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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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胎兒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我國法律對胎兒的權益保護沒有明文規(guī)定,隨著越來越多的關于損害胎兒利益的案件進入訴訟,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感到無所適從。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賠償胎兒利益損失的訴訟請求,有的法院卻判決原告敗訴。如何對胎兒的民事權利進行保護已成為審判實踐中不得不面對的現(xiàn)實問題。我國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已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包括對自然人死亡后權利的保護) ,但對自然人的必經階段——胎兒的保護僅限于《繼承法》中為胎兒保留

2、遺產繼承份額的規(guī)定,本文借鑒國外立法的經驗,試圖賦予胎兒準民事主體地位以及準民事權利能力,從而構建一個保護自然人權益(從胎兒時的先期權益直到死亡后的延續(xù)權益)的完整體系。最后,本文還探討了侵犯胎兒民事權利的民事責任。 一、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現(xiàn)實動因:現(xiàn)實與法律的雙重困惑 (一)實現(xiàn)胎兒民事權利的現(xiàn)實困惑 案情回放:2006 年 4 月 14 日下午,在理縣境內國道 317 線 214km 處陳某乘坐的由廖某駕駛的微型面包車與梁某駕駛

3、的大型客車相撞,致陳某受傷后入住某縣人民醫(yī)院治療。陳某經診斷為“先兆流產、胎膜早破” ,其根據醫(yī)囑認為保胎的危險性較大,遂決定終止妊娠并產下一暫活女嬰。交警部門認定:梁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廖某負次要責任。后交警部門以當事人間就賠償金額分歧較大不能達成協(xié)議為由而調解終結。陳某遂訴諸法院,請求判令梁某等三被告給付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并判令被告支付小孩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精神撫慰金。 對嬰兒的死亡賠償金應否支持,

4、在討論中出現(xiàn)了兩種意見:一、胎兒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對胎兒的損害導致其出生后死亡,不是對胎兒權利的侵害,而是對母體權利的侵害,應賠償母體終止妊娠的損失而非嬰兒的死亡賠償金。二、胎兒享有一定的民事權益,被告的行為與嬰兒的死亡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被告應承擔嬰兒死亡的賠償責任。 產生以上分歧的原因是什么呢?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依該條規(guī)定,在我國,自然人的民

5、事權利能力只能從出生時開始算起,在出生之前不享有民事權利。據此,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我國現(xiàn)行法律是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的,因而就有了上述第一種觀點的產生。 而第二種觀點從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角度著重分析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說明被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雙方觀點之爭的實質在于,胎兒是否是民事權利主體,胎兒是否享有民事權利能力——這就是本文要著重探討的問題。 (二)實現(xiàn)胎兒民事權利的法律困惑 二、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

6、理論探源:胎兒具有準生命權 (一)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生物學基礎 生命的定義是:生物體所具有的活動能力,生命是蛋白質存在的一種形式,這是對所有生物生命的一種定義。法律學上的生命,并不是泛指一切生物的生命,而僅指自然人的生命。它是人體維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質活動能力,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的人格價值。生命是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基礎,人之所以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就是其具有生命,人若不具有生命,即不成其為民事權利主體,也不具有民事權利能

7、力。一般認為,生命開始于出生,那么,胎兒是否有生命呢?這是一個頗有爭論的問題:肯定說認為,胎兒以及成功受孕的孕卵、胚胎,在客觀上具有生命的形式,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否定說認為,尚未出生的胎兒的生命還不是成熟的生命形式,只是先期的生命形式,而僅屬母體的一部分〔4〕 。筆者認為,從生物學的角度,胎兒以及成功受孕的孕卵、胚胎,是具有生命形式的,而且人的生命也開始于這些形式。對于“人”的生命不能機械的認為以“出生”為起點,對還未出生但潛在的、將

8、來的“人” ,不能單純的因為某理論上是采用以出生為界點的技術性手段而拒絕承認其為“人” 。胎兒是嬰兒的生物學前提,胎兒與嬰兒有生物上的必然聯(lián)系,只有保護好胎兒的利益才能保護好嬰兒的利益。因此,法律應當尊重科學,尊重客觀事實,承認胎兒以及成功受孕的孕卵、胚胎所具有的生命。同時,由于胎兒尚在母體中,其出生后是否為活體不得而知,在承認胎兒生命的同時,只能在法律上賦予胎兒準生命權——不能如自然人般享有完整的生命權。(二)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醫(yī)

9、學基礎 《民法通則》是 1986 年頒布實施的,距今已有 20 年。這 20 年來,我國的經濟、社會、文化、科技等各個方面已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醫(yī)學的發(fā)展已經使我們了解到越來越多的關于對胎兒損害源的知識。目前,醫(yī)學所提供的防止或減少對于胎兒的損害的技術手段是相當可觀的。有時醫(yī)學能夠及時地預測出基因或其他損害的風險,從而使得未來的父母修正潛在的有害行為,或者采用新的生殖技術以減少風險,甚至完全避免。醫(yī)學經常能夠在胎兒出生前診斷出他

10、的基因缺陷或藥物問題,在某些情況下,它可以介入或放棄一個帶有嚴重缺陷的胎兒,或者提供在子宮中(inutero)的治療〔5〕 。由此可見,對胎兒權利的保護已具備了在醫(yī)學方面的技術條件,因此,應進一步將胎兒權利引入我國的法律體系。 (三)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基礎 1、我國民法對胎兒民事權利的保護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應繼承的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筆者認為,我國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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