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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所謂在學關系是指始于學校接受學生入學,終于學生畢業(yè)離校,涵蓋學生及其父母與學校之間的整體法律關系。傳統(tǒng)上,我國臺灣地區(qū)大學與學生的在學關系被歸類為特別權力關系。而作為未來社會公民的大學生是屬于特別權力關系下的相對義務人,不被允許提起行政救濟。然而,伴隨1987年7月15日我國臺灣地區(qū)“戒嚴令”的解除,其社會進步,經(jīng)濟、文化的發(fā)展,依法治校及人權觀念逐步深入人心,特別權力關系漸漸失去了其生存的土壤。面對民主精神的深入,學生與學校的糾紛也不
2、斷見諸報端各類媒體媒介,但迫于特別權力關系的鉗制,受到學校處分的學生,對處分不服時也只能申請校內(nèi)救濟,不得提起行政救濟,不符合人權觀念。在此背景下,臺灣地區(qū)不斷有學生提請司法解釋,要求維護學生權利,破除特別權力關系的壓制。最近這些年,司法院大法官依據(jù)聲請人聲請先后做出大法官第382號及684號解釋,逐步釋放學生權利,突破特別權力關系對大學與學生在學關系的鉗制,使大學在學關系由特別權力關系回歸到一般權力關系。
本文以臺灣地區(qū)
3、大學在學關系演變歷程為研究對象,通過對臺灣地區(qū)司法院大法官第382及684號解釋的分析,將臺灣地區(qū)大學在學關系的演變分為三個階段。文章在簡要介紹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制度后,對臺灣地區(qū)特別權力關系階段大學在學關系進行初步分析,并透過對法官第382號解釋的分析,指出該地區(qū)大學在學關系的特別權力關系被撼動的標志是當學生的受教育權受到侵害、學生身份受到影響時可以提起行政救濟。而大法官第684號解釋的做成,則使得臺灣地區(qū)大學在學關系完全揚棄特別權力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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