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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宋代提點刑獄司探析1引 言唐朝中后期,封建統(tǒng)治者昏庸腐敗,社會政治黑暗,司法監(jiān)督機關不但沒有起到應有的監(jiān)督作用,甚至成為統(tǒng)治階級內部爭權奪利、黨同伐異的工具,激化了階級矛盾,使唐王朝最終走向瓦解。鑒于唐朝末年五代十國割據勢力對中央政權統(tǒng)治的威脅,北宋初年,統(tǒng)治者將把唐代負責監(jiān)察地方的使臣制度,以路的形式固定了下來,并且不斷加以完善。兩宋時期, 朝廷在地方設置的路級機關主要是: 轉運使司 (又稱 “漕司” ) 、 提舉常平司 (又稱“倉司
2、” ) 、提點刑獄司(又稱“憲司” ) 、安撫使司(又稱“帥司” ) 。漕司、憲司、倉司統(tǒng)稱監(jiān)司,有監(jiān)察州府官吏的職責。宋太宗初期設置提點刑獄司的目的是為了審核全國的地方刑獄、監(jiān)督緝捕賊盜、審理平反冤獄、監(jiān)察司法官吏、奏劾職務違法行為1。在兩宋時期隨著歷史的發(fā)展,提點刑獄司從太宗最初創(chuàng)立時,是只具有司法檢察職能的轉運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其設置、職權逐漸完善和健全,其職責范圍從單一的司法檢察職能延伸至財政、民政、治安、軍事等幾乎所有的領域,
3、呈現(xiàn)出其職能范圍逐漸擴大,與他路監(jiān)司以及州郡管理職責交叉頻繁,職責層級關系日益復雜的歷史趨勢, 成為舉足輕重的具有監(jiān)督、 管理職責的重要路級行政區(qū)機構,其發(fā)展歷程充分體現(xiàn)了提點刑獄司在宋朝國家政治、經濟、民政等管理體制中的發(fā)揮著十分重要的歷史作用,因而引起現(xiàn)代不少學者的重視,對提點刑獄司的研究也取得了可觀的學術成果。目前, 學術界對提點刑獄司的研究多集中在歷史演變、 機構設置、 司法監(jiān)察職能方面,對于其他職能的論述多是分別介紹, 未成體
4、系。 張晉藩主編的 《中國法制通史》 第五卷 《宋代法制卷》2,薛梅卿、趙曉耕合編《兩宋法制通論》3,兩書中雖然對宋代提點刑獄司及其司法職能均有所提及,但限于篇幅和通論性體裁的限制,論述都較為簡略。賈玉英《宋代監(jiān)察制度》4一書,在下編《宋代地方監(jiān)察制度》中,有一章專門探討了宋代的路級監(jiān)察制度,對提點刑獄司制度進行了較詳細的論述,對宋代提點刑獄司設置、職能、選用、作1 如史料中記載: “總郡國之庶獄,核其情實,而覆以法。督治奸盜,申理冤濫
5、,則隸提點刑獄司。歲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若疲軟而冒法,則隨其職事劾奏” 。參見(元)馬端臨: 《文獻通考·職官考》 第 61 卷, 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 1999年版,第 140 頁。2 張晉藩: 《中國法制通史·第五卷·宋代法制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3 薛梅卿、趙曉耕編: 《兩宋法制通論》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4 賈玉英: 《宋代監(jiān)察制度》 ,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 19
6、96 年版。宋代提點刑獄司探析3運司體系內部的職官監(jiān)督、分化著轉運使的權力,和轉運使同在一地管理地方政務,涉及人情世故,內部監(jiān)督多有不便,還容易發(fā)生長官聯(lián)合蒙騙中央的情況。正是為了分化轉運司的權力,避免內部監(jiān)察所帶來的種種弊端,設置一個轉運司體系外的路級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察力度更大,效果也更好。提點刑獄司就是在這種歷史的需要下創(chuàng)立的。史料中, 關于淳化二年(991 年)五月宋太宗設置提點刑獄司的記載十分有限。 太平興國二年(977 年)八月,
7、宋太宗罷除節(jié)度使領支郡的制度以后,轉運使職權的增加,致使其疲于應付繁雜的行政事務,刑獄案件的積壓越來越嚴重,同時,宋太宗顧忌轉運使的職權過大從而危機皇權,真宗即位后,朝廷重新設置提點刑獄司用以牽制、監(jiān)察轉運司8。淳化二年(991)五月,宋太宗任命董循等人擔任各路提點刑獄司的職務,有疑難案件無法判決的即差其前去視察,懸而不決的案件,證據不足,官吏徇私的案件均由其負責監(jiān)察9。新設置的這些諸路提點刑獄司公事隸屬于轉運司,沒有獨立的辦事機構。淳
8、化四年(993)十月,因提點刑獄司“未嘗有所平反” ,宋太宗下詔罷去其刑獄的職責重新由轉運司行使。太宗淳化年間,提點刑獄司的主要職責為平反冤假錯案、疏理地方刑獄以及糾察違法官吏等,提點刑獄司制度的初創(chuàng)雖然設立時間短暫,卻為真宗時期的該制度的恢復和成熟奠定了基礎。宋真宗即位后正式復置提點刑獄司,提點刑獄司制度進入全面發(fā)展成熟階段,其職能和機構設置都趨于完善,對提點刑獄司職能、任期、待遇、課考、監(jiān)察等方面也有了詳實的規(guī)定。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9、:第一,提點刑獄司成為與轉運司并列的機構,待遇與轉運司相同;第二,提點刑獄司不但保留了之前的疏理刑獄,監(jiān)察官吏的職能,還增加了審查轉運司審判不當的刑獄案件的職能; 第三, 任期和考課也有了明確規(guī)定 “……以三年為任” ,“ 代還考課,議功行賞” ;第四、對提點刑獄司不恪守職責者嚴加懲處。宋真宗朝時期的提點刑獄司職能由之前單一的刑獄職能增加了民政農事方面的職能,以刑獄司法審查職能為主,民政農事職能為輔。宋仁宗時期的天圣、明道年間,提點刑獄
10、司作為宋代路級機構中掌管司法、監(jiān)察大權的重要機構,曾幾次被罷除和復置。仁宗親政后,提點刑獄司制度在政權的交替中最終得8 如史料中記載: “復置朝臣于諸路為承受公事,是機察槽司也” , “省罷承受之官,景德間遂建提點刑獄一司,實分轉運使之權, ” “以武臣提刑,令機察槽司也” 。參見前引注 1,馬端臨書,第 140 頁。9 如史料中記載: “充諸路轉運司提點刑獄公事” , “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 …….獄久而不決,以及偏辭案獻,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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