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體育仲裁院仲裁權邊界.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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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隨著全球性體育運動的普及和發(fā)展,國際體育賽事增多,體育爭議與糾紛也相伴而增。國際體育仲裁院(CAS)作為體育糾紛解決的權威性和專門性機構,發(fā)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本文以CAS仲裁權行使為中心,圍繞CAS本身的性質,探討其裁決權行使的“邊界”問題,對指導CAS的仲裁實踐具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價值。
  文章開篇圍繞CAS本質屬性的界定問題,通過與傳統(tǒng)商事仲裁的比較和對CAS已判案例的剖析,得出結論:CAS是特別(準司法)仲裁機構。它一方面表明

2、CAS仲裁機構的本性——其權力行使有時需要借助當事人間的合意;另一方面又強調了其司法化趨勢與傳統(tǒng)商事仲裁的異同。仲裁機構的本性要求其仲裁權受到當事人意思自治等原則的制約,司法化趨勢又要求CAS的裁決應尊重體育組織內部的自治。該機構性質的兩面性決定了界定CAS仲裁權邊界的難度。
  隨后,文章從大量案例中尋求CAS仲裁實踐的軌跡。通過對案例的比較、歸納、總結,可以得出,CAS在現(xiàn)階段的仲裁實踐存在一定問題。如外部問題——CAS與IO

3、C和IFS關系混亂,內部問題——CAS自身裁決權過分擴張等。這些問題表現(xiàn)在 CAS的仲裁實踐中,尚未引起學界和體育界專家的廣泛關注,但這些問題若不加以妥善解決,將阻礙CAS仲裁制度進一步發(fā)揮應有作用,從根本上影響體育糾紛的合理解決。
  接下來,文章提出對 CAS進行機構改革的內在動力——行業(yè)自治理論和外在動力——仲裁權基本理論。它們共同說明CAS仲裁權應當受到合理限制。另外,司法束縛主義、體育特殊性等均構成促進 CAS實現(xiàn)職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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