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冒充警察抓賭劫財行為的定性分析——以鄭某某等人招搖撞騙案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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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以鄭某某、王某、楊某某、王二某犯招搖撞騙罪一案為例,對冒充警察抓賭劫財行為的定性問題進行探討,希望可以為司法實踐提供少許幫助。
  第一部分對案件進行簡單陳述,整理、歸納案件爭議焦點。主要是公訴機關在認定過程中產生的分歧,是認定為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還是定招搖撞騙罪。鄭某某等人冒充警察在劫財過程中實施的暴力、脅迫行為獲取財物如何認定以及本案應當如何定性。第二部分案件評析,這一部分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分析鄭某某等人在劫財過程中“

2、暴力、脅迫行為”的認定,闡述鄭某某等人冒充警察獲取財物的行為以及受害人對鄭某某等人冒充警察的行為是否明知。最后對鄭某某等人的行為是構成敲詐勒索罪還是構成招搖撞騙罪亦或是構成搶劫罪進行闡述,通過對三罪的比較分析,在冒充警察情形下,行為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其采取的手段行為不屬于威脅、要挾行為;再者,行為人不構成搶劫罪,因為本文所體現(xiàn)出來的暴力程度低,由于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一般會采用冒充或者欺騙的方式行使暴力,然而這種行為是其組成部分,

3、此時“暴力行為”不能劃歸到搶劫罪中的暴力行為。筆者認為應構成招搖撞騙罪,因為鄭某某等人的冒充行為所侵犯的客體與招搖撞騙罪侵害的客體相一致,并且他們是通過冒充警察的身份進行騙取非法利益,與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相一致。第三部分思考建議。經過對鄭某某等人冒充警察抓賭劫財?shù)男袨榉治觯罱K認定為招搖撞騙罪,根據(jù)本文的論述,關于認定類似案件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首先,應掌握最高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9條之規(guī)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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