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權利與儒家的德性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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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自由主義權利與儒家的德性</p><p><b>  一、德性或權利? </b></p><p>  我們正生活在一個迷戀權利的時代。不但在企業(yè)組織和工會中,而且在我們的學校與鄰里之間,我們都會聽到:“我的權利,不是我的責任”,“我的權利,不是我的義務”,以及“我的權利,不是我行為的后果”——我的權利,而當我的自私的生活方式崩潰的時候,你會承擔起

2、責任么,你會理會我的義務么,你會克服我的行為的后果么? </p><p>  我們當中很少有人會對這種態(tài)度感到驚詫。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它正在成為一種公認的日常生活的觀點。在哲學領域,我們聽到這樣一種主張:撇開權利,我們就無法做道德哲學——“一種不以權利為基礎的而又為人所普遍接受的道德理論是不可能存在的”。觀察一下當代社會倫理學各種典型的模式。我們就會感受到人們狂熱地熱衷于權利和訴訟的熱度。道德問題之被提出、爭

3、論及解決,所依靠的單單只是權利這一準法律術語。在當代,權利是這樣一種占支配地位的道德價值,以致于不但是一個人與另一個人之間的問題,而且連人類與非人類主體之間的問題也要按照權利的觀點來看待。正如理查德·摩根(Richard Morgan)新著的標題所示,我們正生活在一種“權利產業(yè)”的支配之下。這樣說絲毫不意味著我有意輕視權利在我們的道德生活中的重要性。在本文中,我所想要提出的問題在于權利運用不當之危險,易言之,在某些不合適的情形

4、之下,個體頑固地堅持權利或許會有導向“作錯事的權利”,或者“嚴重麻木不仁的權利”的危險。 </p><p>  與基于權利的自由主義道德形成對照的是,儒家提供了另一種根本不同的道德圖景。作為一種基于德性的道德,儒家所重視的不是權利上的要求或自作主張,而是關懷與仁愛之德性。儒家道德對我們提出的要求不在于一個人要作為獨立自主的存在者而存在,而在于一個人要成為一個卓越的人(君子)。與權利優(yōu)先于善的自由主義不同,儒家則認

5、為成為一個好人優(yōu)先于做一個權利的主張者。 </p><p>  儒家認為自作主張不利于維護社會和諧。在儒家倫理框架中,被認為具有第一位重要性的不是程序正義或者個體權利,而在于成為一個仁者。儒家所要構建的社會不是一個利己主義者的集合體,而是一個由道德的個體所組成的集合體,這些道德的個體處于與共同體中的其他成員之間的和諧的關系之中。因此,儒家強調德性相對于權利的優(yōu)先性、實質正義相對于程序正義的優(yōu)先性,以及共善相對于合

6、理利己主義的優(yōu)先性??傊?,儒家關注的不是一種自主的道德,而是一種和諧相處的道德:不是個人主義,而是一種有機的整體論。 </p><p>  無論是基于權利的道德(rights based morality),還是儒家的基于德性的道德(virtue-based morality),我們都會在其中發(fā)現(xiàn)極端的情形。照儒家的看法,對于維持與共同體中的其他成員之間的和諧關系而言,謙遜與仁慈之德性是至關重要的。但是,正如喬爾

7、·費因伯格(Joel Feinberg)所指出的,“在適當?shù)那樾沃拢粋€人擁有某種權利而不去要求行使這種權利就是缺乏生氣或者愚蠢的”。另一方面,照自由主義者的看法,擁有權利是件好事,因為它使我們能夠“以人的方式而存在”。然而,在某些不適當?shù)那樾蜗?,堅持權利并非必然地會幫助我們“以人的方式而存在”,反而導致我們成了冷血的“權利狂”。在某些時候要求權利并不會展現(xiàn)要求者的自尊,相反,“它所暴露的只是他對于其所看到的一個嚴重麻木不仁

