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債不成非法拘禁他人探討與研究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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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積分積分都是垃圾都是垃圾撒旦發(fā)生發(fā)大撒旦發(fā)生發(fā)大水范德薩水范德薩發(fā)撒旦發(fā)撒旦索債不成非法拘禁他人索債不成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馬長嶺,男,29歲,河北省無極縣人,農民。1994年3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李京波,男,33歲,河北省無極縣人,農民。1994年3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馬長嶺、李京波合伙做買賣鹽的生意。因個體運輸戶周潤和拖欠其貨款、借款計人民幣4037.5元,多次催討未果,而對周不滿。兩被告人經過預謀,準備租車、雇人到周家拿東

2、西,逼周還錢。1994年1月18日,馬長嶺、李京波在原籍租了1輛面包車,并雇用了馬等8人,攜帶繩子及門鎖,于次日凌晨1時許,乘夜深人靜之機,竄至山西省平定縣東關大林山村周潤和的住處,闖入周家。因周潤和不在家,馬長嶺等人要錢不成,便強拿周家財物,受到周潤和的妻子和妻妹的阻撓。馬長嶺等人遂將二人的雙手捆住,拿走周家的18英寸彩色電視機2臺、雙卡錄音機1臺、雙缸洗衣機1臺、電鍍椅1把、呢大衣1件、毛毯1塊以及塑料包、皮箱各2個(內裝衣物和現(xiàn)金

3、1875元),一并搬放在所租的面包車上。被告人李京波用攜帶的鎖將周潤和的家門鎖住,把周妻和妻妹鎖在房內。爾后馬長嶺、李京波等人將所拿的周家財物拉回河北省無極縣,放在李京波所開的飯店中。案發(fā)后,馬長嶺、李京波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所拿的財物除現(xiàn)金1250元外均已追回。「審判」3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1994年9月27日作出判決如下:一、撤銷平定縣人民

4、法院對本案的刑事判決。二、上訴人馬長嶺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三、上訴人李京波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冈u析」本案的案情比較簡單,但涉及到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問題。一、二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被告人馬長嶺、李京波因多次討債不成,遂產生強行扣押他人財物抵債的念頭,并且實施了具體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如果二被告人僅僅是強行拿走財物用以抵債,其行為便屬于討債手段不當而不宜以犯罪論處。

5、但是,他們在非法扣押他人財物的過程中,遇到債務人的妻子與妻妹的阻攔時,便采取捆綁她們并在離開時將她們鎖在房內的強制方法,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這樣二被告人的行為性質便發(fā)生了變化,觸犯了刑律,構成犯罪。二、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本案在一、二審審理的過程中,對此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搜查罪。理由是二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搜查他人貴重物品以抵債的故意,客觀上糾集數(shù)人,雇用車輛,夜闖民宅,并使用暴力捆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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