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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本科畢業(yè)論文</b></p><p><b> ?。?0 屆)</b></p><p> 論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構建</p><p> 所在學院 </p><p> 專業(yè)班級 行政管
2、理 </p><p> 學生姓名 學號 </p><p> 指導教師 職稱 </p><p> 完成日期 年 月 </p><p><b> 目 錄</b&
3、gt;</p><p><b> 摘 要1</b></p><p> Abstract.1</p><p> 前 言 .錯誤!未定義書簽。</p><p> 一、缺陷產品召回的概念以及構建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2</p><p> ?。ㄒ唬┤毕莓a品召回和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
4、2</p><p> (二)構建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3</p><p> 二、國內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及其原因分析4</p><p> ?。ㄒ唬┪覈毕莓a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實施現(xiàn)狀4</p><p> ?。ǘ┪覈形唇⑷毕莓a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原因分析5</p><p> 三、構
5、建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議5</p><p>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6</p><p> ?。ǘ┟鞔_產品召回的主管機構6</p><p> (三)確立產品召回的監(jiān)管機制7</p><p> ?。ㄋ模┟鞔_召回的標準7</p><p> ?。ㄎ澹┮?guī)定產品召回的程序8</p><
6、p> ?。┮?guī)定懲罰制度8</p><p><b> 四、結語9</b></p><p><b> 參考文獻9</b></p><p> [摘 要] 近年來,缺陷產品引發(fā)的損害消費者權益及危害公共安全等問題日益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但是由于觀念、信息、技術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障礙仍未克服等原因,我國尚未
7、建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這不僅不利于我國消費者維護其合法權益,也勢必阻礙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法治的進步。因此,對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構建的研究有著強烈的現(xiàn)實意義。本文通過研究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立法、實施現(xiàn)狀,分析構建我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障礙和必要性,在立法模式、主管機構、監(jiān)管機制、召回標準、召回程序和懲罰制度等六個方面提出構建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議。</p><p> [關鍵
8、詞]缺陷產品 召回 法律制度 </p><p>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issues of damaging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caused by these kinds of defects products entering the market h
9、ave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focus of society. China has not constructed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because that the obstacles, such as concep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have not been overcome. This not
10、 only goes against Chinese consumers 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also cert</p><p> [Key words] defective goods; recall; legal system </p><p><b> 前 言</b>
11、;</p><p> 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條文中次出現(xiàn)可以追溯到2002年,但是將近十年時間過去,我國仍未建立起嚴格意義上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探究其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上至政府部門,下至專業(yè)人士、普通消費者,都沒有建立起對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足夠重視,就是說仍存在一些觀念上的障礙;管理制度上的欠缺以及管理的不科學造成構建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管理障礙;生產商和銷售商對建立消費者檔案系統(tǒng)的缺
12、失導致了信息上的障礙;缺乏統(tǒng)一有效的產品質量檢測和認定體系,是我國構建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構建的技術障礙。以上幾條障礙直接或間接地阻礙了我國構建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深入研究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立法現(xiàn)狀,分析構建我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障礙和必要性,探索構建我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路徑和切入點,具有強烈的現(xiàn)實意義,也是現(xiàn)代大學生的社會職責所要求的。</p><p> 一、缺陷產品召回的概念以及構建其法律制度