8、的、對抗性的世界的放縱的惱怒”。 </p><p>  即使在適當?shù)那樾沃幸矎牟粓猿謾嗬娜嗽诘赖律鲜桥缘?,而對于堅持權利太過熱心的人,在某些時候,在道德上就是麻木不仁的⑨。這兩種極端的道德觀點能夠調和起來嗎?儒家基于德性的道德與個體權利之間是可以調和的嗎?換句話說,儒學能夠在保留德性的實質內容的同時,將個體權利納入到其倫理學框架之中嗎?反過來。一種基于權利的道德在其倫理架構內部能夠接受社群主義的德性而不喪失其

9、保護個體的自主和自由不受任意干涉之功能嗎? </p><p><b>  二、自由或共善? </b></p><p>  基于權利的道德與儒家基于德性的道德在當代韓國的爭論可以追溯到一個更深的根源——對自由和共善的不同強調,而這二者則分別是西方自由主義與韓國儒學的出發(fā)點。 </p><p>  自由主義是一種將自由作為其它價值之基礎根源的道德與

10、政治論點。自由主義者爭辯說,所有(道德的和政治的)價值和原則都源自于最終的自由之根源。作為一種對有利于自由的假設的支持,自由主義者贊同不干涉原則。沒有正當?shù)睦碛?,任何人都不應當干涉他人——而如果一個人沒有妨礙他人,那么他就可以做任何事情。對于自由主義者而言,(刑事)法律的目的僅僅在于防止個體之間相互傷害。道德的目的僅僅在于通過最大限度的不干涉,來確保行為與選擇上更多的選擇權,除此之外,再也沒有其他目的。 </p><

11、p>  自由主義者將所有相互競爭的生活圖景都看作同樣的好。一個人只要不傷害他人,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權利,那么他就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可以其喜歡的任何方式來過自己的生活。寬容是自由主義的第一美德。自由主義者不愿接受那種將一種生活圖景凌駕于另一種生活圖景之上的公共政策。作為道德原則,他們僅僅在乎的就是不干涉或者不傷害。在自由主義中,所缺乏的是一種好的生活的圖景(a vision of a good life)。 </p>

12、<p>  在自由主義者看來,在我們這個紛繁的世界中,自由因其給我們以較多的選擇與較少的干涉而無庸置疑地是一種重要的善。然而,較多的選擇與較少的干擾就會承諾帶來一種真正意義的自由嗎?儒家會提出,較多的選擇與較少的干擾并不必然等同于真正的自由。按照儒家的觀點,即使存在著開放的選擇權,一個人如果不能克服自己內在的限制(較低層次的欲望或者第一序的欲望),就還是不能達到自由。按照儒家的觀點,在獲得真正的自由的過程中,首要的是克己(

13、serf-overcoming)、修己(self-cultivation)與成己(self-realization)。儒家忠告我們應當將目光轉向我們自己而不是外部的環(huán)境。比如射箭,如果我們未能射中靶心,那么,儒家會忠告我們既不要抱怨風,也不要抱怨箭,而要責備我們自己。子曰:“射有似乎君子:失諸正鵠,反求諸其身?!保ā抖Y記·中庸》)   儒家主張,真正的自由并不能通過確保更多的選擇權來獲得,而是通過自然地(又是有意地)將共同體

14、規(guī)范內在化以克服較低層次的欲望來獲得的。簡而言之,對于儒家來說,在一種對(行為主體認為值得遵守的)共同體規(guī)范的有道德地、自發(fā)地遵守之中,可以發(fā)現(xiàn)真正意義的自</p><p>  儒家道德觀是一種充滿抱負的道德觀。它所交付給我們的是一種我們應該努力成就的品格,一種我們應該盡力達到的人格,一種我們應該設法建設的共同體。然而,自由主義者則會對儒家自由觀是否能夠有效地應對“極權主義的威脅”(totalitarian me

