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論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評價制度.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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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民事訴訟證明制度,大致包括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和證明評價這么幾個部分。證明評價是指法官對在民事訴訟中對整個證明活動進行評價從而對當事人爭議的案件事實做出判斷的活動。包括根據已經得到采認的具體的證據方法來判斷案件事實的活動、在自認或者司法認知的情形下雖然沒有證據也對爭議的案件事實做出判斷以及在沒有自認或者司法認知的情形下,當事人也沒有提供證據來證明其主張時,法官根據當事人沒有提供證據的情況對其主張的案件事實做出否定性判斷的活動

2、。
   證明評價內容包括幾個方面:對案件的管轄權、主體等程序問題進行評價;對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是否需要證明進行評價;對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進行評價: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評價;對作為證明對象的事實真?zhèn)芜M行評價。
   大陸法系的學者在論述法官證明評價制度時往往會將之與證明對象、證明尺度、主觀證明責任、客觀證明責任以及證明評價模式緊密聯系在一起,事實認定者往往通過證明尺度的浮動來有目的地排除事實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與大陸法系的證明評價

3、制度相比,英美法系的證明評價制度有三大特征:第一,證據規(guī)則的復雜性,不僅遠比大陸法系的證據規(guī)則復雜,而且與一般社會實踐中常規(guī)調查方法明顯不同;第二,對事實認定者所見所聞的證據材料進行預先篩選,最明顯表現是以證據證明價值可能被夸大或者使裁判者產生偏見為由而拒絕采納有證明力的證據材料;第三,對事實認定者的證據分析活動(證明力評價)進行控制的明顯意圖。英美法系的事實認定者更多地會考慮歷史、傳統(tǒng)、先例、政策、訴訟成本和訴訟目的等因素。
 

4、  我國的法官證明評價活動受到證明對象、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的影響。反之,證明對象、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也受到了法官的證明評價活動的影響。同時,法官的證明評價活動也直接受到其自身評價模式的影響。除上述影響因素外,法官的證明評價活動還受到證明制度周邊因素的影響。這些周邊因素又包括訴訟主體的證明能力、證據形式的不斷更新、審判權分享機制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
   我國的證明評價制度存在著法官隊伍龐大、素質偏低,司法不獨立等問題。因此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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