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件:是“感情”還是“關系”——古與今、中與外之比較.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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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從實踐的需要出發(fā),著重研究了我國現(xiàn)行的離婚要件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中,現(xiàn)在最大的爭議是離婚標準的確定,目前,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離婚與否的標準是法定的離婚要件,但現(xiàn)在,主張應以婚姻關系的破裂與否作為離婚與否標準呼聲日漸其高,筆者意圖通過本文,探討與之相關的問題。 筆者從對我國現(xiàn)行法定離婚要件的解析入手,對我國的離婚方式先進行了論述,在此基礎上,歸納出我國對離婚要件的規(guī)定,即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要件來確定是否準于離婚

2、。接著進一步探討了我國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離婚要件的理論依據(jù)和緣起。指出該要件是在我國歷經(jīng)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后,廢除了國民政府“六法全書”的基礎上,在前蘇聯(lián)的幫助下,結合我國的實踐,摸索創(chuàng)造出來的,接下來,著重對該要件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進行了探討和思考,指出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要件在理論和實踐上均存在著不足之外。 在從現(xiàn)在的角度進行論述后,筆者又從我國古代談起,從歷史的角度縱向論述我國古代關于婚姻解除問題,

3、在此點上,著重以唐律的規(guī)定為基點,對男子專權離婚制度做了探討。從另一個角度進行闡釋,指出古代婚姻的解除在形式上是男子專權式離婚,但在一定程度上卻是對女子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婚姻解除的側重點是由于婚姻的締結而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破裂,在分析論述的基礎上,指出中國古代的“七出之條”與現(xiàn)行我國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標準之間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但本文并不局限與我國,為進一步論述離婚的要件應是婚姻關系的破裂而不是夫妻感情的破裂,又從港臺,

4、日德英美等不同地區(qū)不同國家關于離婚要件的規(guī)定入手,對不同地區(qū),不同國家的規(guī)定進行了分析,進而指出把婚姻關系的破裂規(guī)定為法定離婚要件是當今法治社會的主流。在以上論述的基礎上明確了本文作者的觀點,即“感情論”作為離婚要件在理論和司法實踐操作作上均存在著難以克服的不足之處,而“關系論”不論是在法律傳承上,還是現(xiàn)實的的法治社會中,均有著更強于“感情論”的適用,我國的《婚姻法》應當以婚姻關系的破裂與否取代夫妻感情破裂與否作為是否準于離婚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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