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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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guī)定(2004年4月8日)共產黨員網分享打印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2、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第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本規(guī)定中的有關職責,負責本規(guī)定的組織實施。第二章因公辭職第五條領導干部擔任由人大、政協(xié)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任期未滿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xié)章程規(guī)定應當辭去現(xiàn)任領3(四)黨

3、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辭職手續(xù)。由人大、政協(xi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xié)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第十條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干部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答復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辭職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辭職。第十一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一)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二)由人大、政協(xi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

4、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三)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二條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二)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三條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qū)和業(yè)務范圍內的企業(yè)、經營性事業(yè)單位和社會中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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