13、的必要性</p><p> (一)缺陷產品召回和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p><p> 目前,國際上并沒有對缺陷產品召回有明確統(tǒng)一的定義,不同國家的學者也有著不同的理解。我國于2009年發(fā)布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對缺陷產品召回作了明確規(guī)定:指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對缺陷產品由生產者通過警示、補充或者修正消費說明、撤回、退貨、換貨、修理、銷毀等方式,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缺
14、陷產品可能導致?lián)p害的活動?!度毕莓a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的規(guī)定比較準確地揭示了缺陷產品召回的內涵。結合《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的規(guī)定,本人認為,可以把缺陷產品召回的概念概況為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或進口商對于其生產、銷售或進口的產品存在危及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依法向主管機構報告并及時通知消費者,將該產品從市場上收回,并免費對其進行修理或更換的制度。那么,籠統(tǒng)地講,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就是指調整在產品召回過程中發(fā)生的各種社
15、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了解缺陷產品的概念是分析構建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礎。</p><p> ?。ǘ嫿ㄎ覈毕莓a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p><p> 1.有利于提高產品質量,保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促進消費以及提高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p><p> 目前,我國在市場上依舊充斥著大量的劣質產品,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巨大的隱患,甚至造成嚴重的
16、人身傷亡事故。在物質貧乏的年代,人們從實用的角度而言對產品的一些缺陷還可以忍受,改革開放以來,物質已經變得極大豐富,市場從“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人們的消費檔次逐步提高,對產品的需求由實用變成注重檔次、品牌。如果說還是任由劣質產品當?shù)赖脑?,那么給消費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安全將無法估量,不利于促進消費,阻礙經濟的增長。而且,產品投入市場,是否存在缺陷對于消費者來說無法預知的,商家為了獲取高額利潤,無視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甚至存在一種明
17、知而故犯的僥幸心理,鉆法律的空子。缺陷產品投入市場時又往往以批量為主要特征,因而損害面積之廣不言而喻,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無從保障。而實行產品召回制度,有效地干預銷售者的不法行為,把潛在的危害遏制在萌芽中,促使企業(yè)不斷改善產品質量,使人們建立起消費安全的信心,刺激消費,從而達到一個“產——銷——多產——多銷”的良性循環(huán)機制。[1]同時也將那些技術水平尚待發(fā)展的廠商制造的產品隔離在市場之外,保證了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在市場上的流通,刺激廠商
18、不斷修正和提高技術水平,引進高</p><p> 2.有利于維護我國消費者在國際市場上的經濟利益,改觀“中外有別”</p><p> 先舉2010年發(fā)生的兩個事例來說明問題:第一,今年5月份,雀巢公司就其生產的五款疑混有玻璃渣的瓶裝咖啡在全球范圍內進行了召回。而在雀巢召回“玻璃渣咖啡”的過程中,對歐洲的消費者采取了“召回并退款”的方式,對于通過代購或其他途徑取得該咖啡的中國消費者采取了
19、“兌換等值雀巢其他產品”的方式。雀巢集團中國公司負責人表示,中國內地并沒有進口和銷售過問題產品,內地消費者不能享受退款等召回待遇。但中國消費者如果懷疑“購買”了問題咖啡,可以跟雀巢中國公司聯(lián)系,經確認后,消費者可兌換等值的雀巢其他產品。這些“未在內地進口和銷售”的產品,不少是通過網絡代購的方式到達內地消費者手中的,淘寶網上就有不少店鋪出售這些產品。這里涉及網絡代購的問題,我們暫時不具體討論,可是這種中歐有別的召回標準是不是合理的呢?第二
20、,今年年初震驚全球的“豐田召回門”事件中,雖然豐田公司總裁豐田章男親自來中國道歉,但“中外有別”的細節(jié)仍然處處顯現(xiàn)。在美國市場,早在2月26日,豐田就承諾對召回汽車的車主提供額外的服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盡量縮短維修的時間;提供“上門召回”服務,由經銷商代表取回和還回被召回車輛;提供車輛送車主到經銷商處或</p><p> 3.引導企業(yè)注重技術進步,維護企業(yè)利益,促進企業(yè)發(fā)展,規(guī)范市場秩序,而且還有利于企業(yè)信用
21、機制的建立</p><p> 實行產品召回制度,因其給企業(yè)帶來巨額的成本代價,使那些生產技術落后、規(guī)模小的企業(yè)必然破產倒閉,因而企業(yè)為了避免破產倒閉,必然不斷通過改進技術來提高自己產品的質量,這樣,自然又使自己的生產率得以提高,降低自己產品的成本,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yōu)勢,企業(yè)規(guī)模得以不斷的擴大,而規(guī)模效益又使得企業(yè)的成本再次降低,在市場競爭中再次取得優(yōu)勢,如此循環(huán)反復,使得企業(yè)不斷地發(fā)展,做大做強。而企業(yè)的這種公
22、平競爭,促使規(guī)范正常的市場秩序得以建立。信用是企業(yè)的生命線,是企業(yè)發(fā)展壯大不可缺少的寶貴資源,是企業(yè)立足市場的堅固基石,也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前提和基礎。企業(yè)要想長足發(fā)展,就必須建立起自己牢固的市場信用。然而,意識到信用重要性的企業(yè)卻少之又少,尤其在面對缺陷產品的問題上體現(xiàn)得尤為明顯。[1]當一個企業(yè)在市場上流通的產品被發(fā)現(xiàn)存在缺陷產品時,該企業(yè)的信譽必然受到影響,企業(yè)經營的其他產品也會在市場上滯銷,公司股票下跌,市場份額減少,給企業(yè)帶來嚴
