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yōu)秀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范本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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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南粵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南粵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東檢捕審〔2013〕00號本院2013年2月23日收到南粵市公安局東湖分局東公刑提捕字(2013)226號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劉小嚴涉嫌敲詐勒索罪、張小明涉嫌故意傷害罪、劉建平涉嫌窩藏、包庇罪的文書及案卷材料、證據(jù)后,承辦人助理檢察員張小玲審閱了案卷,訊問了犯罪嫌疑人,核實了有關證據(jù),現(xiàn)依法對本案審查完畢。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一)犯罪嫌疑

2、人張小明,曾用名:無,綽號:無,男,21歲,1992年11月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工作,住南粵市東湖區(qū)沿湖路123號。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在東湖區(qū)看守所。父親,張國成,母親李秀梅。1998年2004年再沿湖路小學;2004年2008年再南粵市第六中學;2011年至今在家沒固定工作,有時幫人打工。前科:2011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東湖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二)犯罪嫌疑人李剛,曾用名:無,綽號:無,男

3、,24歲,1989年4月1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住南粵市東湖區(qū)柳村路15823號。2013年2月11日被刑1975年至1982年讀書,1985年至今在南粵市機械修造廠當工人。二、發(fā)案、立案、破案經(jīng)過犯罪嫌疑人李剛、張小明、劉小嚴涉嫌敲詐勒索罪、張小明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由胡廣明、王大寶于2013年1月22日報案至公安機關,受理后經(jīng)審查,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偵查,后分別于2013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獲犯

4、罪嫌疑人張小明、劉小嚴、李剛,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明,該案據(jù)此告破。犯罪嫌疑人劉建平涉嫌窩藏、包庇罪一案,由偵查員再偵查李剛、張小明、劉小嚴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一案過程中,于2013年1月25日發(fā)現(xiàn),經(jīng)審查,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指控的案件事實供認不諱,且有劉小嚴的供述等證據(jù)佐證,該案據(jù)此告破。三、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證據(jù)(一)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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