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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論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的公權力介入及其行政法規(guī)制</p><p> [論文關鍵詞]城市房屋強制拆遷 公權力介入 立法沖突;行政裁決 行政強制 聽證制度 </p><p> [論文摘要]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是城市建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這不僅關系到拆遷人、被拆遷人的利益,還關系到城市的發(fā)展和社會的穩(wěn)定。以“重慶釘子戶”事件法律分析為例, 可以看出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存在嚴
2、重缺陷, 立法不完善和制度設計不合理。由于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即涉及到公法,又涉及私法領域,同時它又具有鮮明的公權力色彩,牽涉到很多行政法上的問題,其本身有一定得復雜性,因此這個問題還需要很深的法理探討,本文主要從行政法的角度就該問題的行政法學現(xiàn)狀進行一些討論 </p><p> 2007年4月2日, 備受矚目的重慶“最牛釘子戶”與開發(fā)商達成拆遷安置協(xié)議, 那像孤島一樣聳立多日、被賦予多重意義的“標志性”房屋隨即在
3、挖掘機的轟鳴中倒塌。至此, 廣受關注的“最牛釘子戶”事件落下帷幕, 但這個事件留給我們的思考卻沒有停止。 </p><p> 在中國人的傳統(tǒng)觀念里,“安土重遷”是一個影響了中國人幾千年,根深蒂固的觀念,中國人追求安居樂業(yè),不到萬不得已不愿輕易搬遷,房子,是中國人觀念里非常重要的一個東西。而當房主的房屋所有權與公共利益、城市的規(guī)劃建設或者開發(fā)商的某些商業(yè)利益相沖突的時候,就出現(xiàn)了社會中一種并不少見的現(xiàn)象—城市房屋
4、強制拆遷,在這個過程中,往往由于補償或者安置工作等問題,出現(xiàn)“釘子戶”。那么, 如何定性城市房屋拆遷?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公權力在其中又起到什么樣的作用?公權力介入后如何做到從行政法角度保證公正等等都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p><p> 一、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性質(zhì)及其實行程序中公權力介入概述 </p><p> 城市房屋拆遷, 到底屬何種性質(zhì)的行為? 是民事行為,
5、還是行政行為, 還是二者兼具? 對此有各種傾向和爭論,大部分的觀點認為是兩者兼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協(xié)議,傾向于是民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其中的準許、裁決、強制拆遷又是明顯的行政行為。一些學者將拆遷定義為: 因城市建設的需要, 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由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現(xiàn)有城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物, 并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法律行為⑴。從這個定義看行政色彩居多,因為,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房屋的拆除權并不僅僅基于拆遷人和被拆
6、遷人自愿協(xié)商達成的民事合意產(chǎn)生的民事權利, 而是基于政府的行政權力。公權力的介入,在其中發(fā)揮了關鍵性的作用。 </p><p> 根據(jù)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guī)程》第3條,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程序是:1、拆遷計劃管理2、拆遷人從政府處得到土地使用權3、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拆遷4、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 5、協(xié)議不成,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裁決 6、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復議和訴訟7、進入強制拆遷。 </p>
7、<p> 這個過程中,從拆遷人取得土地的使用權開始,就有公權力的進入了。被拆遷人雖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但卻是在使用國有的土地。由此 ,房屋拆遷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改變。這個過程是通過國家先從被拆遷人處收回土地的使用權,然后再轉移給拆遷人來完成的,是一種行政征收過程。其次,補償協(xié)議達不成時,政府主管部門可以進行行政裁決,對裁決不服還涉及行政復議,同時,司法機關訴訟裁決后,在強制拆遷的階段,房屋管理部門,即政府機關又往往
8、是實際拆遷主體⑵,由此看來,政府的公權力幾乎貫穿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整個過程。 </p><p> 政府的公權力介入,房屋所有人成為實質(zhì)上的弱者,甚至很容易受到公權力的侵犯,因此,如何從行政法角度對公權力進行規(guī)制,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顯得十分重要的問題。 </p><p> 二、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jù)問題 </p><p> 關于城市強制拆遷具體的法律文
