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制度性研究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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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我國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制度性研究</p><p>  [摘 要]“三農問題”一直是黨和政府最關心的社會熱點,農村土地本身蘊含著巨大的財富未被發(fā)掘和開發(fā)。作為市場經濟的高級發(fā)展形式,證券市場由于其市場經濟機制手段可以為農業(yè)的發(fā)展作出應有的貢獻,將土地產權證券化,不僅能借助資本市場完成土地產權保護,而且有利于籌集農村發(fā)展資金,深入建設農村。文章從法律視角探討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制度性問題。 &

2、lt;/p><p>  [關鍵詞]農村土地;證券市場;資產證券化 </p><p>  [DOI]10.13939/j.cnki.zgsc.2016.16.020 </p><p>  縱觀西方國家的理論與實踐,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事物,自20世紀 70 年代初在美國資本市場誕生以來,憑借其資產信用融資、結構融資和表外融資的優(yōu)勢,在金融領域成為最重大和發(fā)展最迅速的一種

3、金融創(chuàng)新工具。而其中土地的資產證券化就成為農村金融創(chuàng)新和農村現(xiàn)代化發(fā)展的一種有益嘗試。目前,土地資產證券化在發(fā)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德國等,已成為一種較為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與此相比,我國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研究卻相對落后??傮w上講,不但實踐上還基本處于簡單的股份化和抵押貸款進行融資,而且理論研究也尚未進入到核心領域,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內在理念和運行機制也沒有深入探討,只是基于資產證券化的研究有個大概的把握,對農村的土地資產證券化的認

4、識和研究更是鮮見。如此,在推動土地資產證券化對農村的本土化方面的進程就非常困難。 </p><p>  筆者擬借鑒相關文獻的理論成果進行比較研究,分析我國在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障礙,論證我國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在法律上的可行性,提供法學理論的支持,促進農村的金融改革與創(chuàng)新。 </p><p>  1 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概述 </p><p>  “資產證

5、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的浪潮發(fā)端于美國政府支持并積極參與的住房抵押貸款二級市場。”從最初 1970 年屬于美國政府的政府國民抵押協(xié)會首次發(fā)行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擔保的抵押擔保證券后,在短短三十幾年間,已經發(fā)展出信用卡應收款和汽車貸款、商業(yè)收入、特許費收入、過路費收入等的證券化,成為風靡全球的新型金融工具。雖然對資產證券化的討論可以在許多金融和法律的文獻中發(fā)現(xiàn),但是至今資產證券化還沒有一個確定的法律含義。 </

6、p><p>  本文結合各國學者的學說和國內的普遍性說法,大致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產信用融資、結構性融資以及表外性融資的結合,發(fā)起人把能在未來產生穩(wěn)定現(xiàn)金流的原始資產出售給一家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 SPV),SPV 的原始概念來自于中國墻(China Wall)的風險隔離設計,專為達到"破產隔離"的而設計。SPV 在資產證券化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是

7、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的核心,各個參與者都將圍繞著它來展開工作。SPV 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兩種主要法律形式。SPV 的本質可以是一個法人實體,可以是一個空殼公司,也可以是擁有國家信用的中介。通過其一系列的組合、包裝等金融性安排,分離原始資產的收益和風險并增強其資產的信用,最后轉化成有擔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證券,據(jù)以流通融資

8、的過程。 </p><p>  我國以1992年海南三亞市丹洲小區(qū)將800畝土地作為發(fā)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fā)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拉開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序幕。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原理就是在金融經濟和相關法律配合下,證券發(fā)起人把能產生預期現(xiàn)金流或者在“真實出售”后能產生現(xiàn)金流的不動產物權以及與不動產相關的債權、股權經過資產定價評估后集中成一個資產池,經過專業(yè)的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進行

9、資產的特殊化處理后,將原先流通性差、不易拆分的土地資產拆分成具有高信用級別的均等的小份額證券,從而達到融資目的的一種融資模式。簡單地說,也就是把土地這一種靜態(tài)價值形態(tài)轉換成具有流通性的證券形態(tài)。這正如臺灣學者謝哲勝解釋不動產(在一定程度上主要是指土地)證券化的本質時認為“所謂不動產證券化,顧名思義就是將不動產上的財產權變成證券形態(tài)”。[1] </p><p>  關于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實現(xiàn)方式,理論界討論頗多,

10、鄧大才認為土地承包權證券化的類型主要有申請抵押貸款、發(fā)行抵押債券和發(fā)行股票三種;[2]朱玉林認為:“(農村)土地證券化按照擔保標的(即投資標的)的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是以土地抵押貸款為擔保;[3]二是以土地項目貸款(無抵押)為擔保;三是以土地資產收益為擔保?!盵3] </p><p>  筆者認為,在中國的語境下,農村土地證券化就是以農村土地為載體并以其承包經營的收益作為擔保發(fā)行證券的過程。農民在其中分到

