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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薰衣草無薰衣草無“香”反惹蜂蜇反惹蜂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日前維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湖南恒安紙業(yè)有限公司使用“薰衣草”不構成商標侵權的判決。至此,備受媒體和公眾關注的湖南恒安紙業(yè)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終于落下了帷幕。背景情況本案被訴侵權方湖南恒安紙業(yè)有限公司為造紙行業(yè)的龍頭企業(yè)恒安集團的下屬公司,自2000年起恒安集團使用“心相印”商標的生活用紙連續(xù)多年在全國市場占有率位居第一,2005年“心相印”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
2、馳名商標。這樣一個在國內首屈一指的大型生活用紙生產企業(yè)被訴商標侵權,在社會公眾中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同時由于在生活用紙產品上使用“薰衣草”極為普遍,同為大型生活用紙生產企業(yè)的維達紙業(yè)有限公司等公司也采用同樣的方式在產品上使用“薰衣草”,一旦恒安被判侵權,這些企業(yè)也會相繼被訴。因此,本案的審理結果也受到了行業(yè)內的高度重視。同時由于此案是典型的正當使用案例,在知識產權界也引起了廣泛的關注,還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選為面向香港大學的觀摩法庭。
3、案情簡介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者在購買生活用品時除了注重這些產品的基本功能外,更加看重產品的附加功能,如芳香功能等。作為大型生活用紙生產企業(yè)的恒安公司為了適應市場需求,開發(fā)并生產了“薄荷”、“薰衣草”、“檸檬”等多個芳香系列的手帕紙、面巾紙產品。其中2003年底推出的“寧靜的香氛天堂—一薰衣草”產品,由于在外包裝上使用了“薰衣草”,因而成為了本案中的被訴侵權產品。2004年9月28日,李逢英取得第16類手帕紙等商品上的“薰
4、衣草及圖”商標專用權。李逢英認為恒安公司在其生產的手帕紙、面巾紙產品上標示“薰衣草”文字侵犯了其“薰衣草及圖”商標專用權,于2006年11月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恒安公司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的法律責任。焦點問題本案爭議焦點為在涉案產品上使用“薰衣草”標識的的行為是正當使用還是商標侵權,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一,商品外包裝上所標字是否都具有商標的性質李逢英認為涉案產品外包裝上只要標示了“薰衣
5、草”,就具有識別作用屬于商標使用,而恒安公司認為“薰衣草”文字在涉案產品外包裝上起到的作用是說明產品芳香特點而不是標示產品來源,因此不屬于面標的使用。分析恒安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否屬于商標的使用,要看其在涉案產品上具體的使用方式:(一)從產品包裝本身看:1、從“薰衣草”出現頻率看,恒安集團的馳名商標“心相穎在產品的正面、側面、包裝開口處以及聯(lián)包的外包裝上均有標示,消費者無論從任何角度都能看到包裝上的“心相穎商標,而“薰衣草”僅出現在
6、產品正面或側面且在“心相穎商標的正下方。故從產品外包裝的任何角度看均不會出現僅有“薰衣草”文字而沒有“心相穎商標的情況。2、“心相印”右側加注了注冊商標標識“R”,而“薰衣草”并無其他標注。3、從字號上看“心相印”的字號數倍于“薰衣草”字號。4、從排列位置上看,“心相穎標示在產品外包裝右上角的位置,占據了整個版面的近四分之一,其位置十分顯著。而“薰衣草”位于“心相穎商標正下方,由于字體較小,不顯著。是被廣泛用在生活用紙中的植物香料這一常
7、識性的認識,唯一想到的是涉案產品為“薰衣草”香味??梢姡瑹o論涉案產品是標示“薰衣草”,還是“薰衣草香”、“薰衣草香型”,均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法院認為;“薰衣草”是一種帶有特殊香味的植物,其提取物可作為香料被用于紙巾的生產制造是眾所周知的常識?!稗挂虏荨贝砹嗽撝参锼赜械南阈?,而且作為一種香型的表述方式時“薰衣草”和“薰衣草香”并無本質區(qū)別。恒安公司在涉案產品上標示“薰衣草”,是直接表示該商品本身香型特點的行為,并不會給消費者
8、任何該商品來源的區(qū)別信息。三、涉案產品中是否含有“薰衣草”成分是不是判斷涉案產品標示“薰衣草”為正當使用的前提條件李逢英認為涉案產品不含有“薰衣草”成分,而其外包裝上卻標示“薰衣草”不屬于正當使用。湖南恒安公司認為是否含有“薰衣草”成分不是認定涉案產品標示“薰衣草”為正當使用的前提條件,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煜?、誤認,是指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的誤認。涉案產品上標注的薰衣草是指產品有薰衣草香味,即使涉案產品不含有薰衣草成分,卻標示了薰
9、衣草文字,消費者也只能認為是虛假宣傳,而不會因此對產品來源產生誤認。也就是說,消費者不會因為標有“薰衣草”的產品不含有薰衣草成分就當然地認為該產品為“薰衣草”牌。法院認定:涉案產品上帶有的香味是否屬于“薰衣草”以及該產品生產過程中是否添加了薰衣草香料僅涉及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問題,并不能以此判斷是否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審理結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湖南恒安紙業(yè)有限公司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對“薰衣草”商標的侵權,依據《商標法實施條
10、例》第四十九條判決駁回了李逢英的訴訟請求。李逢英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意義本案的意義在于凸顯出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僅限于制止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其保護程度不能過度,否則將影響公眾利益。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如果存在可以正當使用的情形,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同時需要提示的是應盡量避免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注冊商標的一部分,如果必須使用也要注重使用方式的正當,盡可能地予以說明或按商業(yè)慣例使用。如果是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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