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財產權利重構論.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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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信托是一種財產管理的有效手段,正在逐步被世界各國所接受。我國的資本市場也處于快速發(fā)展的階段,境外資本的大量涌入,金融自由化、資產證券化以及投資大眾化,從客觀上刺激了我國商業(yè)信托的發(fā)展,如何規(guī)范信托行為是立法者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作為英美法特有的制度,信托是與英美法的法律結構以及財產法構造設計相適應的。但是,大陸法系的民法在長期的發(fā)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個相對封閉和僵化的理論體系,沒有為信托預留出空間,物權法定原則與信托多樣化產生沖突,

2、債權與物權的分野使得信托財產權利難以在大陸法中找到準確的定位。信托制度的引進必然給大陸法系國家的基礎法制造成一定的沖擊,大陸法系國家在引進信托制度時既要維持本國基礎法制的穩(wěn)定,又要盡量發(fā)揮信托制度之功能,信托財產權利的設計難免削足適履。盡管各國的信托立法做了很多的嘗試和努力,但信托財產權利的設計還是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在學界也存在較大的爭議。本文在考察英美法信托財產權利之設計、古代法中的信托、以及大陸法系傳統(tǒng)物權理論缺陷的基礎上,借助

3、物權二元結構論對信托財產權利進行了重構:并對我國信托立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英美信托制度賴以存在的基礎,以及大陸法系現(xiàn)行的信托立法體例存在的不足,提出我國信托財產權利需重構的觀點。 第二章對重構信托財產權利進行了理論探索,通過分析古代法中的信托理念和萌芽,提出法系不是信托產生的障礙,大陸法系欲移植信托制度,除了調整信托制度本身以外,還應對現(xiàn)有法律進行適當改造,進而提出以物權二元結構論為基礎重構信托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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