。ㄒ唬┮詮埿聦毥淌跒榇淼膶W者主張廢除典權制度主要出于以下幾點考慮: </p><p> 1.典權制度傳統(tǒng)功能之喪失及其他制度對典權制度的替代 </p>&
5、lt;p> 縱觀典權的發(fā)展歷史,典權之所以興起,"仍因中國傳統(tǒng)認為變賣祖產(chǎn),尤其是不動產(chǎn),仍敗家之舉,足使祖宗蒙羞,為眾人所不齒,故絕不輕易從事,然又不能不有解決之計,于是有折衷辦法出現(xiàn)……", 然而在提倡經(jīng)濟效益的現(xiàn)代社會,這種封建思想束縛已經(jīng)不復存在,典權制度發(fā)揮的功能主要在于融資?,F(xiàn)代金融體系發(fā)達,融資方式多樣,典權以外,人們可以通過抵押、質(zhì)押、貸款、買賣等一系列其他方式滿足融資要求。典權制度沒落,失去
6、原有功能,實踐中使用者甚少,典權制度自然應當廢除。 </p><p> 2.典權制度法理難圓及典權制度的固有缺陷 </p><p> 典權制度法理難圓,主要體現(xiàn)在對典權性質(zhì)的爭論。關于典權的性質(zhì),有用益物權說、擔保物權說、折中說三種觀點。用益物權說認為典權制度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從而達到占有使用收益不動產(chǎn)目的的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說認為典權類似于不動產(chǎn)質(zhì)押,屬于擔保物權;折中說則認為典權是特
7、種物權。多種學說各持己見,但都不能自圓其說。典權制度法理上的矛盾加大了物權法律體系中設立典權的難度。 </p><p> 典權制度的固有缺陷體現(xiàn)在典權法律關系中對出典人和典權人權利義務分配上的不均,典權制度過于保護出典人的利益,違反民法基本原則,主要體現(xiàn)在風險負擔和回贖權兩個方面。 </p><p> 3.典權制度式微的現(xiàn)實國情及《物權法》國際化立法趨勢 </p><
8、;p> 支持典權廢除論的學者還從典權制度式微的基本國情出發(fā),說明典權將被廢除的最終命運。從我國大陸地區(qū)司法案例來看,大陸地區(qū)有關典權的可查證案例少之又少,典權制度走向沒落。另外,從世界范圍來看,很多國家已經(jīng)建立了完備的物權體系,其中幾乎沒有關于典權的規(guī)定,而只有韓國《物權法》對傳貰權作出規(guī)定,設立典權制度不符合世界《物權法》立法潮流。 </p><p> (二)以王利明教授為代表的學者主張保存典權制度主
9、要出于以下幾點考慮: </p><p> 1.典權制度是我國特有制度,符合中國文化 </p><p> 典權為中國固有之法制,充分體現(xiàn)了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現(xiàn)代民法意義上的典權,一般認為可以追溯至南北朝時期的"帖賣"制度?,F(xiàn)代物權制度大多是西方經(jīng)濟法律制度,而典權制度,根植于中國國情,經(jīng)歷唐宋元明清,民國近兩千年發(fā)展,在中國民間交易中不斷發(fā)展逐漸固定下來,為我國獨有
10、,有著悠久的歷史,保留典權是對保護我國法制文化的體現(xiàn)。 </p><p> 2.典權制度之特殊性無可替代 </p><p> 支持典權保留的學者認為典權制度有其獨特性,具有抵押、租賃、買賣,借貸等制度不可取代的功能,不能為其他制度所代替。 </p><p> 首先,典權制度須轉移不動產(chǎn)占有,物的占有轉移能夠增加典權人對出典人的信任,對出典人來說,更易于獲得融資
11、需求,對典權人來說,有利于保證交易安全。 </p><p> 其次,典權制度具有"扶弱濟貧"的特殊功能,在中國傳統(tǒng)觀念中,出典人為貧、弱。有學者指出,在典權制度條件下,出典人可以在典物價格低于典價時,拋棄其回贖權而免于負擔,在典物價格高漲時,如無力回贖,則享有找貼的權利,從而克服了"有失公平"的弊端。 </p><p> 再次,典權制度不僅便于出
12、典人融資,而且能使典權人對物進行使用,最大程度的發(fā)揮了物的作用,符合當代社會價值觀念中最大化追求經(jīng)濟效益的要求。 </p><p> 3.民間仍然存在對典權制度的運用 </p><p> 針對廢除典權制度學者們提出的中國關于典權案例越來越少,典權制度式微的觀點,保留派學者們有自己的理解。他們認為:新中國成立以后,全國范圍內(nèi)實施農(nóng)村土地單一集體所有制,城市土地、房屋公有制,金融的國家計劃
13、性,這些制度使典權失去了存在的社會經(jīng)濟基礎。如今的實際情況是,由于我國住房體制改革,私有房屋占全國房屋比例逐年上升,可能成為典物的私有房屋的擴大,為典權制度發(fā)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典權就有賴以生存的土壤。我國不是不需要典權,反而比以前更需要以成文法確定典權制度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利益。 </p><p> 三、典權制度存廢之我見 </p><p> 一項固有法律制度是否有保
14、存下去的必要,關鍵在于它是否具備生存條件,是否對社會有貢獻。我認為即使在當今社會,典權制度依舊有其存在的條件和價值。 </p><p> 首先,在現(xiàn)代社會中,典權制度的依舊發(fā)揮著其獨特功能:它有利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律制度,促進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多樣化;有利于發(fā)揮現(xiàn)代社會物盡其用,經(jīng)濟效益的最大化的利益要求,滿足融資和用益的雙重需要;有利于滿足新形勢下,即私有房產(chǎn)不斷增多實際情況下的現(xiàn)實需要。 </
15、p><p> 其次,典權制度根植于我國文化,得到中國老百姓的認同,即使《物權法》制定借鑒西方先進法律制度,但人們的傳統(tǒng)觀念不可能在短期改變,典權制度即使不會成為最主要的融資方式,但仍舊可以成為一種老百姓熟知并加以選擇適用的融資借款方式。 </p><p> 最后,雖說《物權法》國際化的趨勢,但是不能因為片面追求《物權法》國際化放棄自己本國的特色和傳統(tǒng),每個國家都有其特殊的法律文化,如,法國
16、、日本有與典權類似的不動產(chǎn)質(zhì)權制度;德國有擔保用益制度;韓國在學習外來法律文化過程中,保留了類似于中國典權的傳貰權制度,并且,實踐中得到廣泛使用,據(jù)統(tǒng)計,截至2001年為止,韓國使用典權的戶數(shù)為4039514家,不但比房屋租賃或其它形態(tài)計2113943家為多,更占全國居住形態(tài)百分之二十八以上,成為韓國最重要居住形態(tài)之一。 </p><p> 綜上所述,我認為不應當廢除典權制度,而是要立足本國國情,在《物權法》未
17、來的發(fā)展過程中,妥善處理好"法的繼承"和"法的移植"二者關系。 </p><p><b> 參考文獻: </b></p><p> 【1】王峰:《典權存廢論》,武漢:華中科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p><p> 【2】鄧純:《由典權存廢的爭論而引發(fā)的思考--簡議典權的出路》,法制與社
18、會,2009年。 </p><p> 【3】彭登明:《典權問題芻議》,天津:南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p><p> 【4】王全弟,陳建宏,高賢升:《典權制度比較研究》,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3期。 </p><p> 作者簡介:鄭怡,女,漢族,江西婺源人,上海海事大學2010級國際法學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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