15、nace)產生懷疑。自由主義者所擔心的正是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所稱之為“可怕的扮演”(monstrous impersonation)的東西,它往往存在于以代表諸如政府、民族、階級或歷史規(guī)律等超個人的、集體性的真實自我的名義,而對人們真實的愿望實施壓制的行動之中。按照伯林的說法,自我實現(xiàn)的政治教條是一種忽視人或社會的真實愿望的立場,而且它還以代表他們的真實自我的名義來威嚇、壓迫,甚至折磨他們。在一種可靠的

16、知識中,無論人類真正的目標是什么,它都必須與人類的自由——人類真實的自我(盡管是隱沒不彰的、不假言辭的)的自由選擇——是同一的。 </p><p>  與儒家自我實現(xiàn)的自由觀相反。自由主義者主張,自我實現(xiàn)對于發(fā)展令人欽佩的品質和達到理想的人格而言是至關重要的,但是,當其間存在壓抑和折磨的時候,自我實現(xiàn)——如果并非不可能的話——則將更為困難。擁有一種好的生活的圖景是一種更高層次的人類之善,而如果沒有選擇和機會,這種

17、好的生活的圖景將是有限的、狹隘的。植根于代代沿襲的傳統(tǒng)和公認的價值之中對于一個共同體的團結是有效的,然而,失去了批判性的審視和有效的選擇,它就將是盲目的。 </p><p>  另一方面,與自由主義者強調個體權利相反,儒家則忠告我們,即使權利是保護我們自身免受不公正的干涉和隨意壓制的一種有效方法,但在某些情境之下(例如,當我們面對深愛的家人或共同體中窮困潦倒的成員的時候),這種保護屏障就會被置于一旁。認識到我們所

18、擁有的權利是一回事。然而更為重要的,認識到我們何時應該使用這些權利,以及為了反抗什么而使用這些權利則是另外一回事。儒家會主張,作為權利實踐的前提,自由主義者需要優(yōu)秀的品格與一種好的生活圖景。 </p><p>  德性需要保護與批判性的審查,而權利則需要適度和自我節(jié)制。儒家社群主義能否將個人的權利包含在其倫理構架之中而不失之于自相矛盾呢?反過來,自由主義能夠在其倫理學架構內部容許社群主義德性的存在嗎? </

19、p><p><b>  三、超越消極自由 </b></p><p>  消極自由與這樣一個問題有關,即“應當為個體留有多大的道德空間使其做自己想做的事而不受他人(或政府)的干涉”?根據(jù)這種對自由的理解,自由就意味著一個人在對自我利益的追求中不受干涉。自由主義尋求通過不妨礙他人合法利益的方式來擴展個人選擇的范圍。根據(jù)自由主義的觀點,只要沒有損害他人或者侵犯他人的權利。一個人

20、就可以做他想要做的任何事情。然而,消極自由論者的自由概念是一種最低限度的自由。消極自由論不能喚起我們對一種好的生活的向往,也沒有給予德性、品格和共同體以足夠的重視。它沒有為幫助極端的貧困者提供一個道德上的理由。此外,在某些不適當?shù)那樾沃?,它承認個體有做錯事的權利。如果不干涉是自由的唯一條件,那么,一個慢性的酒鬼與癮君子或許都可以說是自由的——只要沒有人,干涉他們的利益和權利。然而,從儒家的觀點來看,他們因其意志的軟弱、內在的限制以及相互

21、沖突的欲望而是不自由的。 </p><p>  儒家的自由概念存在于自我克制(克己)與自我實現(xiàn)(成己)之中。它源自人類能自作決定之愿望。作為積極自由的倡導者,儒家希望他們的生活和所作的決定有賴于較高的自我,而不是較低的自我。根據(jù)儒家自我實現(xiàn)的自由觀,僅僅沒有外在的強制還不能算是自由的充分條件。即使公開的選擇權是給定的,但是,一個處于欲望的強烈沖突之中的個體還是不自由的。因此,對于儒家來說,要想達到真正的自由,重要

