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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中國古代起訴制度</b></p><p> 摘 要 起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民事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行為。起訴在古代往往稱之為“首告”、“控告”,起訴人稱為“控告人”、“告訴人”。古代“ 獄訟”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司寇》,其中獄是指爭訟或者以罪名相告,近似于現(xiàn)代的刑事訴訟,而訟則是爭財或者以財貨相告,近似于現(xiàn)代的民事訴訟,不過事
2、實上,中國古代的獄訟可以相互使用,也沒有嚴格區(qū)分“公訴‘和”自訴”。 </p><p> 關鍵詞 起訴制度 古代 獄訟 </p><p> 作者簡介:代妍,西北政法大學。 </p><p>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4-009-02 </p><p> 一、中國古代起訴制度的
3、基本形式 </p><p><b> ?。ㄒ唬┛馗?</b></p><p> 所謂控告,指的是控告人由于自己或親屬受到侵害,由被害人或者親屬向官府或者有權機關提出的告訴,并且這種呈訴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屬于私的訴追方式。 </p><p> 在西周時期,這種告訴均由原告提出,然后司法官以“五聽審判法”予以審理,因此,《周禮?秋官?小司寇》
4、中記載“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于刑,用情訊之,至于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西周的起訴制度規(guī)定告訴必須有“劑”也就是訴狀,但對于訴狀的格式并無文獻可以考證。 </p><p> 如果從西周到秦朝的起訴制度是起步階段,那到唐朝古代的控告制度已經(jīng)發(fā)展的比較成熟,主要表現(xiàn)在唐律中專篇設置了“斗訟篇”起訴規(guī)定達22個條文之多,在《唐律疏議?斗訟》規(guī)定,受害人在受到侵害時,必須向司法機關控告,如果不告訴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5、,也就是說自訴在唐代不僅是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也是一種義務。自唐后基本沿襲唐代的制度。 </p><p><b> (二)告發(fā) </b></p><p> 告發(fā)是指除被害人以及親屬以外的第三人向司法機關報告侵害人的犯罪行為,這就是公眾追訴方式,此制度也始于西周時期,為了鞏固其政權統(tǒng)治,防止叛亂,加強基層政權中的人民不違背國家的法律犯罪,則規(guī)定如果知情而不告發(fā)犯罪的,必
6、須承擔連坐責任。 </p><p><b> (三)自首 </b></p><p>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事實被發(fā)現(xiàn)前,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從而啟動訴訟程序,這也屬于私的訴追方式。 </p><p> 最早在戰(zhàn)國時代,秦國的法律就已經(jīng)明確的規(guī)定了自首制度,秦漢時期,自首稱之為“自出””先自出”,后改為“自告”《漢書?衡
7、山王傳》記載“先自告,除其罪”,在曹魏法律將“自出”改為“自首”此后一直沿用至今。 </p><p><b> (四)官糾舉 </b></p><p> 官糾舉,屬于公的訴追方式,是指由官吏代表國家對于犯罪人予以訴追。包括官吏的舉告和官府的糾劾兩種形式。 </p><p> 此制度最早起于西周時期,在《周禮?秋官?司寇》中專門規(guī)定了一種職
8、位稱之為禁暴氏以及禁殺戮,其職責在于負責起訴的官吏和機關,如果遇到暴力侵害他人或者小吏不受理案件的情形則應查明事實,向司寇提出訴訟,因此徐朝陽在《中國刑法溯源》稱其為中國古代的“檢察官”。在秦朝以后的封建社會,官糾舉制度日趨法律化,包括了一般的官吏、審判機關的舉發(fā)、糾問等制度,例如在秦朝時期建立的御史監(jiān)察制度,以后的歷朝歷代都對于官糾舉制度進行了完善到唐宋時期對于官吏,一般機關,審判機關等的舉告糾劾更為成熟完整,特別一提的是在封建社會末
9、期的明清之際,對于鄉(xiāng)村田土、水利等民事糾紛,基層組織鄉(xiāng)保都負有起訴權。可見,官糾舉制度在我國古代是一種重要的起訴方式。 </p><p> 二、古代起訴條件的限制 </p><p> 由于我國古代是小農(nóng)經(jīng)濟,因此大多民事糾紛涉及的都是田地,借貸,以及婚姻,繼承等方面。這類糾紛的特點均是不能動搖皇權根本的事件,也不會對百姓產(chǎn)生嚴重的人身威脅,因此古時將這些糾紛分成為“細故”、“細事”,采
