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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險合同效力問題是保險合同制度的一個核心問題,對保險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直接關系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保險合同有效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和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保障的前提條件。2002年,我國對《保險法》進行了修訂,但是實踐中的問題紛繁冗雜,鑒此,本文從實際問題出發(fā),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進行探討,力求為司法實踐中此類問題的解決提供相關的立法建議,并對加強保險公司內部的風險控制,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意義。

2、 本文主要采取比較分析和法理研究相結合的方法,針對目前實施的《保險法》指出其缺陷與不足,并提出建議。 本文共四章: 第一章圍繞保險合同效力的確認問題,論述了保險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具有保險利益、非惡意重復保險、危險存在是保險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欠缺生效要件的保險合同一般有三類: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可撤銷的保險合同和無效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與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有可能不一致,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約定執(zhí)行

3、。 第二章論述了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合同的效力的影響。如實告知義務和說明義務是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告知義務的主體應當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內容必須是“重要事實”。為了防范未受任何影響或損害的保險人以未告知為由而作抗辯,建議引入“誘因規(guī)則”。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時,應賦予投保人合同撤銷權,保險人應無條件退還保費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為了救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弱勢的地位,可借鑒英美法系的做法適用棄權和禁止

4、反言規(guī)則。 第三章圍繞保險合同效力的變動,闡述保險合同的轉讓、解除及終止對保險合同效力的影響。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分為法定和約定原因,法定原因引起的轉讓,采取絕對繼受主義;約定原因引起的轉讓,必須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因當事人的不同而不同:投保人解除財產保險合同時其解除的效力向將來發(fā)生,不具有溯及力;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險合同時,其解除的效力自始發(fā)生,具有溯及力。投保人故意不實告知的,保險人行使解除權,保險人可以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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