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走私犯罪中單位主體資格的確認.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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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單位走私犯罪是我國社會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變革的必然產物。1987年《海關法》首次將單位作為走私犯罪的主體加以規(guī)定以后,我國已初步建立起懲治單位走私犯罪的刑事法律體系。然而,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化改革,各種所有制單位層出不窮,原有的法律規(guī)定己不能適應社會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本文從實踐經驗以及借鑒國外走私犯罪刑事立法情況的基礎上,對當前單位走私犯罪主體確認問題進行比較
  部分單位主體資格已不能適應當前多種所有制并存、多元化社會服務及經濟主體

2、的存在。客觀地說,限于改革開放之初的延續(xù)計劃經濟思想的立法背景和對單位走私犯罪主體這一新生事物的逐漸認識,刑法對于單位主體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化,對新生事物的概念和特征缺乏明確應時的解釋,導致司法實踐中主體確認難度大,達不到司法公平的效果。這些分歧的存在無疑對有效運用刑法的規(guī)定對單位走私犯罪進行準確的認定和處罰帶來極大的不便。本文研究思路是:擬通過對當前市場經濟發(fā)展情況,從社會科學、人文科學角度,依據(jù)刑法立法原則,綜觀已有學者觀點,對單位犯罪

3、理論的探索也是一個逐漸認識的過程。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對我國單位走私犯罪主體立法現(xiàn)狀及司法解釋的分析和評價,以立法中的不足及司法中的遇到的困難為視角,以對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為方向,結合國內外立法及司法工作中的經驗和觀點,進行系統(tǒng)性的歸納及整理。一是對我國單位走私犯罪主體的概念、特征進行概括性的敘述。隨著刑事司法中實踐經驗的積累,日趨成熟的立法技術,對單位走私犯罪主體的概念的界定也應與時俱進。二是比較域外各國走私犯罪主體刑事立法的情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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