11、的將不會是一塊塊現(xiàn)實的土地,而是代表這些土地價值的收益憑證。這種操作模式將本來價值量大但又不易拆分的土地強化其流動性,并在增加其產權價值的條件下拆分其價值額度,使其資產化,并利用資本市場的強大融資功能,盤活土地資產,使土地資產市場化,進而實現(xiàn)農業(yè)的現(xiàn)代產業(yè)化發(fā)展。 </p><p>  2 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現(xiàn)有的制度困境 </p><p>  在我國大陸地區(qū),農村土地資產的證券化作為一個

12、新興的金融與不動產結合的事物,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和配套制度環(huán)境上陷入了異常困境。法律的滯后性弊端在此次綜合型金融工具中顯露無遺。據(jù)筆者考察分析,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大陸地區(qū)發(fā)展有以下幾個制度困境。 </p><p>  2.1 產權關系不清晰 </p><p>  農村土地證券化的發(fā)展必須以明晰土地產權為前提。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相對城市土地卻更加模糊,經濟學家周其仁在《農民收入是一連串事

13、件》中強調:農民收入的問題是農地制度問題,農地制度的根本問題是產權模糊的問題。 </p><p>  農村土地產權大致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戶的承包經營權,處分權,收益權等權能。國家法律雖然規(guī)定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但是具體的所有權行使代表、產權管理主體以及問責主體都沒有規(guī)定,因此權責不明。集體所有權組織的產權與農戶利益嚴重被侵犯。   2.2 缺乏統(tǒng)一的土地產權流轉市場 </p><

14、;p>  金融證券市場的發(fā)展,需要金融市場發(fā)展的多樣化、多元化以及高端化。要發(fā)展農村土地資產的證券化,順利完成土地資產的融資,就必須要求土地是一個較為完整的生產要素,否則無法完全發(fā)揮土地的融資功能。因此,土地產權的市場化是土地資產發(fā)揮融資功能的平臺和前提。而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還沒有統(tǒng)一的土地產權登記制度,雖然各省市還出現(xiàn)了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也給農村土地產權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平臺,但從大部分的聯(lián)合產權交易所的交易對象來看,農村土

15、地產權的交易還十分稀少,再加上大部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仍奉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計劃性分配制度,農村土地的產權交易任重而道遠。 </p><p>  2.3 現(xiàn)行法律對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有立法缺陷 </p><p>  在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現(xiàn)有金融證券法律框架內,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guī)不僅數(shù)量較少,而且法律效力層級也比較低,如只有《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

16、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guī)定》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財政部等部門頒布的辦法、政策以及通知。而一些發(fā)達國家主要是通過立法的形式來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實施。例如,法國有專門的《證券化法》,韓國有《不良資產證券化法》,美國雖然沒有專門的證券化法法規(guī),但美國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如《破產法》《證券法》《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信托契約法》《不動產投資信托法》《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強化法案》《金融資產證券化

17、投資信托法》等。我國大陸地區(qū)的資產證券化在立法上存在滯后性。 </p><p>  3 解決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困境的制度性思考 </p><p>  3.1 完善和構建適應資產證券化的土地產權制度 </p><p>  產權明晰是資產證券化的首要條件,產權是一個有關財產的權利集合概念。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對農村土地規(guī)定是所有權歸農村集體所有,使用權歸農戶。但法律規(guī)定的

18、所有權代表并不清晰,存在多級主體都“可以”享有的“一物多權” 局面,嚴重違反了物權法的“一物一權”原理,且現(xiàn)有法律對村集體的所有權與農戶的經營權之間也沒有明確關系。 </p><p>  筆者認為對于村委與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類村級別的所有權無論給誰都是一種比較清晰的界定。可以是所有權歸屬村委,由村委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由村民小組進行監(jiān)督;可以是所有權歸屬村民小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行使,并讓村委提供黨政服務

19、和指導;也可以是所有權歸屬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由村委和村民小組進行監(jiān)督指導。 </p><p>  3.2 完善農戶土地經營權制度 </p><p>  完善農民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產權制度的核心?,F(xiàn)行的農村土地經營實行的是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是一種半計劃半市場的產物,因此,這種社會主義的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看似市場化,但此制度還附帶著諸多計劃配給的性質。 </p><