9、件主要有: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guī)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p><p> 從這些法律文件看來,在房屋強制拆遷的立法方面存在兩個主要問題: </p><p><b> 1、與立法法沖突 </b></p&
10、gt;<p> 《立法法》第8條明確規(guī)定,對非國有財產(chǎn)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然而在關于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法律文件中,最高位階的也只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此看來,關于房屋強制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設置,是明顯不符合《立法法》的規(guī)定的。 </p><p><b> 2、與上位法沖突 </b></p><p> 權力來源于法律的授權,
11、 權力的合法性也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然而《管理條例》中第16 條和第17 條的規(guī)定明顯與《民法通則》、《合同法》、新修訂的《憲法》的規(guī)定相沖突⑷。 </p><p> 首先,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2條第3款對征用權作了規(guī)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物權法》也對國家對私有財產(chǎn)進行征收做了相關規(guī)定,但是這些規(guī)定都嚴格限制在“為了公共利益”的范
12、圍之內(nèi),《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不僅僅限于公共利益⑸,是否又涉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濫用呢 </p><p> 其次,《民法通則》第4 條、《合同法》第4 條都強調(diào)了協(xié)議中的自愿、平等公平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按照法律效力的等級, 國務院在制定《管理條例》時理應不得與上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內(nèi)容相抵觸。但是《管理條例》居然規(guī)定給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強制拆遷權力,完全背離合同
13、自愿平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等相關規(guī)定,我們不禁要問,這樣的授權,其合法性何在? </p><p> 三、城市房屋拆遷程序中的公權力介入引發(fā)的實際問題 </p><p> 1、城市房屋拆遷中的行政許可—拆遷許可證的核發(fā) </p><p> 整個拆遷程序中,拆遷人從政府部門得到土地使用權之后,接著就是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這實質(zhì)上是一個行政許可行為。
14、</p><p> 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p><p> 在這里值得質(zhì)疑的是,首先,在拆遷人從拿到土地使用權到申請拆遷
15、許可證中,完全沒有被拆遷人的參與,僅憑相關文件和資金證明就可以拿到拆遷許可證。由于涉及到被拆遷人的財產(chǎn)權,被拆遷人屬于利害關系人,法律制度卻剝奪了其參與權,,完全是政府有關部門和拆遷人合議,實在有失公正。同時這又是一個連環(huán)套,拆遷人在被拆遷人完全沒有參與的情況下拿到拆遷許可證后,才去跟被拆遷人談判,而此時拆遷人的拆遷許可證已經(jīng)到手,由此在談判一開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談判砝碼明顯懸殊。拆遷人背后有政府公文的支持,被拆遷人實際上處于弱勢地
16、位。 </p><p> 2、 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的行政裁決、復議和訴訟 </p><p> 拆遷雙方對拆遷事宜達不成一致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政府主管部門裁決,法律卻規(guī)定裁決主體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p><p> 雙方達不成協(xié)議,首先要提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才能訴訟,也就是說當拆遷協(xié)議達不成,行政裁決是必經(jīng)的第一步。這第一步就有不公正
17、因素在里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就是頒發(fā)拆遷許可證的機關,既然已經(jīng)給拆遷人頒發(fā)了許可,它就不大可能在裁決中做出對拆遷人不利的裁決, 那樣的話等于在一定程度上變相否認最初其做出的行政許可行為,嚴重影響其公信力。所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裁決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令人質(zhì)疑。 </p><p> 如果對行政裁決不服產(chǎn)生的糾紛,經(jīng)過此程序就變成行政糾紛,只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這更是一項不合理、不合法的權利救濟程序。在這之前的一
18、系列程序中,公權力介入已經(jīng)給整個過程增加了很多不公正不合理的因素,而在此時,最重要的解決糾紛的的過程中,拆遷人居然得以逃脫出來,取而代之的是強勢的政府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出面替拆遷人抵擋。被拆遷人本來在拆遷協(xié)議中與拆遷人尚且是平等的協(xié)商雙方,還有談判的可能,但是當糾紛的解決意味著拆遷人卻要面對強大的行政主體,能得到滿意解決的可能性大打折扣。本來是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卻變成被拆遷人、拆遷人、政府三方面,不僅僅涉及民事,還包括行