10、用一審終審制。即使也存在無限制的上訴程序,但實踐中很少會有當事人選擇上訴,即使有也在司法者的“刁頑滋訟”的固有觀念從而遭到各種刁難,從而導致了厭訟等社會大眾心理。 </p><p> 因此,從西周時期開始,直到明清,歷朝歷代對于我國起訴條件進行嚴格的限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p><p> (一)對于訴狀的限制 </p><p> 對于訴狀必須一告一訴,也
11、就是說一份起訴狀僅僅控告一件糾紛,并且格式也被嚴格的限制,一般不得超過200字,要求起訴書必須請書輔帶書,必須指明事發(fā)的確切日期,被告確實姓名、住址,否則不予受理 ,對于訴訟的形式要求過于嚴格,抬高了訴訟的門檻。 </p><p> ?。ǘ┓磳?、禁止誣告 </p><p> 起訴的內(nèi)容中也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古代中國的各朝都特別反對、禁止誣告,規(guī)定誣告反坐,在《唐律疏議》中第341條規(guī)定
12、了,如果明知道不是謀反的,卻誣告的,對為首的誣告的主犯,處以斬邢,從犯處絞刑。對于是小事或者事不干己的,無法取證的案件也不予受理。 </p><p> 對于誣告的嚴格限制比較合理,能夠避免冤案,例如民眾因為私怨等的報復行為能夠得以限制,起到威懾作用,但是對于小事,或者說無法取證的案件不予受理這是不合理的,限制了原告的普通的訴訟權利。 </p><p> ?。ㄈ┰嫔矸莸南拗?</
13、p><p> 中國古時的立法者都或多或少的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統(tǒng)治者宣揚以孝治天下,孝道居于法律之上,所以歷代的法律都承認親屬相容隱的原則,漢律親親得相首匿,立法上既規(guī)定了該原則,禁止親屬相告,同時也賦予了親屬可以不在法庭上作證。正是基于古代宗族思想的影響,如果子女告發(fā)父母對于父母對自己的生命、財產(chǎn)的侵犯行為是不允許,司法機關不予受理,如果子女堅持告發(fā),那么告者有罪,要受到法律的懲處。 </p>&l
14、t;p> ?。ㄋ模┢鹪V期限的設置 </p><p> 由于中國古代重農(nóng)抑商的小農(nóng)社會,為了避免訴訟不影響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因此對于古代起訴的期限有明文的規(guī)定,在唐律中進行了充分的體現(xiàn),其規(guī)定民事訴訟的提起只能在每年的十月一日以后到次年的三月三十日,也就是農(nóng)閑季節(jié),宋承唐制,規(guī)定司法機關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將案件審理完畢,如果未將訴訟完結,那么中止該訴訟程序,這一規(guī)定也有例外,那就是如果訴訟與農(nóng)耕的農(nóng)戶無關,就不再適用
15、此規(guī)定, 這樣的訴訟制度往往不利于解決矛盾,甚至可能導致社會矛盾激化。 ?。ㄎ澹┢鹪V的訴訟費用的限制 </p><p> 統(tǒng)治者通過交昂貴的訴訟費用的方式來達到“禁民訴”的目的,所謂“官府衙門八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名目繁多的法定的訴訟費用使一部分百姓對訴訟望而卻步。并且在原告其訴訟后也要與被告一樣被羈押起來,因此也導致了民眾不敢妄自興訟。 </p><p><b>
16、(六)禁止越訴 </b></p><p> 古代社會法律規(guī)定,起訴必須逐級進行,一般不準越級起訴,違者處以刑罰?!短坡墒枳h?斗訟?越訴》:“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如漢代的“詣闕告訴”、唐代的“邀車駕”、明清的“赴京奏告”,以及元代規(guī)定的“陳訴有理,路府州縣不行,訴之省部臺院;省部臺院不行,經(jīng)乘輿訴之”的規(guī)定等,都說明了歷代越訴、直訴制度的客觀存在。 </p><p>
17、 三、起訴制度被限制的原因 </p><p> 法律是社會的產(chǎn)物,其與古時的道德習俗以及長期形成的習慣有密切的關系,且規(guī)定的限制均是為了維護當時的制度,道德等社會的基本觀念,當我們能夠充分了解了某一種法律制度的社會背景,才知道導致古代起訴制度得到限制的原因。 </p><p> 首先,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均建立在家族主義以及等級階級觀念之上?;诩易迳矸葜疲寮艺J為家族中的親疏,尊卑,長