20、p>  農民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債權,此債權對我國現(xiàn)有的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威懾下是一個不完整的、不確定的、不連續(xù)的債權,因此要做實農民的經營權,擴大農民對土地的產權權能,就要把農民這一承包經營權物權化、法定化。要把農民的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制度落實,在法定公示的基礎上賦予農民更多的產權權能,擁有相應的農地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等。此外,根據(jù)相應的權能還可以依法從事有償轉讓、租賃、轉包、反租倒包、聯(lián)營入股、抵押等經營活動。還應適當

21、再延長承包期限,給農民以產權的穩(wěn)定感。除此,必須改革農村土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分配制度,這種農地數(shù)量與質量的分配不均是農民土地經營權分配不公平,社會分配機制不完善的又一大根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等作為村一級的產權所有者應該定時根據(jù)村里的實際情況重新分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p><p>  3.3 完善農地產權流轉制度 </p><p>  3.3.1 明確產權流轉主

22、體 </p><p>  現(xiàn)有法律經濟制度下的農地產權是采取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模式,因此,農地產權流轉也涉及兩方主體。一方是作為農地產權所有權身份的村委、村集體等村一級別;另一方是作為擁有農地經營權的農戶。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所有權主體也擁有農地產權流轉的主體資格。農戶擁有農地經營權,因此,也是農地產權交易的主體。 </p><p>  3.3.2 完善農地產權交易價格機制 </

23、p><p>  完善的價格機制是實現(xiàn)資源優(yōu)化配置的核心。價格是市場資源配置的信號。完善的價格機制能夠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實現(xiàn)資源優(yōu)化配置,在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惡性價格信息會造成“價賤傷農”,這對于提高農民收入水平是一個打擊,不利于解決三農問題。因此,國家要適當干預市場,糾正市場的失序狀態(tài),完善農地交易分等、定級、估價制度,完善農地產權的交易的法律程序,從根本上完善農地產權交易價格機制。 </p>

24、<p>  3.4 完善現(xiàn)行立法 </p><p>  3.4.1 SPV建設建議 </p><p>  借鑒西方各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qū)的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到各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基本上都有專門針對特殊目的機構 SPV 的單行立法。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與美國的松散性立法與案例法司法制度有較大不同,考慮到立法成本問題,在特殊目的機構的立法上筆者認為應該借鑒日本、法國

25、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對特殊目的機構進行單獨統(tǒng)一立法。比如,我國在設立特殊目的機構上可借鑒日本的《資產流動化法》對特定目的機構不設最低資本額的限制規(guī)定。對特殊目的機構組織形式,應當構建可供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公司型和信托型的雙軌制。由于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地位涉及相關的公司法、信托法、證券法、稅法等多部法律,如要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而逐一修改,則立法成本較大,因此制定專門規(guī)制特殊目的機構的法律是有效解決方法,并根據(jù)立法的法律效力層級規(guī)定特別法優(yōu)先適用于

26、普通法,就很好的解決了設立特殊目的機構所面臨的法律障礙。 </p><p>  3.4.2 金融法規(guī)完善建議 </p><p>  除完善證券、銀行、保險業(yè)的金融法建議之外,我國政府在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政策支持上要占主導地位,用政策鼓勵金融機構下基層、駐農村,為農民的利益和特性量身考慮,完善相關金融業(yè)務,在可控可評估范圍內多開發(fā)有益于農村的金融產品;統(tǒng)一農村金融資產負債管理辦法,建立一整

27、套科學合理并具人性化的各項指標體系和效益評估辦法等。 </p><p><b>  4 小 結 </b></p><p>  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發(fā)展是虛擬經濟與實體產業(yè)的又一次創(chuàng)新性結合。虛擬經濟在給經濟發(fā)展帶來高速快捷的同時也給實體經濟的發(fā)展帶來了風險和不穩(wěn)定,因此,市場經濟不能沒有國家干預,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也不例外,農村證券市場需要國家進行培育發(fā)展,在發(fā)展過程

28、中也需要國家進行市場糾偏。另外,由于金融市場本身的安全價值需求使得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也需要國家的適度監(jiān)管和預防,避免金融風險殃及農業(yè)的發(fā)展。因此,可以說農村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研究任重而道遠。 </p><p><b>  參考文獻: </b></p><p>  [1]謝哲勝.不動產證券化之研究[J].臺大法學論從,1997,27 (1):45. </p>

29、<p>  [2]鄧大才.試論農村土地承包權證券化[J].財經研究,2003,29(4):48. </p><p>  [3]朱玉林,陳洪.農村土地證券化融資研究[J].經濟地理,2006,26(3):412. </p><p>  [4]柴瑞澤.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規(guī)制現(xiàn)狀分析及改革建議[J].中國市場,2015(25). </p><p>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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