23、重的損失。例如“豐田召回門”事件發(fā)生后,豐田汽車公司不僅蒙受巨額經濟損失,更陷入了質量和誠信的雙重危機。在我們積極構建誠信社會的今天,盡早建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有利于我國企業(yè)</p><p> 4.有利于我國環(huán)境保護和可持續(xù)發(fā)展。</p><p> 環(huán)境保護和可持續(xù)發(fā)展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實行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可以促使企業(yè)改進生產技術、改善經營管理,避免或減少問題產品進入市場,造成
24、環(huán)境的污染和破壞以及資源的浪費。同時,召回制度的實施,通過對產品質量的嚴格檢測認定,可以把那些可能污染環(huán)境的問題產品拒于市場之外。而對于出現(xiàn)缺陷問題污染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產品,通過召回可以使其避免繼續(xù)污染。[4] </p><p> 5.有利于保障產品召回制度的貫徹實施。</p><p>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2款規(guī)定如經營者發(fā)現(xiàn)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25、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因其對“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無具體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憑此規(guī)定難以從法律上來保障產品召回制度的貫徹實施??梢灶A見,今后對缺陷產品進行召回的事件將會越來越多,每次僅靠主管部門以發(fā)布公告的形式,并且找不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實行產品召回,既不利于樹立法律的權威,也不符合加入WTO后加強法律透明度的要
26、求,從而需要盡快建立我國的產品召回法律制度。 </p><p> 二、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及其原因分析</p><p> ?。ㄒ唬┪覈毕莓a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實施現(xiàn)狀</p><p> 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最早的立法是2002年10月28日通過的《上海市消費者保護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商品的“召回制度”,這是我國法規(guī)中第一次出現(xiàn)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直接規(guī)定
27、。2002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發(fā)布公告召回美國惠氏奶粉,開我國司法實踐中對缺陷產品實施強制召回之先河。[5]2004年3月15日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聯(lián)合制定、正式發(fā)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至此,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作為我國產品質量法律制度中一項內容得以正式確立。2007年8月,《食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也公布并正式實施。在2009年4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28、)》,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就此召開了立法聽證會。</p><p> 毋庸置疑,我國的產品制度在不斷發(fā)展,也取得了積極地進步,但是至今我國尚未建立起嚴格意義上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同時從現(xiàn)有的法律制度來看,存在著受地域限制、立法層次低、缺乏可操作性、處罰力度過輕和環(huán)保問題并未涉及[5]的缺陷。目前我國地方立法,如:《上海市消費者保護條例》受地域限制只適用于上海市。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食品召回管理
29、規(guī)定》、《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也具有許多不足:屬于部門規(guī)章,法律效力較低,無法樹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權威;過于寬泛,沒有對違法責任做出規(guī)定,執(zhí)行力相對較弱;行政部門職責分工不清;處罰力度過輕等。雖然《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對缺陷產品召回的一些相關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不易操作和管理,很難據(jù)此直接要求生產者召回缺陷產品。已形成草案并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的《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草案)相對明晰地對缺陷產品召回進行了規(guī)范
30、,但仍存在諸多不足。缺陷產品召回不是以獨立的法規(guī)立法,而是以管理條例的形式出現(xiàn),這就決定了其效力層級不高;處罰力度明顯不夠,相對于豐厚的經濟利益,管理條例對缺陷產品生產者“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的規(guī)定缺乏足夠威懾力。</p><p> ?。ǘ┪覈形唇⑷毕莓a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原因分析</p><p> 那么,是什么原因導致我國尚未建立一部獨立、完整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究其原因,目前
