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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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對人格權的保護,不是以個人為中心的產物,而是以社會整體出發(fā),滿足多方利益需求的價值體系。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總會有一些或大或小的摩擦,而法律的存在就是為了在這些摩擦和沖突中找到一個平衡點。一方面,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享有言論和出版自由;而另一方面,公民的人格權是民法予以保護的內容,是人之為人最基本的權利。這兩種權利是相互制約的,任何一方的過分使用都會對另一方造成損害,但因為法律價值的多元性,兩種法益之間必定會存在沖突,在面對

2、此種“價值沖突”的情況下,法律只能選擇向一種法益傾斜。從國外的法律來看,大都選擇對新聞自由進行優(yōu)先保護;在我國,對于新聞自由的保護主要規(guī)定在憲法中,而對人格權保護的內容則日益完善。筆者認為,從我國大力提倡輿論監(jiān)督的國情來看,應該對新聞自由實行優(yōu)先保護,但這并不是說法律毫無原則的向新聞自由傾斜,而是在我國法律對新聞出版行為進行妥善規(guī)制,正確劃分新聞自由與人格權保護之間的界限的前提下,只要新聞出版行為不過分越界,對于其對人格權的“輕微的傷害

3、”,例如那些不會給他人帶來法律意義上的損害的輕微的用詞不當,對人格權進行保護的法律也應當予以容忍。
  趙琳與天津日報社一般人格權糾紛案是人格權保護與新聞輿論沖突中涉及公眾人物的一個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例,法院對此案的判決體現(xiàn)了其對這兩種法益的充分權衡。本案主要由三個爭議焦點構成:即天津日報社是否侵犯了趙琳的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在本案中,趙琳作為公眾人物,因其聲望和名聲來源于媒體對其的宣傳,故對她的人格權的保護范圍相比對其他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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