22、的是克服內心欲望的沖突,也就是說,克己、自制以及欲望的價值排序。孟子曰: </p><p>  養(yǎng)心莫善于寡欲。其為人也寡欲,雖有不存焉者,寡矣。其為人也多欲,雖有存焉者,寡矣。(《孟子·盡心下》) </p><p>  孟子堅持認為,阻撓一個人獲得自由的最重要的因素不是外在的障礙,而是內在的障礙。按照儒家的觀點,消極自由(比如通過不干涉來確保選擇權的有效性)的增加,并不能夠終止

23、各種相互沖突的愿望之間的斗爭。需要的是意義的觀念——目標、動機和欲望的排序——一種在價值論上對高和低、高貴和卑賤、好和壞、整體和部分的了解。在價值論上對相互沖突愿望(第二序的)的排序中,可以找到自我實現(xiàn)的可能性條件。各種愿望的等級排序有助于愿望自身的實現(xiàn),一個人是以其最重要的愿望來建立自我的同一性的。如果自我重大的愿望得到了實現(xiàn),那么自我也就得以挺立起來。 </p><p>  對于德性的顯現(xiàn)而言,克己或自制是一

24、個前提。如果一個人克服了自私的愿望而表現(xiàn)出惠及他人的更高愿望,那么他所展現(xiàn)的就是仁慈:如果一個人克服了自身安全的恐懼而表現(xiàn)出應該表現(xiàn)的,那么他所展現(xiàn)的是勇敢。這樣,德性就是一種與增進特殊的人類之善的自由(缺乏內在束縛時)行動相關的優(yōu)秀品質。因而,對于儒家來說。對相互沖突的欲望的自我克服與品格的修養(yǎng)會自然而然地引導一個人達到自由。孔子的“七十而從心所欲,不逾矩”,即表達了他在克己、自制意義上所達到的自由境界。   自由主義者強調限制自由

25、的外在的因素,而儒家則強調內在的因素。對于發(fā)展一種令人欽佩的品格及達到理想的人格而言,克己或自制是至關重要的。然而,當其間存在壓制和折磨的時候,塑造令人欽佩的品格與達到理想人格——如果并非不可能的話——反而將變得更加困難。反之,對于維持一種舒適的生活與保護個人安全來說,開放的選擇權和較少的干涉是至關重要的。然而,如果對于相互沖突的欲望沒有進行價值論上的排序,那么一個人就會變成欲望的奴隸。缺乏自制的選擇權是盲目的,缺乏有效的選擇權的自制則

26、是空洞的。 </p><p>  通過自由主義的自由概念和傳統(tǒng)儒家的自由概念之間的相互批評,呈現(xiàn)在我們面前的并不是在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之間的簡單選擇,而是這兩個意義的觀念之間存在的一種補充的或者相互支持的關系。完全的自由既包括選擇權的最大化,又包括自我實現(xiàn)的最大化。一個自由主義者需要克己與品格之修養(yǎng),一位儒家主義者則需要有效的選擇權以及對這種選擇權的保護。 </p><p><b&g

27、t;  四、超越底線道德 </b></p><p>  自由主義可以理解為政治上的或道德上的關于權利的修辭學。權利保護個體擁有一個自主和基本利益的領域,因而,擁有權利是件好事。擁有權利,使我們能夠“以人的方式而存在”,并鼓勵權利侵犯之受害者(或受動者)去憤怒、抗議及采取強硬立場⑩。權利語言為我們提供了“修改和創(chuàng)造制度的可能性”。 </p><p>  權利的功能在于保護人們的自

28、主與未來的利益領域不受侵犯。然而,在某些不適當?shù)那樾沃?,權利則會使我們對道德敏感性視而不見。在某些情境下,談論權利并不會使一個人“以人的方式而存在”。反而會“暴露一個人在這個嚴重麻木不仁的、對抗性的世界中的放縱的粗野”。在某些情境中,對權利過于熱心的人們會顯得是“執(zhí)拗的、敏感的、任性的、暴躁的,并且完全還有可能是驕橫的”。J.L.馬奇(J.L.Mackie)說:“為了責任自身著想的責任是荒謬的,但是,為了權利自身著想的權利卻并不荒謬。”

