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沃倫法院的司法能動主義.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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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從司法哲學的角度來看,法官司法的立場可以分為司法能動主義和司法克制主義,當社會需要向前發(fā)展的關鍵時期,法院往往采取司法能動主義的姿態(tài);而社會平穩(wěn)發(fā)展時期,法院又常常采取司法克制主義。在司法能動主義的老家,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史上,司法能動主義和司法克制主義仍是一場尚無結(jié)果的爭論。但1953-1969年沃倫法院則堅定地站在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司法能動主義立場上,推動了社會的變革和發(fā)展,獲得了民眾的認同。沃倫法院時期司法能動主

2、義的產(chǎn)生有著特殊的淵源,在美國的權力分立和制衡的政治框架下,法律現(xiàn)實主義以及“活的憲法”理念為司法能動主義提供了理論基礎,而憲法的時代局限與社會變革需求之間的矛盾則構成了司法能動主義產(chǎn)生的現(xiàn)實基礎。沃倫法院通過審理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貝克訴卡爾案、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和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等有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案件,使司法能動主義開始成為主導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
   為了解決司法能動主義被質(zhì)疑面臨“反

3、多數(shù)難題”的正當性困境,AlexanderM.Bickel,John H.Ely,R.A.Dahl等眾多憲法學者提出了各種理論。通過對司法能動主義正當性的考察可以看出,民主本身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司法能動主義是對民主的制衡,應該倡導一種有限度的司法能動主義,在形式上它受到案件啟動條件,政治問題不審查原則的限制;而實質(zhì)上司法能動主義的運用也有特定的領域,并受到司法權性質(zhì)及司法外部環(huán)境的制約,另外司法能動主義還要求法官在判例中充分說理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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