31、構建我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主要障礙有以下四個方面:</p><p><b> 1.觀念障礙</b></p><p> 第一,國內有一些業(yè)內人士對我國現(xiàn)階段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持懷疑和反對態(tài)度。一方面,他們認為于西方發(fā)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產品生產的整體技術水平、企業(yè)的實際承受能力以及整個經濟和社會環(huán)境等與實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基礎和要求相差甚遠。另一方面,他們擔心如
32、果實行缺陷產品的召回制度,許多企業(yè)可能會因無力承受巨額召回費用及賠償、訴訟費用而導致破產。第二,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其合法權益的保護仍未受到政府部門全方位的重視。官商勾結、以權壓人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第三,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消費者維權意識薄弱。</p><p><b> 2.管理障礙</b></p><p> 第一,我國目前尚缺少一個具有科學分工、職
33、責明確的行政機關管理體制,在我國經常會出現(xiàn)政府部門職權重疊行使的現(xiàn)象,致使缺陷產品的管理混亂,這就嚴重阻礙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構建。第二,由于缺陷產品召回這一制度的特殊性,即主管部門是第二操作手,而生產商和銷售商才是第一操作手,因而易造成管理的盲目性和滯后性。</p><p><b> 3.信息障礙</b></p><p> 目前,國內外廠家及外商代理商沒有通過計
34、算機網絡建立用戶檔案,一件產品經過多個銷售環(huán)節(jié)之后,廠家難以知道用戶在哪里,維修站也不負責信息反饋,這樣就難以查詢缺陷產品的具體下落,客觀上制約了召回制度的實施。[4]</p><p><b> 4.技術障礙</b></p><p> 缺陷產品的鑒定是實施缺陷產品召回的前提,而在實際操作中,對于缺陷產品和瑕疵產品的區(qū)別也尤為重要?,F(xiàn)階段,國外大量的問題產品之所以能
35、夠暢通無阻地涌入國內市場以及國內許多缺陷產品之所以能夠充斥消費市場,主要是因為我國目前缺少一套統(tǒng)一而有效的產品質量檢測和認定體系。有學者提出當前中國缺陷產品管理上的困窘不僅在于立法的空白和執(zhí)法的盲區(qū),還在于沒有獨立公正的監(jiān)督機構,更無從談及相關的檢驗技術手段。而第三方檢測、認定是召回制度建立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第三方機構不僅應具有技術屬性,而且還應具有法律屬性屬于法律仲裁機構,必須保持中立性和權威性。同時,只有制定我國自己的產品質量檢測認定
36、標準才談得上對問題產品進行判定和處罰,使廠商強制召回在制定過程中,可以參考國外的相關標準特別是歐盟的標準。[6]</p><p> 令人感到振奮的是,經過7年打磨、4次審議之后,《侵權責任法》已于2009年底通過,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侵權責任法》中,產品召回首次被寫入法律。近年來,我國建立了玩具、食品等行業(yè)的召回制度。但在產品質量法等普通民事法律中,尚無統(tǒng)一要求。對此,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明
37、確規(guī)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fā)現(xiàn)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7]但是,在不斷探索完善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道路上,構建一部獨立完整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已是當務之急。</p><p> 三、構建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議</p><p> 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保護不特定消費
38、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體現(xiàn)了法律對公共利益的關注和社會化發(fā)展趨勢。[8]面對日益增多的缺陷產品損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事件,制定一部獨立完整的《缺陷產品召回法》顯得尤為重要。為建立好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可以從立法模式、主管機構、監(jiān)管機制、召回標準、召回程序、懲罰機制等方面進行思考。</p><p>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p><p> 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立法
39、應采用基本法和具體操作規(guī)范相結合的模式。首先,應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定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缺陷產品召回法》,由它對產品召回制度的原則、執(zhí)法主體、召回標準、召回程序和法律責任做出法律上的界定,以保證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權威性。另外,對于具體的操作規(guī)范,可以由國務院或其負責相關產品召回的部門根據(jù)《產品召回法》的內容,并不與之相抵觸而制定行政法規(guī)或規(guī)章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這樣,形成一個完整產品召回法律體系,來保障產品召回制度的貫徹實施。簡而言之,
40、就是以一般加特別的立法模式構建我國取消產品召回法律制度。</p><p> ?。ǘ┟鞔_產品召回的主管機構</p><p> 確立召回主管機構和明確各行政主管部門職責權限是實施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重要保障。主管機構的職責包括:第一,收集產品信息,如:對產品的質量狀況、產品分布和銷售信息、消費者的投訴信息、產品的致害信息以及有關部門或生產者的報告信息進行管理,且聽取生產者或產品提供者的申
