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丸計劃的法律問題研究——以“盛大收購新浪案”為例的分析.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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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西南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法律法律碩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毒丸計劃的法律問題研究——以“盛大收購新浪案盛大收購新浪案”為例的分析為例的分析導師:曹興權師:曹興權教授教授作者:譚國華者:譚國華中國中國重慶重慶二○○八年四月八年四月1中文摘要毒丸計劃是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公司收購浪潮中出現(xiàn)的、針對敵意收購進行反收購防御的一種重要措施。在中國,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礙和資本市場的不成熟,毒丸計劃還不具備適用的環(huán)境。但2005年初新浪公司為對付盛大公

2、司的敵意收購而使用的毒丸計劃,卻讓國人耳目一新。本文擬以“盛大收購新浪案”為例,以新浪實施的毒丸計劃為切入點,在中美兩國法律視野下,對毒丸計劃的兩個主要爭議點進行法律分析,以期對中國公司海外上市及反收購立法有所助益。本文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本部分首先概述了毒丸計劃的含義和常見形式。毒丸計劃正式名稱為“股權攤薄反收購措施”,常見的形式有優(yōu)先股計劃、外翻式毒丸、內翻式毒丸和后期權利計劃。然后介紹了“盛大收購新浪案”的基本情況,并概

3、括出案件兩個主要爭議點:其一,毒丸計劃反收購措施利弊如何權衡?其二,目標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設置毒丸計劃?第二部分結合“盛大收購新浪案”,分析毒丸計劃的利弊,闡明中美立法態(tài)度。相對于其他反收購措施,毒丸計劃具有獨特的優(yōu)勢,但同時也存在其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由于毒丸計劃自身的利弊以及兩國制度和市場環(huán)境的不同,中美的立法規(guī)制態(tài)度存在差異。美國大多數(shù)州(以特拉華州為代表)的法院對毒丸計劃的合法性是予以確認的;而在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適用依

4、據,但《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guī)的修改為毒丸計劃在將來中國成熟資本市場上的實施提供了可能。第三部分,分析了毒丸計劃設置權的歸屬問題。首先就目標公司董事會是否有權設置毒丸計劃在理論上的爭議分別闡述理由,然后在中美兩國法律視野下對新浪董事會的權利義務進行法律檢視。根據美國法律,董事會有制定毒丸計劃的權利,但必須遵循受信義務和經營判斷規(guī)則。中國法律將反收購措施(中國法律尚未承認毒丸計劃的合法效力)的決定權賦予了目標公司股東大會,董事對公司負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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