19、政糾紛,實際上對被拆遷人不太有利。 </p><p> 3、 司法權介入,能否真正保護被拆遷人利益? </p><p> 當房屋拆遷過程存在糾紛已經(jīng)到了需要司法權介入(即行政訴訟)來進行裁決之時,實際上公民權是否確實遭到侵犯就處于一個不確定的階段,需要等到司法的裁判結果才能下定論。那么這個時候爭議焦點,即房屋所有權也應該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拆遷行為按理不應該貿(mào)然繼續(xù)進行。但是,對于爭議期
20、間,拆遷是否停止執(zhí)行,《管理條例》卻給了我們否定的回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guī)定: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p><p> 也就是說,只要拆遷人已經(jīng)給與拆遷補償或者安置用房,即使被拆遷人不服、不接受,提起了行政訴訟,房屋強制拆遷這一實質(zhì)性的行為仍然不停止執(zhí)行,即“不管最后結果對不對,先執(zhí)行了再說”,這實在是讓房屋拆遷
21、中對被拆遷人利益的保護有走過場之嫌,試想,一個暫且還存在著爭議的行為法律卻在爭議期間給予默許,等于是在一定程度上變相支持這一行為。且不說司法裁判被拆遷人的勝算有多少,即使司法的最后判決是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的話,其利益實際上已經(jīng)不能完全保護了,因為房子已經(jīng)被拆了,只能從經(jīng)濟補償?shù)绕渌绞饺崿F(xiàn)。 </p><p> 司法權往往是社會中公民利益的最后一根稻草,但是,我們在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制度中卻看到,司法權被虛設、
22、被回避了,司法權介入之后拆遷行為依舊我行我素,這最后一道防線也顯得十分脆弱,實在是有些悲哀。 </p><p> 4、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的“多面手”? </p><p> 在整個房屋強制拆遷過程中,我們看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異常地活躍,最開始核發(fā)許可證的部門是它,而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拆遷協(xié)議達不成要進行行政裁決時,裁決主體是它,房屋所有人在裁決期間沒有拆遷,它可以
23、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甚至在實際操作中,其本身就是拆遷主體。用一個比喻形象地說,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但是這場“運動會”批準者,而且在操作過程“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p><p>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擁有一個“多面手”的角色是不合適的。在強制拆遷的利益博弈中,公權的享有者和行使者是政府有關部門, 主要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相信政府是“大公無私者”的想法是非常幼稚的, 我們不應該忽視或回避政府的“經(jīng)濟人”
24、特性。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為代表的行政機關不僅擁有自己的合法利益, 而且還在積極的謀求種種非法利益, 如尋租和設租利益等⑹。 </p><p> 很明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被賦權過多,權力過于集中,得不到有效監(jiān)督,被拆遷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證。 </p><p> 四、對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制度的改進及完善的建議 </p><p> 1、嚴格控制公權,保護私權—對公權力
25、介入進行必要限制 </p><p> 在房屋強制拆遷過程中, 各相關法律條文對公權與私權進行法律上配置實際上傾向于公權?!冻鞘蟹康禺a(chǎn)管理法》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中均規(guī)定了公權的優(yōu)位權, 對私權的重視和保護完全不夠。 </p><p> 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問題,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需要通過“控權”來實現(xiàn), 即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是控制行政權力。因此,我們需要對城市
26、房屋強制拆遷方面的公權力介入進行必要的限制。 </p><p> 值得一提的是,建設部頒布的2004 年3 月1 日開始實行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以下簡稱《規(guī)程》) 從程序方面規(guī)定了很多有利于被拆遷人的制度規(guī)范,很大程度上體現(xiàn)了對被拆遷人權益的關注和保障。這應該是行政法在“控權”,保護公民私權的一個典范,但是,這些規(guī)定在調(diào)和公權與私權的沖突上是遠遠不夠的, 因為《規(guī)程》只是作為《管理條例》的配套法