29、如果為了權利自身著想的權利不是荒謬的,那么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維護或要求權利。馬奇觀點的不足在于它僅僅關心道德的最低要求,而忽視了在某些情形之下為了其它道德上的理由,權利可以被放棄、讓渡或犧牲的可能性(或必要性)。 </p><p>  與儒家道德觀相對照,基于權利的道德是底線主義(最低限要求主義)的。正是這個意義上的底線主義者,將道德討論的領域界定在人類經驗的一個狹窄的部分。也正是這個意義上的底線主義者。對行為者的

30、道德品格只做最低的要求,對行為者的儒家道德觀提出的要求甚少,或者全無要求?;跈嗬牡赖滤J為的道德僅僅與斯蒂芬·哈德森(Stephen Hudson)稱之為“道德的要求”的事物——權利、義務和責任——相關。道德的底線要求分享著一整套的特征,也就是說,無論這些要求是權利還是義務,它們都是必需的、被要求的、被迫的或硬性要求的。在此意義上,基于權利的道德是將道德解釋為一種缺乏個人意義深度的純粹的約束系統(tǒng)的“外在的道德”。 <

31、/p><p>  當通過道義論(deontic morals)的方式表達出來的時候,有關權利及其義務的語言包含三種行為:(1)出于責任的行為,或出于義務的行為,或被要求必須做的行為;(2)在既非義務又不被禁止從而是被允許做的意義上的行為;(3)被禁止的行為。權利語言的道德維度(亦即,在道德上是義不容辭的,在道德上是中性的,在道德上是被禁止的)是最低限度的,因為它不能將諸如超出職責之外的行為與令人欽佩的行為等這些同樣是

32、人類體驗中的重要的部分也考慮在內。例如,權利無法要求仁慈(仁);權利不能以其強迫一個人履行(依靠相應的權利來說明的)責任的方式來為仁慈行為提供一個道德理由。安樂哲(Roger Ames)聲稱: </p><p>  將人類的權利當作實現(xiàn)人類尊嚴的一種手段來慶祝當然是夸張的,除非依靠人類尊嚴,我們就只是赤裸的、或然的存在。用人類權利作為一種衡量共同體內部的可能的生活品質的尺度,就如同將最低的健康標準作為餐館質量的普

33、遍指標。 </p><p>  按照儒家的觀點,道德問題的領域是如此的寬廣和多樣,以致于按照權利的語言所挑選出來的狹窄的子領域無法包括重要的人類體驗的全部范圍。儒家基于德性的道德,與自由主義基于權利的道德相對照,是最高要求主義的。這里,最高要求主義的意義在于:人類體驗中的一切都具有道德意義,每一個人一生的全部生活都是作為道德境遇而存在的。基于權利的道德所覆蓋的僅僅是道德行為中最小的范圍(亦即,對的、可允許的、錯的

34、),而儒家道德則覆蓋人類行為的最大范圍。以之作為自我修養(yǎng)的領域。 </p><p>  儒家道德所提倡和忠告的在于。我們的確不限于這些最低的要求。對儒家學者來說,存在許多既不是義務也不是責任,但是在道德上應該得到稱贊和肯定的行為。如果有人希望他們自己及其共同體繁榮興旺,這些行為對他們來說就是值得去做的。這一種類的行為——用哈德遜(Hudson)的話來說——可以稱之為“道德智慧的忠告”。對儒家來說,全部人類行為范圍

35、中的一切事物都不乏道德意義。儒家認為,道德的整個領域要比其最低的要求更為寬廣。作為一種德性道德(a morality of virtue),儒家強調克己、自我修養(yǎng)與自我實現(xiàn)的重要性。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如果今天孔子還活在我們這個迷戀權利的時代,他將會說:“如果人們?yōu)闄嗬鶎б?,他們將毫無羞恥之心?!毙邜u是一種因喪失自尊而經驗到的情感。有尊嚴的權利實踐需要優(yōu)秀的道德品格

