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韓非子“法之安生”問題.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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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韓非子之法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以強權作為保證,這和以傳統(tǒng)教化力量為主的禮相區(qū)分。法的依據是什么?是依據君主私意,還是依據道?一般的看法,將韓非子之法歸結為君主,以君主的私意為立法根據,即“君生法”,《韓非子》所謂“圣王之立法也”(《守道》)。持此種觀點的學者如牟宗三、唐君毅、高柏園等先生。筆者以為,這種看法沒有區(qū)分《韓非子》中的“法”在法令、法制兩個層面的關系。因為就法令而言,立法權掌握在君主手中是毋庸置疑的,臣下、百姓對法令的遵守源于君主

2、權威也是肯定的。而制度層面,君主仍然為“法制”所限定:其一,君主用勢需合法;其二,君主用術需合度。在韓非理想之中,君主享有最大“利”,但又非常不自由,其不能突破法制的限定,甚至連選擇“讓天下”的自由也沒有,因為君主與國家非常緊密的綁定在一起。因此法的產生依據并不在于君主,而是有其形而上的根據:法的規(guī)范性根源在于道,即韓非子所言“守成理,因自然”(《韓非子·大體》)、“先王以道為常,以法為本。本治者名尊。本亂者名絕?!保ā俄n非子·飾邪》)

3、、“道法萬全”(《韓非子·飾邪》)、“因道全法”(《韓非子·大體》)。道的含義眾說紛紜,一說為精氣,一說為總規(guī)律。但道之基本的含義有兩點:一是道的普遍永恒約束力。萬物均受其約束,君主、臣下、百姓甚至國家自身都受“道”的約束;二是道顯現(xiàn)為理,提供察知“道”的可能。因此“因道全法”的主要方式在于觀天道人道以定法。在韓非子之理想中,惟君主可立法,他認為明君當秉承道的特質,并擁有異于眾人的感知推理能力。故而明君能通過道所呈現(xiàn)的理而制定成法。法令

4、的制定及法制的設計,在韓非之理想中是依據“道”。然而在現(xiàn)實中,因道全法具有相當?shù)睦щy,首先,法之規(guī)范性基于國家視角的目的性。行法時,道可落實為法,但法的約束力必須依賴于基于國家視角的利益計量。而君、臣、民均視國家公利為長遠利益,這一點在現(xiàn)實中是頗有難度的,從而使得“因道全法”在行法上的效力不足。其次,對君主的過分期待以及“道”自身作用的滯后性直接挑戰(zhàn)立法的合道性。從立法的角度,對君主的過分期待和君權的膨脹挑戰(zhàn)法的權威,造成立法依據實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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