27、規(guī), 法律效力不強。我們希望在《憲法》、《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和《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控制公權, 并對私權提供實在的保護。 </p><p> 我個人認為,法律法規(guī)對這方面的公權力介入的調(diào)整要考慮的最重要的一點是:要對“公益拆遷”和“私益拆遷”清晰界定,公益拆遷中,公權力的介入是為了公共利益,應該以規(guī)范為主,限制為輔,而在私益拆遷中(比如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權力的介入要嚴格限制,行政主體應該是處于一個協(xié)調(diào)的中立
28、者的身份,不應該作為一方主體參與進來,更不應該偏重于哪一方,因此,對這方面的公權力介入,要以限制為輔。 </p><p> 2、 修改有關強制拆遷的相互抵觸的法律條款 </p><p> 強制拆遷的法律條文,出現(xiàn)了相互抵觸,其中,下位法對上位法有所超出,具體表現(xiàn)在我上文已經(jīng)詳細闡釋的兩方面:一、法律法規(guī)配置不合理,發(fā)揮實際作用的現(xiàn)行法規(guī)位階太低,不符合《立法法》的規(guī)定;二、明顯與上位
29、法沖突?,F(xiàn)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兩個明顯超出上位法的地方:首先是對于憲法修正案中對征用權的規(guī)定“限于公共利益”范圍有超出,然后對于行政主體在此過程中的賦權違背了《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關于“平等、自愿、公平”等相關內(nèi)容。 </p><p> 有關房屋強制拆遷方面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規(guī)需要予以糾正。法律條款之間的相互沖突、法律法規(guī)系統(tǒng)本身不相一致,不僅影響了法律效力的發(fā)揮, 還給行政權力的非法侵入提供了可乘之
30、機。因此,有必要對這方面的與上位法相互抵觸的法律條款做出修改,保證法律系統(tǒng)的一致性。 </p><p> 3、 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中聽證制度的貫徹落實 </p><p> 程序的公正能夠保證實體的公正,其獨立的價值。城市房屋乃居民安居樂業(yè)的根本,屬于重大的財產(chǎn)利益,應該保證被拆遷居民在這個過程中的話語權。 </p><p> 程序公正需要對程序法加以深入細致
31、和完善。這方面我認為非常值得探討的,具有代表性,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很具有操作性的,在于房屋拆遷中的聽證制度的貫徹實施,這也是我在完善行政強制拆遷的程序主要想談的一點。 </p><p> 現(xiàn)行規(guī)范性文件中也設置了聽證程序,但是這不是一個必經(jīng)的程序,所以應該在行政法規(guī)中規(guī)定強制拆遷必須有聽證程序,以被拆遷人申請而啟動。更為重要的是,保證聽證為最后的裁判提供依據(jù),被拆遷人提出的合理意見被政府所接受。而不能只是例行一個程
32、序,對最后的結果不產(chǎn)生絲毫影響。 </p><p> 實際上,在本文開頭的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一案中,當事人也申請過聽證,但當事人的說法是“聽證會就像過場一樣,是為了聽證而聽證,并沒有按照程序來,沒有安排我的答辯,后來我抗議后才給了我時間⑻?!庇纱丝梢姡课輳娭撇疬w這一塊的聽證制度,走過場、當事人提出意見難、聽證意見難落實等現(xiàn)象仍然很嚴重,需要很大程度的完善。 </p><p> 我
33、提出的這方面建議主要有四個方面: </p><p> ?、贁U大城市房屋拆遷的聽證范圍 </p><p> 從目前來看, 中央及各省市的拆遷管理法中主要針對糾紛裁決和強制拆遷這兩種行為舉行聽證, 其他環(huán)節(jié)中尚未設計聽證程序。各地在房屋拆遷立法中應擴大聽證范圍,注重聽證效力,讓聽證這種各方意見集中地方式更多、更有效地運用在解決問題中來。 </p><p> 可喜的是
34、,建設部 2005年 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guī)程》就對房屋拆遷工作中的聽證制度做出了比較合理而詳細的規(guī)定⑼,是在房屋拆遷聽證制度上的一個重大突破和探索。 </p><p> ?、诖懋a(chǎn)生制度的完善 </p><p> 參與聽證會的代表身份是聽證會能否發(fā)揮作用的關鍵。因為“ 聽” 證,主要是聽取利害關系人的“ 聲音” ,利害關系人能否參與到聽證程序中來并充分發(fā)表其意見與建議是實現(xiàn)聽證制度價值
35、的核心問題。 </p><p> 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僅規(guī)定了參加聽證會的代表要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然而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這種粗略規(guī)定, 在實踐中就很難操作,甚至會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使聽證會流于形式。因此,對于聽證會代表選拔制度,需要加以細致規(guī)定,尤其是應具體規(guī)定相應代表的數(shù)量、標準和比例, 在此基礎上將自愿報名的產(chǎn)生方式擴大化, 同時提高參加代表的基本知識和技術常識⑽。 </p><p&g
36、t; ?、勐犠C意見的落實,防止聽證流于形式 </p><p> 聽證程序流于形式, “ 聽而不證”的現(xiàn)象非常嚴重。這幾年, 為了糾正這個問題, 建設部頒布了城市房屋拆遷聽證辦法, 規(guī)定城市房屋拆遷都必須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這種明確規(guī)定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規(guī)定和過去那種暗箱操作相比,引人聽證程序無疑是一大進步。但是如何保證聽證會上能平等地收集各利益方的意見,經(jīng)過合法的聽證程序取得的聽證筆錄應怎樣被賦予相應的效力
37、,聽證過程和后續(xù)意見處理的監(jiān)督仍需要具體法規(guī)加以詳細規(guī)定。 </p><p> ?、苈犠C信息的透明、公開及信息的平等性 </p><p> 在拆遷聽證中信息的披露也是影響聽證制度能否取得成效的關鍵。現(xiàn)行的問題一方面是信息不夠完全,真實,另一方面是聽證會上拆遷人、被拆遷人、政府的信息不對等。 </p><p> 因此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信息要真實、完全, 材料
