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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通 過 集 中 整 頓 , 實 現 軟 弱 渙 散 支 部 班 子 配 齊 配 強 、 能 組 織 帶 領 黨 員 積 極 開 通 過 集 中 整 頓 , 實 現 軟 弱 渙 散 支 部 班 子 配 齊 配 強 、 能 組 織 帶 領 黨 員 積 極 開 展 黨 的 活 動 , 發(fā) 揮 好 戰(zhàn) 斗 堡 壘 作 用 ; 黨 員 干 部 服 務 意 識 和 服 務 能 力 明 顯 增 強 , 黨 群 干 群 關 系 得 到 改 善 ; 黨
2、的 組 織 和 工 作 覆 蓋 不 斷 擴 大 , 各 項 工 作 制 度 得 到 完 善 和 落 實 ; 基 層 基 礎 保 障 水 平 進 一 步 提 高 展 黨 的 活 動 , 發(fā) 揮 好 戰(zhàn) 斗 堡 壘 作 用 ; 黨 員 干 部 服 務 意 識 和 服 務 能 力 明 顯 增 強 , 黨 群 干 群 關 系 得 到 改 善 ; 黨 的 組 織 和 工 作 覆 蓋 不 斷 擴 大 , 各 項 工 作 制 度 得 到 完 善 和
3、落 實 ; 基 層 基 礎 保 障 水 平 進 一 步 提 高 s e v e r a l g r o u pn u m b e r , t h e nw it hb±a , = c ,cisism e t h y l bt w ov e r t ic a l b o xb e t w e no fa c u r a t es iz e . P e r - 2 ~ 3m e a s u r e m e n t , s u c
4、ha sp r o c e d so fcv a lu e sa r ee q u a l a n de q u a l t ot h ed e s ig nv a lu e , t h e nt h ev e r t ic a l in s t a la t io na c u r a t e . F o re x a m p lea , b , a n dcv a lu e s w h ileo nh o r iz o n t a
5、l v e r t ic a l e r o r sf o rm e a s u r e m e n t , G e n e r a l inir o na n g lec o d eb ita tm e a s u r e m e n tle v e l p o in t sg r ide r o r s , s p e c if icm e t h o disf r o mb a s e lin et om e t h y l v
6、e r t ic a l b o xc e n t e rlin ed is t a n c ef o ra , t obv e r t ic a l b o xd is t a n c ef o rb , lis tc a nm e a s u r e d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1998 年 12 月 26 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 20
7、07 年 3 月 30 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方面, 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yè)。 人民防空工
8、作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zhàn)結合的方針,堅持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建設相協調,與城 市建設相結合,堅持戰(zhàn)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減災、救災相結合,堅持國家建設與社會、集體、個體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人民防空工作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雙重領導體制, 并接受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fā)展和改革、財政、城市規(guī)劃、建設、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
9、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發(fā)展水平和人民防空建設需要相應增加。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負擔人民防空建設費。人民防空建設費的收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個人采取多種方式籌措人民防空資金,進行人民防空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
10、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優(yōu)惠。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得到防空襲掩蔽、疏散、醫(yī)療救護、生產生活供給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識 教育與技能訓練的權利;都有參加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防空設施、執(zhí)行人民防空勤務、參加群眾防空專業(yè)隊的義務。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軍事機關或者上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新建人民防空設施質量優(yōu)良的; (二)管理、維護、保護和利用人民防空設施成績顯著的; (三)在人民防空通信
11、建設、宣傳教育、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八條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指導原則,結合城 市建設和經濟發(fā)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guī)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統(tǒng)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和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共同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guī)劃和開發(fā)利用工作。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fā)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 城
12、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空襲方案和實施計劃,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情況適時加以修訂。 第十一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國家機關,重要的工礦企業(yè)、科研基地、交通樞紐、通信樞紐、廣播電視、 橋梁、水庫、倉庫、電站,城市重要的供水、供電、供氣設施,以及其他空襲次生災害源等重點防護目標, 應當根據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護措施和應急搶險、搶修方案,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重點防護目標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
13、府和軍事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當 按照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的分級管理權限,向有管轄權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防空地下室審批 手續(xù),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修建。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的,城市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按國家規(guī)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規(guī) 定應建面積小于民用