36、作為其前提。埃利奧特·道奇(Eliot Deutsch)斷言,較之履行一種最低的對或錯之基準所要求的,圓滿的道德行為所包含的內容更多。他是這樣說的: </p><p>  正如藝術作品一樣,一些行為的內容要比另一些行為的內容更為豐富……當我看到其他人們的時候,我不只是看到了特定的外形和尺寸、顏色和形態(tài),我也富有意義地看到了各種不同的具體化的人格成就。當我看到一個發(fā)生中的行為的時候,我所看到的不只是我以純

37、粹敘述性的、物理主義的語詞所描述的殘忍行為的一個片段。相反,這個行為既是行為者的美學向度,也是行為者的倫理學向度之表現(xiàn)、體現(xiàn)及展示,而我之看到這個行為,也正是將其作為此二者之的表現(xiàn)、體現(xiàn)及展示而看到的。   即使道德要求與“道德智慧的忠告”之間存在著區(qū)別,我們所要做的也不是在兩種不同的道德行為之間做簡單的選擇。在重建儒學中,道德的這兩個向度應被理解為是相互支持和相互補充的,而不是不調和或者排斥的。權利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它能夠保護基本的

38、人類利益和道德空間,在此空間中。一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和行為。權利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它是人類繁榮的最低條件。權利的覺悟對于超出職責的德性(supererogatory virtues)是必要的,因為,若不是與責任、權利及賞罰相對照,超出職責的德性甚至就毫無意義。 </p><p>  然而,對于創(chuàng)造好的生活或者成就理想的人格而言。權利卻是不充分的?!罢J識到一個人擁有權利……并不足以使其擁有令人欽佩的品格,因為這個人

39、仍然有可能是一個從不愿慷慨、寬恕或自我犧牲的卑鄙偽君子?!痹诘赖碌淖畹鸵笾希枰黾拥氖莾?yōu)秀品格、德性的重要性以及意義——各種善在價值論上的排序。 </p><p>  五、以權利與德性的調和為取向 </p><p>  極端的自由主義者所理解的權利道德與極端社群主義者所理解的德性道德源于太過單一的二分法,并且,這種二分法也絕少考慮到人類利益、愿望、動機和目的的復雜性。一個在某些對抗性

40、的情形中強烈要求權利的人,在另外一些情形中則可能是一個富有愛心、慷慨的人。反過來,在某些關系中,根據(jù)權利來談論事物可能是不適當?shù)摹H欢?,另外一些競爭性或者對抗性的情形中,根?jù)權利來談論事物則可能會是一個人表達尊嚴和自尊的一種有效方式。 </p><p>  例如。在一種恩愛的夫妻關系中,如果說“我有和你睡覺的權利”或者“你有與我做愛的義務”。就是不適當?shù)模笊凤L景的。反過來,如果我們要求那些被大金融集團剝削的韓國

41、勞工去愛對他們敲骨吸髓的雇主,那么,這種要求所提出的期望則又太多了。 </p><p>  與不承認權利與義務之外的道德理由的極端自由主義者(或者消極的自由主義者)和僅僅強調義務和德性的極端社群主義者不同,堅持理性地重建的“后儒學”(post-Confucianism)對權利與德性、要求與讓步、自主與仁慈諸德性的重要性,均給予承認。按照他們的道德理想,一個缺乏仁慈、友誼和感激的社會將是一個令人厭惡的或者不適合居住

42、的社會;而一個不尊重和保護自主、自制與自新之道德空間的社會則是一個令人沮喪的和無法忍受的社會。 </p><p>  透過自由主義與儒家關于權利與德性關系的相互批評,呈現(xiàn)在我們面前的,并不是要么權利要么德性的簡單選擇,而是權利(作為道德的基本要求)與德性(作為道德智慧的忠告)二者和諧的調和。最低要求論者與對德性抱有熱望的最高要求論者,當其結合成為一個道德范式的時候,就將導向一種對于人類發(fā)展更為豐富和更為全面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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