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權新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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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物一權新論一物一權新論關鍵詞:一物一權;一權一物;物之部分;集合物內容提要:一物一權原則是傳統(tǒng)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其是指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一個所有權之客體僅以一物為限。其含義可以概括為“一物一權、一權一物”。一物一權有利于明確物權支配客體之范圍,保障交易安全,這是其正當化的依據(jù)。近代以來,一物一權的新發(fā)展表現(xiàn)為其在物之部分與集合物上的應用,這種應用符合社會現(xiàn)實和經濟生活的需要,對此應予重視。引言物權為對物的直接支配權,其以對物

2、之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為內容,故而,“物”權之客體以物為限,至于權利物權則為例外。以物為客體之物權,物必須特定方能支配。德國學者稱此為物權客體特定原則(spezialittsprinzip),即“一個物權的客體(標的物),應以一物為原則,一個物權(尤其是所有權)不能存在于兩個物之上,又稱為一物一權原則?!盵1]對此,日本、臺灣、我國大陸更多的使用一物一權主義,或一物一權原則之稱謂。我國《物權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一物一權原則,盡管如此,一物一權

3、原則仍應是物權法的重要原則之一。一物一權有利于明確物權支配客體之范圍,保障交易安全,這是其正當化的依據(jù)。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近代以來,一物一權原則有所發(fā)展,這突出表現(xiàn)在該原則在物之部分與集合物上的應用,這種應用符合社會現(xiàn)實和經濟生活的需要,對此應予重視。一、一物一權的內涵依通說,一物一權主義系指一物之上僅能成立一個所有權,一個所有權之客體,以一物為限而言。[2]這是通常理解的一物一權主義,其含義可以概括為“一物一權、一權一物”,只是這里的

4、“權”指的是所有權,而物權客體特定原則的表述更傾向于“一權一物”的內容。具體而言,我們可以分別就“一物一權”和“一權一物”的內容做初步展開:(一)“一物一權”“一物一權”,即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物權是排他性支配權,故而,一個物上不能成立內容相互排斥的權利,所有權尤其明顯。例如,在同一棟房屋上不能成立兩個所有權,在同一宗土地上不能成立兩個宅基地使用權。法諺:“Duononpossuntinsolidounamrempossider

5、e”,指的就是同一物上不得同時有兩個所有權存在。[3]在法律上,兩個所有權無法同時兩立于同一個標的物。(1)在物之所有權發(fā)生移轉的情況下,所有權直接從原權利人移轉到新受讓人手中,物上只有一個所有權。(2)一個物被他人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原所有權人的權利消滅,善意取得人取得物的所有權,一物之上并未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3)時效取得的情形也是如此,物的原所有人之所有權歸于消滅,時效取得人獲得物的所有權。(二)“一權一物”“一權一物”,即一個物

6、權之客體以一物為限。既然物權之客體以一獨立的特定物為限,那么,我們可以推論,(1)一物之部分不得成立所有權。如果一物之部分可以成立所只有滿足特定量的累積,方能發(fā)揮物的作用,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時,我們仍把它作為一物對待,此之為觀念上之一物。一般來看,觀念一物更能符合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因此,物理一物的判斷固然重要,觀念一物的判斷更為重要。(一)物之部分原則上,物之部分不能成為物權之客體。然而,這是指物之部分不能獨立支配而言,如果物之部分

7、能夠被排他的支配,則一物一權原則有所修正也。換言之,此時,物之部分可以成為獨立物,是否能夠獨立應依社會的經濟的標準。例外主要表現(xiàn)在不動產上,但不限于此。1土地。土地本屬廣袤無垠,連成一片者,皆屬物理一物。然土地之效用巨大,為人類社會生活之重視,故而,土地上存在著大量的物權,就此必須明確土地之支配范圍。對此,隨著社會之發(fā)展,便有魚鱗冊或者登記簿之產生,以明確土地之邊界與權利之范圍。土地已登記者,以登記之標號為一物,其具體顯示為土地之分界線

8、。故而,一宗土地便可以設定一個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標號不同的土地,為不同之物。盡管我國實現(xiàn)土地公有制,但土地之個數(shù)仍然以登記為準。一宗土地為一個地塊,如此便可以清楚明白該地塊的所在、四至、面積等,從而,土地得以確定,排他性支配成為可能。關于土地上之物權,需注意者,(1)土地中之沙石,為土地之成分,在與土地分離前,不得成為物權之客體。(2)土地內之礦藏,本為土地成分,然《物權法》規(guī)定,“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保ā段餀喾ā返?6

9、條)故而,礦藏獨立于土地而存在。(3)土地上之水流、海域,為獨立之物權客體。(《物權法》第46條)(4)土地之上下空間,本為土地所有權效力所及,唯近代社會以來,空間有獨立利用之價值,故而,土地之上下空間可以獨立成為物權的客體。當前,土地之劃分已經不限于地表的橫向分割,也已經開始重視土地空間的縱向利益,因此,只要能夠確定特定的空間,并能夠加以利用者,便可以設定物權,例如,區(qū)分地上權、區(qū)分地役權、空間權都是對土地利用理論的發(fā)展。日本民法19

10、66年修訂時增加了空中地上權條款,以實現(xiàn)建造地下街、地下鐵路、地下停車場、高架鐵路等設施的目的?!段餀喾ā穼Υ艘灿枰源_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物權法》第136條)(5)根據(jù)一物一權主義,一個土地之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權或物權。但臺灣地區(qū)“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103條規(guī)定,于一宗土地內,得就其特定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惟應檢附經地政登記機關勘測

11、之位置圖而已。[12]換言之,若某宗土地劃分為各個部分,就其上設定定限物權,且已登記,則各個部分亦具有獨立性;[13]日本大審院聯(lián)合部大正13年10月7日判決認為,所有人得在自己所有的一宗土地上,以劃線或設定標志方式任意分割為數(shù)塊,并可以將各塊分別讓與。[14]由此可見,土地之部分亦得成為物權之標的,而在其上設定物權。(6)在承認時效取得的法域,一宗土地之部分亦得為根據(jù)取得時效取得物權的客體。[15]總體言之,土地具有特殊性,其個數(shù)主要

12、取決于登記,但依當事人之意思,在一塊土地內再度細分,而可以確定四至時,則其部分成為獨立物,仍能成為物權之客體。如此,有利于土地之充分利用。例如,在一塊土地的部分設定地役權,而非及于該土地的全部,即能實現(xiàn)當事人之間的目的,又有利于減少對供役地人不必要的損失。2建筑物。在我國,建筑物是獨立的不動產。(1)已建造完成之建筑物為獨立之不動產,然何時完成便屬重要。通說認為,建筑物系謂凡具有覆蓋墻垣,足以蔽風雨,供出人而可達經濟上使用之建筑物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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