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產(chǎn)生的問題與對策——以自治立法與地方立法的邊界為中心.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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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HHINIIlll0HIIHIHIIIIIIIll№2334鞫潮南辭軾大尊碩士學位論文《立法法》修改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產(chǎn)生的問題與對策——以自治立法與地方立法的邊界為中心學科專業(yè)—鎏堡(盤堂!學位類型旦童些莖焦旦盤堂堂焦研究生姓名董墨指導教師姓名、職稱置墮塾蕉論文編號湖南師范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二0一七年六月摘要2015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京舉行。會議的一項重要成果就是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我國《立法法》迎來

2、了其自2000年頒行以來第一次修改百本次修改增加了十七個條文,修改二十六個條文,刪除一個條文,拆分一個條文,修改的總數(shù)為四十六條。本次《立法法》的修改對自治地方的立法活動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首先,最直接影響是新《立法法》賦予了自治州和設區(qū)市一樣的對城鄉(xiāng)建設管理、環(huán)保、歷史文化保護等行使地方立法的權力;其次,《立法法》新增變通說明的規(guī)定,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在報送備案時,須對變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說明。除此之外,新《立法法》

3、中關于明確人大主導立法、加強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的修改,并不是直接指向自治地方立法的,但也還是會對自治地方立法活動產(chǎn)生深遠影響。這些修改,滿足自治地方在諸多事務上的立法需求,明確了自治地方人大處于主導立法的地位。盡管如此,《立法法》的修改,未解決民族自治地方在行使自治立法時可能受上級機關干預的問題,沒能區(qū)分自治立法與地方性立法各自范圍的問題,以及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得以行使地方立法權后,可能導致自治立法被地方立法更加被架空的問題。對此應該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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