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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協議管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國際民商事訴訟領域的延伸和具體體現,也是確定管轄權歸屬的重要方式之一。其自誕生以來,已經被許多國家立法所采納,并在協調國際民商事沖突和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本文結合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在對各國協議管轄制度的立法和實踐進行比較研究的基礎上,對國際民商事訴訟中的協議管轄制度作了系統闡述,并嘗試為我國協議管轄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
本文共計三萬余字,主體結構分為五個部分。
2、r> 第一部分為協議管轄制度的價值追求。協議管轄制度的發(fā)展經歷了一個從不被接受到部分接受,再到廣泛認可的過程?,F今絕大多數國家已經在立法中規(guī)定了協議管轄制度,并且在司法實踐中允許當事人就已經或將來發(fā)生的爭議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作為一項重要的管轄權制度,協議管轄制度以自由、公正和效率為價值追求。
第二部分為協議管轄適用的范圍,當事人之間何種性質的爭議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設定管轄協議,這是一個極為復雜的問題,也是適用協議管轄制度應首先
3、解決的問題。一般來說,各國立法都允許當事人在合同爭議中訂立管轄協議。除了合同領域外,許多國家還規(guī)定只要是屬于財產方面的爭議,都是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綜觀一些國家的新近立法,不難發(fā)現協議管轄不僅適用于財產法領域,并已經開始擴展到身份、婚姻家庭、繼承等領域。擴大協議管轄適用的案件范圍,對于解決國際民商事管轄權沖突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第三部分為管轄協議要件及其法律適用,主要包括對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分析及管轄協議的法律適用。管轄協議
4、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各種形式表達其管轄權合意的協議。有效的管轄協議應該是要件齊全的。合同的形式通常被分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筆者從協議管轄產生的方式即明示和默示的角度,討論管轄協議除口頭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綜觀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不難看出對管轄協議的形式要求是日益放寬并趨于靈活的。本文認為默示的協議管轄實為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實施的一種推定權,其不宜歸于協議管轄之中。對于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是否應與爭議有一定聯系,一直以來
5、都存在爭議,各國法律對此問題也有不同規(guī)定。就新近的立法和國際公約觀之,其對當事人選擇與爭議無實際聯系的法院管轄采取了寬容的態(tài)度。這可以促進當事人達成協議。對于管轄協議的法律適用,筆者認為應在整體論的框架下適用法院地法來確定管轄協議的準據法。這樣做符合管轄協議的特殊性要求,有利于協議管轄優(yōu)勢的發(fā)揮,并有利于案件糾紛的快速解決。
第四部分為協議管轄的效力及其限制。協議管轄的效力是指合法有效的管轄協議所產生的法律約束力。這種法律約束
6、力分為直接效力和間接效力。直接效力通常又可以分為對當事人的效力和對法院的效力。對法院的效力又分為對協議選擇法院的效力和對協議選擇法院以外法院的效力。本文主要討論排他性管轄協議對法院的效力。大多數國家在承認協議管轄制度,充分尊重當事人自主選擇法院權利的同時,又對協議管轄的效力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公共秩序保留原則、不方便法院原則和弱方當事人保護原則都體現了對協議管轄效力的限制。對協議管轄進行限制的目的不應是否定其制度價值,而應是彌補協議管轄的
7、不足,使該制度揚長避短,更好地發(fā)揮其優(yōu)越性。
第五部分為我國協議管轄制度。本文首先對協議管轄制度在中國的歷史沿革略作回顧,并對當前相關立法情況進行了介紹,同時總結了我國協議管轄制度的特點。在此基礎上,結合世界各國和國際先進立法經驗,對中國協議管轄制度提出了幾點建議,主要包括:統一我國立法體例,取消雙軌制;擴大協議管轄制度適用的案件范圍;放寬對協議管轄形式的要求;漠視或淡化爭議與管轄協議法院的聯系;明確協議管轄的排他效力;增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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