14、建筑地面首層建筑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但建設單位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禁止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質量監(jiān)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十五條 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準減免
15、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和易地建設費。 第十六條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單位人民防空工程,分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維護。通 過 集 中 整 頓 , 實 現 軟 弱 渙 散 支 部 班 子 配 齊 配 強 、 能 組 織 帶 領 黨 員 積 極 開 展 黨 的 活 動 , 發(fā) 揮 好 戰(zhàn) 斗 堡 壘 作 用 ; 黨 員 干 部 服 務 意 識 和 服 務 能 力 明 顯 增 強 , 黨 群 干 群 關 系 得 到 改 善 ; 黨
16、的 組 織 和 工 作 覆 蓋 不 斷 擴 大 , 各 項 工 作 制 度 得 到 完 善 和 落 實 ; 基 層 基 礎 保 障 水 平 進 一 步 提 高 通 過 集 中 整 頓 , 實 現 軟 弱 渙 散 支 部 班 子 配 齊 配 強 、 能 組 織 帶 領 黨 員 積 極 開 展 黨 的 活 動 , 發(fā) 揮 好 戰(zhàn) 斗 堡 壘 作 用 ; 黨 員 干 部 服 務 意 識 和 服 務 能 力 明 顯 增 強 , 黨 群 干 群
17、關 系 得 到 改 善 ; 黨 的 組 織 和 工 作 覆 蓋 不 斷 擴 大 , 各 項 工 作 制 度 得 到 完 善 和 落 實 ; 基 層 基 礎 保 障 水 平 進 一 步 提 高 s e v e r a l g r o u pn u m b e r , t h e nw it hb±a , = c ,cisism e t h y l bt w ov e r t ic a l b o xb e t w e no fa
18、 c u r a t es iz e . P e r - 2 ~ 3m e a s u r e m e n t , s u c ha sp r o c e d so fcv a lu e sa r ee q u a l a n de q u a l t ot h ed e s ig nv a lu e , t h e nt h ev e r t ic a l in s t a la t io na c u r a t e . F o r
19、e x a m p lea , b , a n dcv a lu e s w h ileo nh o r iz o n t a l v e r t ic a l e r o r sf o rm e a s u r e m e n t , G e n e r a l inir o na n g lec o d eb ita tm e a s u r e m e n tle v e l p o in t sg r ide r o r s ,
20、 s p e c if icm e t h o disf r o mb a s e lin et om e t h y l v e r t ic a l b o xc e n t e rlin ed is t a n c ef o ra , t obv e r t ic a l b o xd is t a n c ef o rb , lis tc a nm e a s u r e d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1、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 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zhí)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 (2006 年 5 月 24 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的管理,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效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
22、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包括為保障戰(zhàn)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yī)療救護等需要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zhàn)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的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保護人民防空工程的義務,對損害或者破壞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都有權進行檢舉、控告。 第五
23、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責任: (一)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二)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人負責。 第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經費: (一)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從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費中列支,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
24、)公用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屬單位負擔。 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人負擔。 第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維護檔案,對維護的時間和內容進行記錄。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在對工程進行維護前,應當告知工程的所屬單位,并在維護工作結束后將維護資料送交所屬單位存入該工程的維護檔案。 第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屬關系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人民防空工程所屬關系和檔案移交手續(xù)。 除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的人
25、民防空工程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屬關系變更的,應當報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進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工作,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工程的結構和防護密閉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構配件無銹蝕、損壞; (三)工程無滲漏,使用空間整潔; (四)空氣潔凈,飲用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 (五)通風、給排水、供電、采暖、通信、消防系統(tǒng)工作正常; (六)工程的進出道路暢通,通風、出入等孔口的偽裝和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七)防汛設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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