41、辯。第二,分析和評估信息。在此基礎上對產品提供者等主體提出是否應當進行產品召回的非強制性建議。第三,協(xié)助產品提供者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向公眾發(fā)布產品信息和召回公告。由于行政主管部門對消費者信息、產品信息的掌握在通常情況下是比較充分的。因此,它能協(xié)助產品提供者等主體發(fā)布召回公告。第四,對產品的召回進行評估、通報。該舉措有利于公眾了解產品召回的情況,實現(xiàn)公共監(jiān)督,在一定程度上能促使生產者或產品提供者認真負責的完成召回事項。第五,發(fā)布強制召回命令
42、。行政主管部門在生產者沒有主動對存在缺陷的產品進行召回或者未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進行產品召回時,通過發(fā)布強制性的召回命令要求產品提供者對產品進行召回。第六,對違反產品召回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處罰。根據(jù)我國現(xiàn)有的召回規(guī)章,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及地方各級質檢部門負責缺陷產品的召回工作,本人認為,</p><p> ?。ㄈ┐_立產品召回的監(jiān)管機制</p><p> 在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中,消
43、費者是當然的權利主體。因此,發(fā)揮消費者的主體作用,將有力促進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實施。首先,消費者是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啟動者。當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益或者公共安全受到因缺陷產品而造成的威脅、損害時,消費者可以直接向產品提供者提出意見,產品提供者通過自身的信息回饋及分析系統(tǒng)進行決策,決定自動召回的實施。其次,消費者是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監(jiān)督者。在產品存在缺陷時,產品提供者除不履行召回義務,還有可能出現(xiàn)變相召回、縮小召回范圍、減少賠償?shù)?/p>
44、違法行為。作為政府代表的主管部門,其監(jiān)督力度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這種情況下,發(fā)揮消費者的監(jiān)督作用就顯得尤為關鍵。</p><p> 近幾年來,民間組織或非政府組織(NGO)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發(fā)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例如,汶川大地震的災后救援和重建工作中處處可見非政府組織的“身影”。放眼國際,西方發(fā)達國家的非政府組織的發(fā)展水平有目共睹。雖然,由于社會意識形態(tài)和政治制度的不同,我們不可能照搬西方的發(fā)展模式,但是一些
45、可取之處仍然值得我們借鑒。目前消費者協(xié)會應該是國內發(fā)展較為完善的民間組織了,在構建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甚至接下來的實施過程中,我們完全可以充分發(fā)揮消費者協(xié)會的作用,了解消費者的真實想法。</p><p> ?。ㄋ模┟鞔_產品召回的標準</p><p> 召回標準即確定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問題,缺陷是產品被召回的基礎。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容易混淆瑕疵產品和缺陷產品的概念。這就要求我們
46、在實施缺陷產品法律制度時,要首先明確缺陷產品的定義,及缺陷產品的召回標準。</p><p> 《關于人身傷亡的產品責任的歐洲公約》認為,“考慮了包括介紹產品在內的所有情況后,若產品未給人們提供有權期待的安全”則該產品存在缺陷;”</p><p> 英國的1978年《消費者保護法》認為,“如果產品的安全性沒有達到人們通常有權期望的程度,那么產品就存在著缺陷;”</p>&l
47、t;p> 美國的《統(tǒng)一產品責任法》認為:“如果并且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證明產品存在缺陷:(1)產品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2)產品設計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3)未給予適當警告或指示,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4)產品不符合產品銷售者的明示擔保,致使產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p><p>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
48、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p><p> 如果產品缺陷得到確認,還需根據(jù)缺陷使消費者受到的危害程度概括性地設立不同的召回等級,并建議設立以下幾個等級:</p><p> 一級召回——針對那些有極大可能引起死亡或嚴重傷害、疾病的產品所進行的召回;</p><p> 二級召回——針對那些有可能引起死
49、亡或嚴重傷害、疾病,或者很大可能引起中度傷害、疾病的產品所進行的召回;</p><p> 三級召回——針對那些引起死亡或嚴重傷害、疾病可能性極小,引起中度傷害、疾病的可能性也不大或者不可能引起傷害和疾病,只是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產品召回,如根據(jù)我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產品或者其包裝的標識上必須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但該產品上卻沒有標明。</p><p> 明確了召回標準,還
50、要做好缺陷產品的檢測鑒定。目前,我國大多數(shù)的產品檢測都由企業(yè)自己設立的機構進行,這將直接影響到檢測結果的科學性與公正性。由于檢測結果直接影響產品專家委員會的判斷,因而通過立法設立獨立的鑒定機構非常重要。[10]為此,有必要成立由消費者、專家、企業(yè)代表等多方組成的獨立鑒定委員會,進行專門的缺陷產品鑒定。進而建立一個適用于全國范圍的統(tǒng)一、科學、權威的檢測監(jiān)控體系。</p><p> ?。ㄎ澹┮?guī)定產品召回的程序<
51、/p><p> 只有在嚴密規(guī)范的程序保障下,缺陷產品召回才能實現(xiàn)其目的。這里,我們可以首先看美國玩具召回的一個案例:當美國消費者安全委員會接收到顧客的投訴,或者被投訴的制造商被公布以后,他們會立即組織調查;如果投訴的內容已經被確認,委員會會發(fā)送一份信件給這家企業(yè)責令其開始召回程序。制造商、進口商和零售商被要求向CPSC——一個從屬于美國消費者安全委員會的機構作報告。[11]</p><p>
