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法律英語的模糊性.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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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英語是普通法國家以普通英語為基礎,在立法和司法全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它作為一種規(guī)約性語言分支,有其獨特的語言風格,其中最重要的特點就是用詞準確。然而,在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中,法律英語運用模糊詞語的現(xiàn)象俯拾皆是。如何處理模糊性與準確性這二者之間的矛盾,正是此項研究課題的意義之一。 在普通法系國家,法律英語又被稱為法律語言。國外學者對法律語言的研究自70年代以來,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法律語言作為過程的研究;二是法律語言作為工具

2、的研究;三是語言學家介入法律互動的語言證據(jù)應用研究。而國外學者對于模糊語言的研究,概括起來,主要包括兩方面的研究:基本理論研究和語言的模糊性和其他學科關系的研究。 國外學者對于法律語言模糊性的研究,多是探討法律語言模糊性與精確性的關系以及模糊性存在的原因。跟國內研究不同的一點是,國外學者多將模糊性存在是否違背法治的理想作為研究目的之一。Endicott認為法律語言模糊性將導致法律權利和義務的不確定;模糊性不僅僅是法律的一個語言特

3、點,模糊性對于法律而言是必要的。GeorgeC.Christie認為模糊性是語言不可避免的屬性;模糊性有助于準確表達,一個有效的法律系統(tǒng)依賴于模糊性的存在。KeithC.Culver對模糊性進行了分類。 中外學者對于法律英語模糊性的多角度探討,一方面為進一步的研究提供理論指導,另一方面對法學理論的建設也同樣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然而,諸多相關研究基本上還停留在法律英語的表層層面,語料還基本上是法律文本。特別是對模糊性成因的探討,無

4、統(tǒng)一的標準,較為零散。因此,筆者打算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將模糊性與精確性,歧義性等概念的比較,嘗試性對法律英語模糊性做出更為清晰的界定,并對其成因重新分類、解釋。同時,鑒于法律英語模糊性的存在,也給實踐操作帶來一些不可避免的問題,故筆者在借鑒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新的解決辦法以消除法律英語模糊性。 最后,筆者提出了關于法律英語模糊性研究的問題及不足。由于時間、查詢資料途徑有限,國外研究成果借鑒不夠全面,值得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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