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拆遷信息謀取私利行為性質分析——以陳某、張某共同貪污案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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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城市發(fā)展日新月異,全國的城中村改造每天都在進行,隨著土地價值的攀升,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犯罪現(xiàn)象也逐年增多,尤其是官商勾結的職務犯罪更是屢見不鮮。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征地拆遷過程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拆遷信息謀取私利行為的定性屢屢存在爭議,爭議所涉及罪名主要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等。筆者基于現(xiàn)行法視域、嚴格遵循罪行法定原則,以陳某、張某利用拆遷信息謀利行為為例進行研究,目的在于解決定性爭議,為今后的司法實踐提供參考意見。本文的研究思

2、路是:從貪污罪、受賄罪的區(qū)別出發(fā),分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之職務、職務便利、利用職務上便利,以及二罪在謀利方式上的區(qū)別;通過分析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揭示犯罪行為與犯罪后果的關系。
  從本文整體結構上看,主要包含如下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況。本案中陳某利用職位便利獲取拆遷信息,后與張某組建公司,購買拆遷地塊及附屬房屋以獲取國家高額補償。在定罪問題上,存在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無罪幾種意見。本案的爭議焦

3、點為陳某、張某利用拆遷信息謀利行為的定性。
  第二部分,相關問題的法理分析。本部分主要研究三個問題。第一,對貪污罪和受賄罪在“利用職務上便利”方面進行比較分析,得出二者存在共性,即職權都具有形式合法性和穩(wěn)定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都具有主觀性;但是受賄罪的職務便利范圍大于貪污罪,且職務和利用職務上便利不存在同生同滅的關系。第二,分析兩罪的謀利方式。明晰貪污罪中騙取、竊取、侵吞、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是在沒有法律根據(jù)和授權下永久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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