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考研英語一試題真題(含答案詳解+作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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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一罪;黃某用假證件租車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應當以黃某占有車輛時即構成詐騙車輛既遂;黃某偽造證件將車輛質(zhì)押借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因此,黃某的六個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租車)、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詐騙罪(質(zhì)押借款)三罪。第四部分是本案的核心部分,討論本案的處斷罪數(shù)。筆者首先判斷本案中黃某的六個行為之間是否具有牽連關系,通過對牽連犯理論進行分析,在判斷牽連關系的標準中認為折衷說較合理,在牽連關系的客觀標準中認為在構成

2、要件說的基礎上吸收直接關系說、通常性質(zhì)說作為進一步的限定條件,防止牽連犯的隨意擴大。對本案中黃某的六個行為進行考察,認為黃某兩次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與兩次詐騙行為存在牽連關系,應當以詐騙罪從一重罪處斷。然后筆者判斷本案中黃某兩次詐騙罪之間是否具有吸收關系、是否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是否構成連續(xù)犯。通過對吸收犯理論、事后不可罰行為理論、連續(xù)犯理論進行考察后,筆者認為,事后不可罰行為屬于吸收關系的一種情形,事后不可罰行為應當界定為狀態(tài)犯下不

3、具有適法行為期待可能性的行為,可以綜合平均人標準和類型人標準來認定期待可能性。黃某第二次詐騙行為不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接下來筆者用連續(xù)犯理論對本案進行分析后認為黃某兩次詐騙犯罪不構成連續(xù)犯,而是構成同種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第五部分是對罪數(shù)理論的梳理和升華。筆者認為牽連犯、吸收犯、連續(xù)犯等理論有共同的根基——罪刑相適應原則、禁止重復評價原則。這些理論的適用過程其實是上述兩個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權衡過程。筆者認為,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對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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