38、要易于理解和掌握。二是信息資料應提前發(fā)給代表并通過相關的媒體予以公開, 以便與會代表能夠提前做好準備, 為其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一種比較周全的制度安排。 </p><p> 總之,強制拆遷在現(xiàn)實生活中糾紛較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沒有正確處理好公權力介入的問題,對適用行政強制程序進行拆遷的公權力使用過多過濫,因此常常會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同時,一方面大量本該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的問題都以行政方式解決,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
39、政機關的壓力。另一方面,行政權在拆遷中適用過廣,行政強制的適用不合理增加了腐敗和投機,容易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強制拆遷中行政行為的研究,嚴格廓清和限制其適用條件和范圍,落實在立法和執(zhí)法方面,應該進行精微的制度設計,杜絕現(xiàn)實生活中假借公權力介入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p><p> 限制行政權力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使公權力和公民權利兩者平衡,具體在房屋強制拆遷中,對公權力的介入加以行政法上的規(guī)制,
40、讓被拆遷人有話語權,其個人利益能得以保護,達到公權力、公共利益和被拆遷人公民權利的平衡,才是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方面的行政法規(guī)所要追求的目標。 </p><p><b> 參考文獻: </b></p><p> [1] 王怡. 論城市房屋拆遷中的強制權[ N ] . 南方周末,2003 - 09 - 11 , (11) . </p><p>
41、 [2] 彭宗超, 薛瀾, 闞珂.聽政制度透明決策與公共治理[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p><p> [3] 秋風. 拆遷中的政府角色[N] . 南方周末, 2003 - 10 -23 , (11) . </p><p> [4] 季衛(wèi)東. 法治秩序的建構[M]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81. </p><p> [5] 楊春慧試
42、論聽證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J]引自法律教育網(wǎng)www.chinalawedu.com </p><p> [6] 魏振瀛. 民法[M] .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7.(第三版) </p><p> [7] 王兆國.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 的說明[N] . 人民法院報,2004 - 3 - 9. </p><p> [9]
43、重慶史上最牛釘子戶被強制拆遷.新浪新聞http://news.sina.com.cn/z/cqzndzh/ </p><p> [10] 在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貫徹以人為本-閔凡群-《法制與社會》2007年09期 </p><p><b> 注釋 </b></p><p> ?、?趙紅梅. 房地產(chǎn)法論[M ].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4、1995, 143頁 </p><p> ?、啤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第17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nèi)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p><p> ?、葏⒁姟豆芾項l例》第16 條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 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決”; 第17 條規(guī)定“被拆遷人在裁決規(guī)
45、定的搬遷期限內(nèi)未搬遷的, 由房屋所在地市、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p><p> ?、蓞⒁姟豆芾硪?guī)定》第2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nèi)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p><p> ⑹城市房屋強制拆遷中“公權”與“私權”的沖突與和諧,劉任平,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中圖分類號: D922. 18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8275
46、75 (2005) 01-01 01-04 </p><p> ⑻參見《新京報》對“史上最牛釘子戶”的采訪實錄 </p><p> ?、汀冻鞘蟹课莶疬w工作規(guī)程》第5、6、7、16、17條 </p><p> ?、挝覈鞘蟹课莶疬w中的聽證制度研究,李維岳, 姚秀盈, 牛玉琪, 段洪波,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6-15,文獻標識碼:1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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