52、 參照美國的產品召回程序,結合我國實際,產品召回程序可以采用以下一般程序:</p><p> 第一,缺陷產品報告。制造商自身發(fā)現(xiàn)或者根據(jù)銷售商、進口商、租賃商、修理商、買主的信息反饋認為產品可能存在缺陷,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并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p><p> 第二,主管部門評估鑒定。主管部門在收到報告后,應組織專家對該產品進行調查、檢驗和鑒定,確定其是否存在缺陷,如系存在
53、缺陷,并確定該產品的召回等級。 </p><p> 第三,制定召回計劃。制造商在收到主管部門的召回結論后,應立即著手制定召回計劃。該計劃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有效停止缺陷產品繼續(xù)生產的措施;有效通知銷售商停止批發(fā)和零售缺陷產品的措施;有效通知相關買主有關缺陷的具體內容和處理缺陷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客觀公正地預測召回效果。 </p><p> 第四,實施召回。制造商實施召回,首先應當公布
54、召回信息,制造商應當將其產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及其預防措施、召回計劃等,通過新聞媒體等有效方式通知有關銷售商、租賃商、修理商和買主,并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有關產品;制造商須設置熱線電話,解答各方詢問,并在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缺陷情況供公眾查詢。其次,制造商在主管部門的協(xié)助和監(jiān)督下,召回產品并依法對召回產品進行處理和銷毀。</p><p> 第五,召回結果報告。當制造商完成召回后,應向主管部門遞交召回結
55、果報告,由主管部門審查后向社會公布 </p><p><b> ?。┮?guī)定懲罰制度</b></p><p> 一項好的法律制度要得到好的貫徹落實,必須輔之于有效的法律制裁手段?!镀嚠a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公布后,廣大消費者普遍認為其罰則太輕了,最高才處以制造商罰款30,000元,這對于汽車企業(yè)來說約束力是不夠的。修正后的汽車召回草案已經修正了這個問題,處罰額度上限提高
56、到產品貨值金額的一半。根據(jù)國家新近出臺的家電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和條例的征求意見稿,家電生產廠商如果存在未按規(guī)定實施產品召回、不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家電產品、拒不配合缺陷產品調查等行為,將被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動輒上千萬元銷售額的家電行業(yè)來說,罰金能否起到作用?[12] </p><p> 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最大特征是:一是對已造成社會損害的企業(yè)的懲戒,二是對尚未造成損害、但已發(fā)現(xiàn)問題的產品的預警。只要發(fā)現(xiàn)
57、有批量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并有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傷害,企業(yè)就有義務將產品召回。有鑒于此,我國確有必要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又稱示范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賠償數(shù)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shù)額的賠償,它具有補償被害人遭受的損失,遏制或懲罰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 </p><p> 懲罰性賠償制度與產品召回制度同步實施,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促使企業(yè)來認真履行召回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才能有效地對缺陷產
58、品進行控制和管理。如果在制度上沒有足夠的懲罰性賠償?shù)木洌髽I(yè)接受懲戒的成本還比召回的成本小,那么在投機和逐利的心理支配下企業(yè)必然不愿意召回其缺陷產品,產品召回制度也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所制定的產品召回法律也將成為一紙空文。</p><p> 除了在立法上的舉措,我們還可以引入產品召回保險機制。由于產品召回成本高昂,單靠生產商和銷售商自身的實力難以承受其巨額費用,國外通常的做法是購買召回保險來轉嫁風險,
59、即將召回費用轉嫁給保險公司。為了減輕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給國內制造企業(yè)帶來的壓力,我們應積極發(fā)展產品召回保險。[13]</p><p><b> 四、結語</b></p><p> 構建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體現(xiàn)了對消費者負責任的態(tài)度,體現(xiàn)了我國“以人為本”的治國理念,同時也是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促使企業(yè)努力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產品質量,促進社會進步,真正做到優(yōu)勝劣汰
60、,節(jié)約社會資源。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還處于起步階段,甚至許多領域仍處于真空地帶。因此,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應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充分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為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安全提供多層次、多角度的保護,為建立和諧消費關系提供保障。</p><p><b> [參考文獻]</b></p><p> [1]何麗娟.關于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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