18、幼的分異以及存在與社會上的貴賤上下的分異都導致了對于起訴制度的限制,例如奴婢不能控告主人。禮便是維持這種社會差異的工具,“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禮就講求人人各安其事,嚴格遵從森嚴的等級制度,這種禮教的教化方式使民眾厭訴,也自覺的不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也從法律規(guī)定中逐步的限制民眾的訴權。 </p><p> 其次,每部法律有其立法目的,而古代的訴訟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無訟”,不論是統(tǒng)治者還是民眾都受儒家
19、思想影響之下,中國古代追求的是“和諧”社會的理想狀態(tài),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使無訟乎!”和睦無爭即為“合禮”,引起訴訟,則為“失禮”并經(jīng)過董仲舒的發(fā)展,最后無訟稱為中國古代的正統(tǒng)法律思想,但是有人的地方,必然存在糾紛,在復雜的現(xiàn)實社會中,必然會導致社會矛盾激化。 </p><p> 最后,事實上,在解決民事糾紛過程中,由于家族式的影響,提倡內(nèi)部調(diào)解,或者村中有權威的老人來調(diào)解,由于觀念的影響,宗族中的人大多
20、數(shù)認為對峙公堂是一種不體面的解決方式,是對父權的一種挑戰(zhàn),在古代宗法制度相當發(fā)達的社會,很多糾紛還在萌芽時期就在本族內(nèi)解決 ,也無需訴訟,即使起訴到官府,官員也對希望是一種息訟的方式進行和解或者調(diào)解,也就是因為這種思想的影響,也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條件進行種種的限制。 </p><p> 四、古代起訴制度對于當代制度的啟示 </p><p>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訴權,解決糾紛,
21、因此不能單純的將維護穩(wěn)定和減少訴訟相等,應當建立正確的訴訟理念,不能排斥訴訟,事實上,如果訴訟糾紛能夠合理、及時的得到解決,那么對于社會的發(fā)展和穩(wěn)定能夠起到積極的作用。 </p><p> 首先,在我國起訴制度中還存在當事人的訴權受到極大的壓制等問題,起訴是當事人保護自身權利的最權威的方法,也是當事人能否行使訴權的第一道程序,為此能否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權是十分重要的,我國當前的起訴的門檻過高,采用立案審查制度,
22、但在立案過程中,不僅進行了形式審查,還進行了實質(zhì)審查,促使過多的案件無法受理,甚至拒絕受理,這與現(xiàn)代法治的訴權保護的理念相違背,從古代起訴制度中我們看到對于起訴條件的嚴格限制,因此在當代,我們應當逐步的改變司法理念,慢慢的從法官職權主義傾向向當事人主義發(fā)展,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對于起訴條件只進行形式審查,因為原告的起訴中的事實和理由是否能夠成立,必須經(jīng)過審理證據(jù)才能查明。 </p><p> 事實上,在古代案例中
23、也反映出一種原因在我國現(xiàn)今的法院也存在這樣的情況,那就是基于案件的難度大,或者難以處理而不受理,如果當事人遇到糾紛,連法院中立的組織都無法解決的話,那么何談訴權,何談司法為民。 </p><p> 其次,古代的起訴限制之一在于訴訟費用過高,一般民眾負擔不起,訴訟費用一定程度上稱為當事人進行訴訟的準入標準,如果不交訴訟費用的話,可能導致濫訴,但是訴訟費用的過高,就客觀上的阻礙了當事人進行訴訟,我國當今的民訴法相關
24、規(guī)定,訴訟標的額越大, 那么訴訟費用就越高,這樣的標準能夠抑制當事人的惡意訴訟,但是也阻擋了一部分不符合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的情形的當事人的訴訟,因而,訴訟費用的過高也成為當事人尋求司法保護的主要障礙之一,所以我們要改善訴訟費用制度,首先應當將訴訟標的額和訴訟費用掛鉤相取消,這對于當事人的權利的保護和糾紛的解決是十分必要的。 </p><p> 綜上所述,中國古代的起訴制度雖然歷來已久,但是真正的成為成文法規(guī)和
25、具體規(guī)定還得追溯到唐代,我國的起訴制度有其獨特的特點,但更多使我們看到的是對于民眾訴權的限制,以及等級制度與宗族制度對訴訟制度的影響,而中國古代在歷史上的關于法制方面的成功或者失敗的經(jīng)驗教訓,對于如今的法制建設會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p><p><b> 注釋: </b></p><p> 《睡地虎秦墓竹簡》第174頁. </p><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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