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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中國封建社會后期,法學教育開始逐漸衰落,到了清代的時候更是“國無??啤?。因此,傳統法律系統內部最終沒能發(fā)展出一種近代意義上的訓練專門人才的正規(guī)機制。海禁大開以后,清王朝的權威地位及其法律人才的評價標準不斷地受到西方的挑戰(zhàn)。清政府為挽回一點顏面,平息內憂外患的局面,在清朝最后十幾年時間里頒布實施了一系列的“新政”政策。這些政策的實施帶來了社會對新式人才的急需,尤其是對法律人才的需求。與此同時,1905年,清政府徹底廢除了科舉制度,改興學

2、校,斷絕了以功名為晉身之階的途徑,因此近代新式法學教育的產生發(fā)展成為必然的事情。 近代法學教育是在西學東漸的浪潮中應運而生的,它的出現以創(chuàng)辦新式的法學教育機構為主要標志。最早萌芽于19世紀60年代,自京師同文館丁韙良教授翻譯《萬國公法》開始,歷經洋務運動、戊戌變法、清末修律、清末民初,經過幾十年的時間最終完成了近代化轉型。在法學教育近代化轉型的過程中,有一位值得我們關注的人物,他就是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法學教育發(fā)展的歷史過程中

3、,沈家本可謂是立下了赫赫功勞。在修訂法律的過程中,沈家本特別重視利用先進的法學理論、技術教育來培養(yǎng)新式法律人才。他不僅從理論上論述建立新式法學教育的重要性、必然性和迫切性,指明建立新式法學教育的途徑和模式,并且以他特有的地位,身體力行的為新式法學教育的發(fā)展做出了杰出的貢獻。他仿照西方教育模式設立新式法律學堂,為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的建立儲足了后備力量,培養(yǎng)出來的這些人才成為近代法學教育轉型的骨干力量;派人留學出國考察,引進西方先進的教育教學

4、理念;翻譯先進西方法學著作,為新式法學教育的發(fā)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由此可見,沈家本對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的推動和催生是同時代其他人所無法比擬的,在法學教育發(fā)展的歷程中也可以說是佼佼者。正如他的弟子,楊鴻烈先生所說:沈家本是深了中國法系,且明白歐美、日本法律的一個近代大法學家。中華法系在他手里承先啟后,并且又是媒介東西方幾大法系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在崇尚依法治國、重視法學教育發(fā)展的今天,探討沈家本與近代法學教育仍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5、 本篇論文以沈家本對中國近代法學教育的貢獻為起點展開論述,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清末新式法學教育產生的動因及歷史背景。這一部分主要講述了新式法學教育產生的動因和歷史背景,由此引出沈家本對近代法學教育所作的努力。第二部分:沈家本對建立新式法學教育重要性的認識。這一部分主要講述了沈家本花費大量的篇幅從思想理論上論述建立新式法學教育的必然性、迫切性、可能性。第三部分:沈家本如何推動催生近代法學教育。講述了他為建立新式法學教育而采取的

6、一系列措施,以及對近代法學教育的影響,這正是他為中國近代法學教育所作的重大貢獻,這也是本文寫作的主要目的。第四部分:清末新式法學教育的再評價。主要指出了沈家本在建立新式法學教育的過程中所陷入的一些誤區(qū)。(這并非是由于沈家本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歷史的局限性導致的,我們不能把歷史的原因歸責于個人)。第五部分:沈家本與近代法學教育對目前中國法學教育的啟示。在總結成功經驗,吸取不足教訓的基礎上,探討如何發(fā)展中國的法學教育,這正是本文寫作的目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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